109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苑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芳柎
被 告 廣場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金課
被 告 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瑞玉
被 吿 王泳豪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6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苑盛股份有限公司、黃芳柎、廣場國際有限公司、葉金課、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劉瑞玉、王泳豪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黃芳柎、葉金課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
諭知被吿黃芳柎、葉金課均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苑盛股份有限公司、黃芳柎、廣場國際有限公司、葉金課、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劉瑞玉、王泳豪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陳韋仁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