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易字第 3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銘鱗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燦麟


被      告  張珏銘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正揚律師
            吳佩軒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告  肯德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又溍





被      告  劉恩齊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佳盈律師
            陳偉仁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中關於如附表編號1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載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被告銘鱗國際有限公司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以110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在案,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84、113、130中關於扣案物數量之記載,係依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0年4月27日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數量記載,惟經斗六分局於111年8月12日實際清點結果,上開扣案物實際數量,應分別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斗六分局111年8月15日雲景六偵字第1111003473號函檢附之「再次清點扣押證物目錄表」、現場照片8張、現場清點錄影光碟1片、110年度委保字第12號、111年度南大贓字第175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本院與案外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良鴻陞有限公司承辦人間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判決就上開扣押物之數量記載,顯有錯誤,惟該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編號1(原判決記載)
編號2(應更正之內容)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5「數量」欄
86捆
88捆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4「數量」欄
29箱
49箱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3「數量」欄
73卷
133卷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3「所有人」欄
①其中29捲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②其餘44捲為良鴻陞有限公司所有
①其中29卷為饗食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②其餘104卷為良鴻陞有限公司所有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0「數量」欄
73箱
72箱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0「所有人」欄
①其中10箱為敏康生技有限公司所有
②其餘63箱為良鴻陞有限公司所有
①其中10箱為敏康生技有限公司所有
②其餘62箱為良鴻陞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