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英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英傑於民國110年8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77頁),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附件:
110年度偵字第3765號
被 告 陳英傑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0鄰○○路○
段000號
居彰化縣○○鄉○○村0鄰○○路○
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
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英傑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地點,持客觀上足以造成他人生命及身體危害之
兇器鐵製扳手(未
扣案),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得如附表所示張家銘、鄭評、江啟德、楊峻維、廖水木、蔡甯淵、何壬癸及蒲金隆等人所停放車輛上之電瓶共15個,其後,並將之每個電瓶約新台幣(下同)100元至400元不等,或以每公斤12元至13元不等之價格,變賣予不知情之數個資源回收商。
二、案經張家銘、鄭評、立冠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蔡甯淵、何壬癸及蒲金隆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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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及被害人張家銘、鄭評、江啟德、楊峻維、廖水木、蔡甯淵、何壬癸及蒲金隆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現場相片28張(含路邊監視器翻拍照片之分析對照)、監視器光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持兇器加重竊盜之罪嫌,且其上開7次所犯,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之。至其所竊得之15個電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之,若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立 夫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 俐 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50萬元以下
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
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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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被告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至該處,持車用扳手以拆卸之方式,竊得張家銘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上之電瓶1個(價值約6000元)。 |
| | 雲林縣斗六市台大醫院雲林分院斗六院區大門對面之停車場處 | | 被告騎乘130-MMM號普通重機車至該處,持車用扳手拆卸之方式,竊得鄭評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之電瓶1個(價值約3500元)。 |
| | | | 被告騎乘130-MMM號普通重機車至該處,持車用扳手拆卸之方式,竊得江啟德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上之電瓶1個(價值約3500元)。 |
| | | | 被告騎乘130-MMM號普通重機車至該處,持車用扳手拆卸之方式,竊得立冠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由楊峻維所管領之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號自小貨車之電瓶1個(價值3300元)。 |
| | | | 被告騎乘130-MMM號普通重機車至該處,持車用扳手拆卸之方式,竊得廖水木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上之電瓶1個(價值1300元)。 |
| | | | 被告騎乘130-MMM號普通重機車至該處,持車用扳手拆卸之方式,竊得盟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蔡甯淵所管領之車號000-0000號營業曳引車上之電瓶2個(價值1萬6000元)。 |
| | | | 被告騎乘130-MMM號普通重機車至該處,持車用扳手拆卸之方式,竊得成鴻有限公司所有、由何壬癸所管領之挖土機上電瓶2個(價值7800元) |
| | | | 被告騎乘130-MMM號普通重機車至該處,持車用扳手拆卸之方式,竊蒲金隆所管理而停放於該處之自用小客車4台、自用大貨車2台上(均未裝設車牌)之電瓶共6個(價值共2萬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