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凌
住雲林縣○○鄉○○路○段000號 居雲林縣○○鄉○○街00號 許哲嘉律師 李志仁律師 被 告 黃逸嫻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胡家云
選任辯護人 陳世勳律師 被 告 譚宇軒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徐銘鴻律師 被 告 黃冠勛
邱筱珊
鄭昭源
被 告 陳怡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32號、第5777號、第5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刑及 沒收。 癸○○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亥○○犯如附表編號⒊、⒋所之罪,處如附表編號⒊、⒋所示之刑。均 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 寅○○犯如附表編號⒌、⒍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⒌、⒍所示之刑。均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丙○○犯如附表編號⒎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⒎所示之刑。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戌○○犯如附表編號⒏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⒏所示之刑。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丑○○犯如附表編號⒐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⒐所示之刑。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乙○○犯如附表編號⒑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⒑所示之刑。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 未○○無罪。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身分說明 ㈠、公務員部分: 林哲凌於民國105年年底補選上任雲林縣口湖鄉公所(下稱口湖公所)鄉長,負責綜理、督導口湖公所之所有鄉政業務,且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對外代表該鄉並綜理鄉務及監督該處施政措施其中,包括透過行政科層可以去影響是否核發鄉內建築案件之建照執照、使用執照、道路挖掘許 可證、審查開工申報書、核准開工、核定竣工及主管、監督興建、使用事宜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負責居間聯繫及向廠商收取賄款之「白手套」部分: 黃逸嫻係上禾能源有限公司(下稱上禾公司)及勤能微電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平時在雲林縣口湖鄉(下稱口湖鄉)從事土地開發等仲介業務,熟識口湖鄉鄉長癸○○,且對該鄉地方事務熟稔。寅○○(原名胡綺真)係勤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平時負責勤能公司及上禾公司之財務會計及大額現金存提業務。未○○係林哲凌之友人,任職雲林縣政府社會處,出借帳戶及保險箱,供林哲凌隱匿賄款等不法資金。 ㈢、涉案廠商: 丙○○於108年間係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鑫能源公司)董事及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鑫再生能源公司)負責人,並為永宙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宙公司)董事長;戌○○係海神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神公司) 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丑○○係海神公司登記負責人;乙○○係海神公司之董事。 二、永鑫能源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永鑫能源公司於106年間在雲林縣口湖鄉興建「永宙口湖太 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下稱永宙口湖案場),並於106年7月14日另設立子公司永宙公司,由丙○○出任董事長, 上開案場由陸雨沛與楊芷宜擔任聯絡人並出席口湖公所召開之相關施工協調會;李維珊擔任與土地開發業者黃逸嫻之聯 繫窗口,並自107年至109年間,以永宙公司名義向口湖公所及雲林縣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後,動工施作「永宙口湖案場」, 嗣於108年間因「永宙口湖案場」埋設管線工程施作 期間,經口湖鄉當地村長及居民多次向口湖鄉公所及雲林縣政府陳情,指摘該案場施作過程有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 等情形,當地居民及漁民呂清皮、呂金龍、呂堯清、王文忠、王文清等人發動抗爭阻擋案場施作,向永鑫能源公司要求鉅額賠償,經永鑫能源公司與當地民眾協調未果,丙○○為求工程順利進行,透過亥○○向癸○○表示願意支付新臺幣(下同 )350萬元擺平民眾陳抗,惟需取得相關憑證供公司支出帳務沖銷。癸○○、丙○○、亥○○及寅○○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犯意聯絡,由癸○○指示亥○○居中協助處理, 渠等明知永鑫能源公司與勤能公司間並無工程顧問委任關係,仍推由亥○○欲透過自己實際負責的勤能公司來設法替丙○○能核銷這筆對上開民眾損失的支出款項。丙○○以永鑫再生能源公司與亥○○實際負責之勤能公司虛偽簽立委任報酬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假造成本支出名目,亥○○再指示知情之寅○○於明知勤能公司並無385萬元的銷售品項,仍虛開立108年10月29日、字軌號碼「TL00000000」、銷售額「3,666,667元」、稅額「183,333元」,總計金額385萬元之發票即銷售憑證,連同已用印之契約書寄回永鑫能源公司。永鑫能源公司取得上開發票及契約書後,丙○○遂於108年10月29日以永鑫再生能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85萬元至勤能公司開設於高雄銀行台南分行帳戶。亥○○遂於108年10月30日與寅○○前往高雄銀行台南分行自勤能公司上開帳戶提領350萬元現金後,再透過癸○○代為轉交給呂清皮、呂金龍、呂堯清、王文忠、王文清等人,至於餘款35萬元則作為支付亥○○開立發票衍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費用。 三、林哲凌、亥○○、寅○○等3人收受海神公司賄賂及戌○○、丑○○及乙○○等3人行賄部分: ㈠、海神公司與安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太公司)及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集公司)合作,規劃在口湖鄉申設「漁電共生型」之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案場(下稱海神口湖案場),遂委託亥○○取得所需土地之使用權。而因「口湖案場」涉及農地使用及室內養殖設施建築工程,故動工興建前需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8 條規定,針對所涉農業用地土地製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復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27 條、第 28 條規定及「雲林縣政府辦理建照執照(包括變更設計)及雜項執照標準作業流程」,向口湖公所申請取得建照執照及核准開工後,始能動工施作室內養殖設施興建工程,並於完工後經口湖公所核定竣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方能正式在該建物進行水產養殖及發電使用。戌○○及丑○○為使海神公司口湖案場工程相關申請程序及施工順利,遂透過亥○○介紹而認識癸○○。癸○○並向戌○○等人表達對海神公司在口湖鄉申設漁電共生型太陽能發電案場之支持,藉此彰顯其與亥○○關係匪淺,暗示得透過亥○○取得其暗中協助。嗣因109年間「海神口湖案場」之施作涉及利用土石方等材料進行建築基地填築工項,當地土方業者吳俊德曾向戌○○聲稱,癸○○欲對「海神口湖案場」索賄800萬元;戌○○向亥○○求證癸○○索賄800萬元一事,經亥○○否認,戌○○即欲透過亥○○安排與癸○○會面,雙方於109年8月4日,由亥○○陪同戌○○、丑○○、乙○○赴口湖公所鄉長室與癸○○會晤,癸○○當場撇清跟吳俊德有任何牽扯,遑論讓吳清德打著自己名義索賄800萬元,而癸○○明知海神公司對「海神口湖案場」正向口湖鄉公所申請上開各種許可等動作,竟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戌○○、乙○○等人表示「我要拿會合理的拿」為要求之表示,癸○○則當面應允會對海神案場相關事宜(如處理陳抗、鋪設水管)都會盡量幫忙,並當面明示日後授權亥○○代表渠與戌○○等海神公司聯繫等語。 ㈡、戌○○、丑○○、乙○○為避免海神公司在「海神口湖案場」的相關申請上遭到刁難,且囿於先前癸○○當面表示「我要拿會合理的拿」並表示由亥○○出面聯繫,但癸○○未因此收受賄賂而為職務上之行為,嗣於109年8、9月間在海神公司向口湖公所申請核准建造執照、開工審查等業務之際,戌○○、丑○○、乙○○在先前癸○○已經明示下,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責成戌○○與亥○○聯絡。癸○○、亥○○和寅○○則是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犯意之聯絡,推由黃逸嫻出面,向戌○○表示在「海神口湖案場」相關申請案中需要400萬元,並約定分次支付。亥○○遂於109年8月11日、9月4日及9月21日代表癸○○出面,陸續向戌○○、丑○○索賄,戌○○、丑○○、乙○○ 乃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而推由丑○○給付亥○○如附表二⒈至⒋所列總計400萬元賄款,並轉交癸○○收受,癸○○承前犯意而和其3人達成 期約並收受賄款,而癸○○在先前已經表明「我要拿會合理的拿」情況下,已經向戌○○、丑○○、乙○○表示會盡力協助海神案場的一切事項,果不其然,海神公司於同年8月21日經口湖公所發函通知,並於同年8月24日順利獲口湖公所發給海神口湖案場之建造執照;繼於同年9月10日,順利經口湖公所核准同意開工。 一、關於認定被告癸○○犯罪事實有關的 證據能力意見: ㈠、爭執之證據能力部分 | | | | | | | 證人戊○○於110 年7 月29日警詢筆錄(偵3532卷二第43至57頁) 【犯】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審判外陳述,且不符合第159條之1至5傳聞例外規定,無證據能力。 | ①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按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 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 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是類被害人、 共同被告、共同 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判決意旨 參照)。 ②經查:被告癸○○爭執證人戊○○於警詢中陳述之證據能力等語,查證人之供述,係被告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復查無傳聞例外之規定可資 適用,是上開陳述依法對被告癸○○而言,無證據能力。 | | | 本案貪瀆案件研析表、犯罪架構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各1份(偵5777卷一第47至62頁) 【犯】
| 此係偵察機關為偵辦犯罪所製作的書面陳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又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特信性文書之例行性、反覆性要件,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 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固規定「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賦予 公文書具有證據適格之能力,作為 傳聞證據之除外規定,但其前提要件定為「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尚須有「紀錄」、「證明」之條件限制,亦即須該公文書係得作為被告或 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 嚴格證明之紀錄或證明者,始克當之,倘不具此條件,即無證據適格可言。是採取容許特信性公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公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本案貪瀆案件研析表、犯罪架構關係圖、時序表及大事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查扣 犯罪所得一覽表、被告林哲凌自105年12月7日起借用被告未○○帳戶處理資金明細表,既係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人員依據卷內資料整理製作而得,究其本質,實係移送機關就本件涉嫌犯罪個案偵查之需要所製作之報告文書,非屬通常職務上為紀錄或證明某事實而製作之文書,且就其製作之性質觀察,似係針對具體個案責任之追究而為,尚非在其例行性之公務過程中所製作者。果爾,則不具備例行性或證明性之要件,尚非屬特別可信之文書,應無證據能力。 | | |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查扣犯罪所得一覽表1份(偵5777卷二第315頁;偵5779卷二第351頁內容相同) 【犯】
| | | | | 被告林哲凌自105年12月7日起借用被告未○○帳戶處理資金明細表1份(偵5777卷二第5至8頁;偵5779卷二第5至8頁內容相同) 【犯】
| | | | | 109年8月11日海神公司流水帳1紙(偵5777卷一第245頁) 【犯】
| 此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又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5之傳聞例外規定,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 ①以帳冊內容記載之事項作為犯罪證據時,如為被告關於自身犯罪事實之記載,係屬被告於審判外之書面自白;倘係被告記載他人之犯罪經過;或由他人記載有關被告之犯罪行為,對他人或被告而言,該帳冊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須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始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21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 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 偽造動機,其虛偽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 ③查 扣案上禾及恆新公司內帳、109年9月30日勤能公司內帳均為平時寅○○負責其3間公司之會計及財務業務之記載所製作,係其以手寫方式登載上禾、恆新及勤能公司內帳或受亥○○指示收支款項當下所為之紀錄,大致上均按時序連續記載上禾、恆新及勤能公司各該資金收支科目、摘要及金額,足見前開扣案手寫帳冊之內容,均係證人寅○○基於其擔任上禾、恆新及勤能公司會計之身分,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持續而有規律的以手寫方式記載,具有一定之準確性,其於完成該記載之際,當不可能預見日後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既無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訴訟上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虛偽記載之可能性甚微,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人員查獲本案執行 搜索時所直接扣案,顯非臨訟而刻意製作之紀錄。準此,上開文書資料係由寅○○製作,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④查扣案109年8月11日、109年9月4日、109年9月21日海神公司流水帳1份為海神公司即同案被告丑○○負責其出納業務之記載所製作,係其以手寫方式登載海神公司的內帳(收支)當下所為之紀錄,大致上均按時序連續記載上海神公司各該資金支出科目、摘要明細及金額,足見前開扣案手寫帳冊之內容,均係同案被告丑○○基於其擔任海神公司出納之身分,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持續而有規律的以手寫方式記載,具有一定之準確性,其於完成該記載之際,當不可能預見日後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既無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訴訟上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虛偽記載之可能性甚微,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人員查獲本案執行搜索時所直接扣案,顯非臨訟而刻意製作之紀錄。準此,上開文書資料係由丑○○製作,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⑤查扣案永豐銀行109年總帳、海神公司永豐銀行甲存帳號銀行總帳,係承辦業務之人員基於各關係戶與海神公司間之交易所製作,均本於經確認之資料所製作之文書,或屬銀行內部文件,是帳戶內資金往來紀錄文件,係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銀行內部會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人校對其正確性,且記載當時無預見將來會成為訴訟上證據之偽造動機,其準確性極高,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傳聞例外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⑥查海神公司發票日109年9月21日、票號AN0000000、面額200萬元之支票票根照片1張,此係丑○○開立給亥○○做擔保之支票存根,此經證人丑○○於111年8月1日、證人亥○○於111年6月9日審理時具 結證述均一致(見本院卷四第182至186頁、本院卷三第370至371頁),並核與海神公司永豐銀行甲存帳號銀行總帳觀之,無明顯出入,足認上開支票票根,係丑○○為記錄公司資金之流動,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紀錄,不具有個案性質,於完成之際,尚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做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可能性小,而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作之紀錄文書,記載具高度之真實性,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能提出該支票票根有何顯不可信之特別情況, 揆諸前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 | | 海神公司流水帳1份(109年9月4日)(偵5777卷一第319頁) 【犯】 | | | | | 109年9月21日海神公司流水帳1份(偵5777卷一第363頁) 【犯】 | | | | | 上禾及恆新公司內帳1份(偵3532卷四第39至50頁;偵5777卷一第315頁內容相同) 【犯】 | | | | | 109年9月30日勤能公司內帳1份(偵3532卷一第123頁至第125頁;偵5777卷一第385頁內容相同) 【犯】
| | | | | 永豐銀行109年總帳1份(偵5777卷一第323頁;偵3532卷三第213頁、第465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四第25頁內容相同) 【犯】
| | | | | 海神公司永豐銀行甲存帳號銀行總帳1份(偵5777卷一第285頁) 【犯】 | | | | | 海神公司發票日109年9月21日、票號AN0000000、面額200萬元之支票票根照片1張(偵5777卷一第286頁;第367頁內容相同;他1868卷ㄧ第119頁、第131頁內容相同) 【犯】 | | | | | 109年6月15日至7月19日被告丑○○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7張(偵5777卷一第197至203頁)【犯】 | LINE對話紀錄,此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又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5之傳聞例外規定,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 ①通訊軟體所留存歷史對話之電磁紀錄,係以科學機械方式生成,所呈現對話內容之畫面再經翻拍成照片,或轉成譯文書面,乃學理上所稱之 派生證據,具有可接近性(易讀、易懂),其真實性無虞時,對於事實之還原,較諸證人事後根據其體驗所為之供述,因受限於個人記憶、認知、表達能力及意願等,難免無法期待毫無錯漏者,應屬優勢證據,而具較高之證據價值,自得作為證據,法院倘依書證之 證據方法於 審判程序踐行法定證據調查,採為認定事實存否之基礎,自屬適法(最高法院110台上字第5802號判決要旨參照);原判決已說明本件臉書對話紀錄是 上訴人與A女有於所示時間互動對話與情境表達之儲存紀錄,就此部分之性質屬 物證。至其對話內容雖屬 供述證據,其中屬於 上訴人陳述之內容,因上訴人並非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而A女之陳述部分,經A女於第一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上開對話內容確係其與上訴人之談話,亦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39號判決要旨參照)。 ②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係屬傳聞法則之規定,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則屬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上開規定均係規範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至於以文書之物理外觀作為證據,則屬物證之範圍,並無上開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問題,如該文件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經依法踐行 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至其 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於不違背 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之前提下,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另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係藉由該通訊應用程式所提供之訊息傳送服務功能,將表意人表達其思想或意思之聲音、影像、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等,加以傳發輸送至他人行動電話或其他電腦終端設備者,而通訊應用程式所儲存參與人員間互動對話及情境表達紀錄,即該互動通訊對話內容及情境表達,皆係依據該通訊應用程式之儲存功能,以機械性能儲存參與人對話當時所呈現之連續互動內容及情境表達紀錄,其有無證據能力,自應與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 ③查卷內所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紀錄翻拍照片,均係以照相之方式取得留存於手機儲存裝置內之對話紀錄,在照相過程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 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該翻拍照片係全憑機械力拍攝,未經人員操作或控制,該翻拍照片既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性質上並 非供述證據,此部分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上開證物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本案爭執所示對話訊息紀錄翻拍照片之證據能力之各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就上開證據並未說明有任何偽造或 變造之虞等理由,且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物,是卷內所示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紀錄翻拍照片,非屬供述證據,且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並經本院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自具有證據能力。再者,該LINE對話內容業經被告亥○○以證人身分具結,並當庭就對話內容 交互詰問,有證據能力當屬無疑。
| | | 109年7月20日被告黃逸嫻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林哲凌對話畫面1份(偵5777卷一第205頁)【犯】 | | | | | 109年8月6日被告黃逸嫻與丑○○及林哲凌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畫面2張(偵5777卷一第227至229頁;偵3532卷四第169至171頁內容相同) 【犯】 | | | | | 109年8月10日及8月11日被告黃逸嫻與丑○○、戌○○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對話畫面3張(偵5777卷一第231至233頁;偵3532卷三第133 至135 頁、第259至261頁、第385至387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四第55至57頁、第175至177頁內容相同)【犯】 | | | | | 109年8月12日被告黃逸嫻與林哲凌間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對話畫面1張(偵5777卷一第247頁)【犯】 | | | | | 109年9月4日被告黃逸嫻與戌○○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偵5777卷一第279頁;偵3532卷三第263頁、第389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四第59頁內容相同) 【犯】 | | | | | 109年9月4日被告丑○○與黃逸嫻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偵5777卷一第282頁;第294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三第140 頁、第266頁、第392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四第62頁、第180頁內容相同)【犯】 | | | | | 109年9月4日被告丑○○與黃逸嫻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偵5777卷一第282頁;第294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三第140 頁、第266頁、第392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四第62頁、第180頁內容相同) 【犯】 | | | | | 109年9月4日被告黃逸嫻與林哲淩間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3張(偵5777卷一第301至303頁;偵3532卷四第181至183頁內容相同)【犯】 | | | | | 109年9月17日至9月21日被告黃逸嫻與林哲凌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偵5777卷一第329頁) 【犯】 | | | | | 109年9月21日被告丑○○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7張(偵5777卷一第337至343頁;偵3532卷三第141 至147 頁、第267至273頁、第393至399頁內容相同)【犯】 | | | | | 109年9月21日被告黃逸嫻與林哲凌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偵5777卷一第351頁)【犯】 | | | | | 109年9月30日被告黃逸嫻與林哲凌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偵5777卷一第375頁)【犯】 | | | | | 109年10月26日至12月25日黃逸嫻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林哲凌通訊畫面5張(偵5777卷一第387至391頁) 【犯】 | | | | |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且不符合第159條之1至5傳聞例外規定,無證據能力。 |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 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0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被告癸○○爭執共同被告亥○○、丙○○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陳述、寅○○、戌○○、丑○○、乙○○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等語,查上開共同被告之供述,係被告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復查無傳聞例外之規定可資適用,是上開陳述依法對被告癸○○而言,無證據能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159條第1項之審判外陳述,且未經被告 對質詰問,無證據能力。 | 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 無庸在判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但非為無證據能力,此項 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5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刑事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對於被 告訴訟基本權及 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被告自得於證人接受 訊問時在場,以便聽聞證人證述之內容;故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1規定 當事人得於訊問證人時在場。上開被告於證人接受訊問時之 在場權,以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雖不容任意剝奪,惟基於 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以及被告有權自行選擇是否行使對質詰問權之理念,若被告無意行使其對質詰問權,法院並無 依職權傳喚證人進行對質詰問之義務(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經查:共同被告亥○○、寅○○、戌○○、丑○○、乙○○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擔保,而被告癸○○及其辯護人均未指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存在,是共同被告亥○○、寅○○、戌○○、丑○○、乙○○於偵查中之陳述依法自有證據能力。又為保障被告癸○○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亥○○、寅○○、戌○○、丑○○、乙○○,並命具結後進行交互詰問,已完 足證據調查之合法程序,自得採為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 | | | | | | | | | | | | | | | | | | | |
㈡、同意之證據能力部分 除上開被告癸○○及其辯護人所爭執之證據以外,以下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經檢察官、被告癸○○及其辯護人於審理時對各項證據資料,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 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與本案亦具有關連性,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又各項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合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得作為認定事實、論罪 科刑之依據。 二、關於認定其餘被告(亥○○、寅○○、戌○○、乙○○、丑○○、未○○、丙○○)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能力意見: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 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 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資料,因 公訴人、被告亥○○、寅○○、丙○○、未○○及其等辯護人,以及被告戌○○、丑○○、乙○○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就證據能力部分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開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 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被告答辯之整理: ㈠、被告癸○○及其辯護人辯護要旨「整理自111.1.14刑事 準備程序狀(本院卷一第419至427頁)、111.1.14刑事答辯狀(本院卷一第429至483頁)、111.2.24刑事陳報狀(本院卷二第99至309頁)、111.2.24刑事調查證據 聲請狀(本院卷二第311至319頁)、111.7.4聲請調查證據狀(本院卷四第109至112頁)、111.7.11刑事陳報(二)狀(本院卷四第129至133頁)、111.8.12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六第3至43頁)及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 ①、被告癸○○答辯: ⑴、當時我是接受鄉親來找我,因為他們擔心烏魚不會結卵,因為他們太陽能案場在打基樁會震動,他們就來找我說震動的太過厲害的話烏魚不會結卵,養烏魚就白費,鄉親意思是鄉長你能不能來幫我們跟他協調這件事,我就跟永鑫公司的人說能不能停工,後來廠商跟漁民表達的意思是如果要他們等,之後開工會影響他們工期,可能他們會面對因為工期延誤而賠償的部分,那後來的轉折是漁民也接受永鑫公司要補償他們350萬,永鑫公司也能接受漁民這樣的要求,像這種事情在協調好以後,我們其實沒有必要再去關心要補償的那一方他們如何籌措他們的錢,所以永鑫這個事情我們既然幫他協調好圓滿以後,我就沒有任何理由跟動機需要替他擔心他公司要如何出帳。 ⑵、我確實有從亥○○那裡分大約3至4次總共400萬,這個錢黄逸嫻跟我的接觸,我們是因為土地開發的仲介還有她從海神這個案子分得的利潤她對我的分紅,當時亥○○的說法,這筆錢並不是我主動要求她要給我,或者我要跟她要多少,是亥○○開發了這個案子,有的土地申請到台電的餽線之後她告訴我有土地沒有餽線也沒有辦法做,有餽線沒有土地也沒有辦法做,要做綠能最重要是土地加餽線兩個加在一起,她的說法就是說就會值錢,所以她直接把這個案子交給海神做,她有獲得利潤,而且是不錯的,所以她告訴我鄉長這個土地的開發你也有幫忙,你也有介紹人來幫我取得這些土地,她主動告訴我她可以給我,這個案子她賺的錢她願意分享給我,亥○○也特別強調這個是我賺的給你,跟海神沒有關係,像這個建照他們送進來我不會知道,而且我們建設課怎麼辦的過程我也不會知道他們是怎麼處理,而且是二層決行,課長他就可以決定的,這個案子的建照申請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他們有送進來、什麼時候核准,我也沒有去要求、授意她要跟海神索賄之類的事情。 ⑶、我承認確實有借未○○幾個帳戶把錢存進去,當時我不知道怎麼去處理這筆錢,我自己沒有找到一個比較妥善的辦法,剛好我就想到不然就把這個放到別人的帳戶名下,把錢放到帳戶名下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所以我就拜託未○○,慢慢的有空的時候就把錢存進去。 ②、辯護人答辯: ⑴、就犯罪事實部分: 起訴書根本沒有提到癸○○跟誰做了什麼樣的犯意聯絡,甚至後面論述的分工也沒有提到癸○○跟誰簽了合約、開發票或是有指示誰去簽合約、開發票,這些 行為分擔都沒有提到,開發票或是簽合約的時候,都是丙○○為了他們要出帳的程序必須要做的,不是癸○○提出的構想,公司出帳,出給公司的話要有合約跟發票。就整個永鑫公司跟勤能公司的交易來講,他們簽的工程顧問合約,是丙○○要亥○○協助處理漁民抗爭的問題,所以簽了一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顧問這個範圍非常廣泛,她既然有真的幫他處理,簽顧問有什麼不對,也不一定就是不對,所以我認為名目上或發票上開工程顧問服務費我認為這個也沒有什麼不對,就金額來講,剛剛檢察官一直講這350萬明明就知道要給漁民的,可是出385萬、永鑫公司支付385萬這個是事實,永鑫公司不是沒有付錢,勤能公司也確實收到385萬,公司收到385,我開了385的發票形式上也都是吻合的,至於錢要怎麼運用,這個可能是涉及到金錢支配的動機跟目的的問題,我們認為就形式上來觀察也沒有登載不實的情形,此發票並沒有登載不實的。倘若法院認為這個發票是一個不實的會計憑證的話,癸○○也不可能是個共犯,因為癸○○就是口湖鄉長,無非是期待地方能夠和諧,有廠商來我們這邊要開發對地方繁榮是有幫助的,我能夠協助讓你們漁民跟廠商能夠和平相處,對地方是一件好事,所以當漁民來委託癸○○出面跟永鑫公司協調這個補償事情的時候,就癸○○的角度,他當然是樂觀其成,折衷之後談妥385萬元的賠償金,就一個中人、調解委員角色的人來講,其實他的目的已經達到,他的任務已經完成,至於永鑫公司要如何給漁民這350萬,這對一個調解委員來講不是他應該去干涉的,也不會注意這個部分。 ⑵、就犯罪事實部分: ①、關於 勘驗筆錄程序的意見,在勘驗筆錄最後面亥○○有回應她的辯護人說這個中人的費用已經給付了、都沒有欠人家了,我們要說如果都已經給付了、都沒有欠人家了,那這個給癸○○的400萬妳說是行賄的話,妳不是還有中人費沒有給癸○○嗎,怎麼會都沒有欠人家了呢?在這個譯文裡面,亥○○也說她後來都沒有拿到錢,可是亥○○難道忘記在109年9月26日海神公司還匯給妳250萬做了什麼事情,在勘驗筆錄裡面亥○○有提到最後一張發票海神公司沒有付款,我們從調查筆錄把所有的發票還有發票日期、發票金額整理給合議庭參考,我們整理完之後,4月30日為什麼亥○○能拿到這麼大筆的金額,這個200多萬的土開費,這個4月30日其實是很接近清明節之後,因為這之後土地開發有相關的人士是返鄉,所以這個土開從4月30日之後,開始變得很順利,這先讓合議庭知道,現在要跟合議庭報告的是8月21日發生了什麼事情?大家看這整個紀錄裡面,4月30日發票,海神4月30日匯款,6月5日發票,6月9日匯款,8月26日發票,為什麼海神公司發票還沒有開,錢先付給人家,9月1日、9月14日全部都是發票之後的匯款,大家如果不健忘的話,109年8月20日丑○○發LINE給許又菁,說第二天109年8月21日黃總戌○○會跟鄉長(指亥○○女士)喬金額,結果你們喬了什麼金額,那天戌○○匯款30萬給亥○○,只匯了30萬嗎?其實是98萬8500元,這一筆匯款為什麼這麼特別?這四張發票只兌現了三張,亥○○就已經拿走406萬的土開費用,請問到底還有多少錢可以在海神案場開發之後分給癸○○? ②、如果亥○○是癸○○的白手套,癸○○就400萬金額的決定權在哪裡?什麼時候收、如何收、在哪裡收沒有決定權?癸○○有請亥○○去索賄嗎?白手套收錢匯入公司的帳,甚至開立發票給廠商,實際上也許沒有開立發票,但是按照戌○○的描述,當時亥○○是願意開立的,我們認為怎麼可能這種金額妳還會願意開立發票?一個白手套去當白手套就好,說拿錢就拿錢就好,還要吹噓自己有能力在永鑫案幫鄉長拿到350萬,是誰比較想要這筆錢呢? ③、關鍵的4月21日記載有誤,4月21日那天是海神跟它的金主安集黃國棟等人拜會鄉長,這個是有公所登記簿的,多虧了防疫實名制,所以口湖鄉公所進出都要登記,這一天4月21日有黃國棟來拜會,請問戌○○你在你的金主來拜會的時候,你會問吳俊德的事嗎?丑○○在安集的LINE群組裡面,5月14日才繃出吳俊德的這件事情,你們在5月14日繃出吳俊德,你們有辦法在4月21日去見鄉長的時候就提到嗎?第三次會面是在8月4日會面,按照整個時程,8月6日亥○○去海神,8月7日海神遞建照申請,8月11日亥○○向海神取款100萬,這樣的時序是不是比較符合邏輯? ④、「要拿也要合理的拿?」 癸○○講「要拿也要合理的拿」是沒有主詞的,所以容易被誤解,這個不能怪誰,只能怪被告癸○○自己,但是從「要拿也要合理的拿」,這句是個玩笑話,當戌○○你在懷疑口湖鄉是不是有鬼,亥○○帶著你去,你會不會覺得這個就是鬼?當你發現你的鄰居是小偷好像偷了你家的斧頭,這個人怎麼看連走路、連吃飯都像小偷,他講什麼話就是一個貪贓枉法的鄉長,他說「歡迎你們來我的口湖鄉投資」,你要索賄,「有什麼問題我幫你解決」,你在索賄,不是這樣嗎?你腦補了多少? 起訴書第5頁倒數第5行「癸○○、亥○○、寅○○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請問現在被告方已經主張109年8月4日就是海神拜會鄉長而提及吳俊德的日子,請教檢察官所謂的犯意聯絡是什麼時間、什麼地點?證據又在哪裡?在申請建照的時候沒有卡關嗎?戌○○、丑○○8月20日那時候建照已經被口湖鄉公所通知來領了,為什麼你們的群組裡面的LINE還發給許又菁抱怨說鄉長在壓公文、明天黃總要去跟鄉長喬金額?你們覺得開工順嗎?而且8月20日第一筆錢出去了沒有?出去了。順嗎?100萬出去了,怎麼還在卡?建照、開工許可、回填土方、使用執照等等全部都是卯○○課長二層決行,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認為癸○○就海神案有對卯○○指手劃腳。建照核准當日109年8月19日,卯○○立刻就打電話給申○○,而不是打電話給鄉長,因為卯○○第二天20日就發文通知海神來取照,可是這件事情戌○○、丑○○不知道,只知道聽說鄉長壓公文,到了8月24日紙本正式發出,為什麼19日批准、20日通知,24日才發出?卯○○也有說明,這個修改的過程都要做上傳的動作,留下明確的資料,鄉長也無法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刻意壓公文。申○○到場作證依規定送件都會過,不需要特別請託關說鄉長,海神案的相關證照申請,也看不出來有任何金錢或人為刻意介入才趨快或趨慢。關於建造執照的期程我們也提供了12件建照案,跟本件的期程幾乎是大同小異,沒有趨快也沒有趨慢,也沒有交錢之前受阻撓,交錢之後快速核批的情事。 ⑥、「亥○○所述講定金額的日期有多個版本」 亥○○為何要拿幾百萬元給鄉長?對自己有沒有好處?亥○○給鄉長400萬,癸○○在土地開發上確實提供亥○○相當助力,辯護人這邊舉個例,一個土地,若是遺產有繼承,一塊土地上面的共有人可能都是上百個,如果沒有相關人士在介入的話,有那麼容易把一塊土地整合成整塊嗎?在口湖鄉有非常廣大的待開發光電事業土地的潛能,這個是有敏銳商業能力的亥○○是不會忽視這一塊。那亥○○妳要給鄉長報酬,但是有傻大個海神公司對妳非常信任,願意行賄,這樣得到的400萬妳就可以拿來當作對鄉長的分潤,以後妳再從光電的收益就不用再給鄉長報酬,這是被告方面認為確實可能亥○○有此不良的動機。至於什麼時候講定金額的?容許使用之前(亥○○110.4.27訊問筆錄)、去公所講到吳俊德那天(亥○○110.4.28 羈押筆錄)、109年4月21日(亥○○110.5.12調查筆錄)、109年7月底8月初(亥○○110.8.5調查筆錄)、109年7月28日(亥○○110.8.5偵訊筆錄)、109年8月6日(亥○○110.8.10調查筆錄)、109年8月6日至7日(亥○○110.8.12偵訊筆錄)。實際上被告認為109年8月6日是比較可能、確定的日期,亥○○該天去海神公司,戌○○表示只能給400,而且要分3次,亥○○轉達給癸○○,亥○○就以為戌○○與癸○○已經講好400萬。有時候看亥○○的筆錄真的要很有耐性,人家就說讓妳轉達了,妳又說以為他們講好了,要妳轉達,妳要當作人家講好了?這樣沒有矛盾嗎?承前同一份筆錄,「我知道海神願意花錢疏通一些事情,所以我有跟戌○○,丑○○說多少要給人家一點好處,才會更順利」,後來在8月12日的筆錄,妳突然好像記憶大增,所有的記憶一天之內全部都回來了,妳說「8月6日到海神公司後,8月7日就去鄉公所轉述給癸○○海神公司分3期給的時間及400萬元」,妳之前從來沒有講的那麼清楚,突然就把所有的事情講的好清楚? ⑦、「金額如何講定也有諸多版本」 4/27亥○○調查筆錄(P12第12行)亥○○答:「我不知道,這是鄉長癸○○跟太陽能光電廠商協議後才請我轉交的,所以我不清楚」、4/27亥○○訊問筆錄(P4第28行)亥○○答:「400萬元是回扣…我現在有點忘記了」這件怎麼凹都不會出現回扣這個東西,這件怎麼會有回扣,連檢察官的問題也要回扣」、8/5訊問筆錄(戌○○、丑○○、乙○○P3第4行)這邊也有個小插曲,剛才是4月27日,現在就直接跳到8月5日, 延長羈押都快期滿了,檢察官才想起來要對400萬元做定性,戌○○答「第三次拜會以前亥○○跑到我公司跟我說鄉長開口要500萬…,還有回填土方石的問題,…她才跑來我公司跟我說鄉長要500萬」、8/5訊問筆錄(戌○○、丑○○、乙○○P3第12行)戌○○在同一次筆錄又說「我跟亥○○說因為我這個不是大案子,這個價錢我根本付不出來,亥○○說要去跟鄉長溝通看可不可以降一點」、8/5訊問筆錄(戌○○、丑○○、乙○○P3第25行)丑○○答:「亥○○說拿了這筆錢後章就蓋,不會再卡你們案子」、8/5訊問筆錄(戌○○、丑○○、乙○○P4第19行)戌○○答:「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跟鄉長談過數字,所有數字都是亥○○去轉達,鄉長並沒有實際開口要過金額」、8/5亥○○訊問筆錄(P5第26行)檢察官問:「你有無跟癸○○說這400萬的目的為何?」,亥○○答:「海神公司跟我說這筆錢,沒跟我說目的,那又不是我的錢,海神公司交代我把錢交給癸○○,沒有交代我要做什麼事情,我也沒過問,因為這錢也不是我的」、8/5癸○○訊問筆錄(P8第21行)癸○○說亥○○有跟她講這400萬,告訴他怎麼計算出來的,他記得,所以被告癸○○從來都沒有否認有收到這400萬,而且這個錢是由亥○○所發動的,不是癸○○去索賄、8/10亥○○調查筆錄(P3第6行)亥○○終於願意承認居間,調查官問:「你引介癸○○與戌○○等海神公司人員認識後,有沒有在與海神公司人員聯繫期間,明示或暗示多少給癸○○一些錢,案場會比較順利或沒有抗爭」,亥○○答:「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我在109年4月21日帶海神公司人員第1次拜會癸○○的時候我就知道海神公司他們願意花錢類疏通一些事情,而海神公司想要案場進度加快且順利,所以我曾跟戌○○、丑○○說過,多少要給人家一點好處才會更順利這樣的話語」、8/12上午訊問筆錄(P5第22行)檢察官問:「你們到底透過亥○○去做什麼事?」,戌○○答:「跟鄉長轉達我的件已經送出去、錢也交出去,我希望不要看到建照速度是慢的而卡件,我記憶中亥○○講的很為難,有點開不了口,亥○○跟我說現在要跟我拿500萬,我說我沒有辦法要回去跟股東結算後是400才能」。亥○○答:「我從頭到尾都沒聽過500萬,但我聽到的是海神公司都已經談好400萬給癸○○」。 ⑧、「分次取款的歷程,有什麼問題?」 分次取款的部分也是本案一直在討論的事情,我們認為在第一次亥○○從海神收取第一筆100萬的時候,有向海神公司表示下午就會把錢交給鄉長,讓海神覺得這筆錢是鄉長急著要,結果讓海神急著匆忙去臨櫃提領現金給亥○○,事實上這個100萬誰拿去週轉了?隔了第二天妳才跑去跟鄉長講說有100萬,還要跟鄉長借其中的50萬,這不是妳急著要嗎?還是鄉長急著要呢?這個400萬並不是鄉長索賄的款項,如果是賄款的話,怎麼可能妳還沒有告知鄉長,還晚了2天才交錢,還少了50萬?都是妳的話,都是妳決定的,請問癸○○有沒有說妳慢了2天,跟妳說錢怎麼還沒有到?有嗎?從這個也可以證明癸○○一再表示亥○○根本沒有事先說三次拿、每次拿多少的陳述應該是比較可信的,另外沒有證據顯示亥○○有受到癸○○的指示,檢察官有進行 通訊監察及調閱通聯,也有查扣手機檢查LINE,並沒有發現癸○○對亥○○有任何的指示。 縱認該筆資金是屬於癸○○母親蘇綉琴擔任組頭經營六合彩之獲利是屬於涉犯刑法第268條之犯罪利得,但實際參與該聚眾營利賭博犯罪行為之人為癸○○母親蘇綉琴,並非癸○○,其並無參與洗錢防制法第3條之特定犯罪行為,是癸○○自不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又親人間或具親密關係友人之間借用帳戶使用之情形,也屬於日常常見之行為,癸○○故不否認有向未○○借用其名下帳戶使用之事實,惟其存入各該帳戶内之資金均係母親蘇綉琴生前所交付,其借用之目的也是為了投資考量,或者購買股票、投資外幣等目的,不足而一,但主觀上並沒有任何為犯罪行為或者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意思。是自難僅以癸○○有向未○○借用帳戶的客觀事實,即認定癸○○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 ㈡、被告亥○○及其辯護人的答辯: 這個犯罪事實二部分亥○○都認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400萬就是癸○○拿的,亥○○的確在本案調查站、偵查中的說法會略有出入,那是因為亥○○是直到偵查中才經由戌○○的口中得知400萬就是戌○○要癸○○做三件事,是他們私底下談的,亥○○根本不在場,所以亥○○根本不清楚,她充其量就是作為海神公司交付金錢給癸○○的工具人,亥○○並沒有在這邊獲得任何利益,而亥○○為什麼要幫忙海神公司,因為亥○○是海神公司的開發,只有順利完成,亥○○才可以領到開發費用。所以剛剛癸○○的辯護人有指出發票在後、匯款在前,這更可以證明這個匯款非正常的交易,因此我們認為亥○○她並沒有幫助收賄的 故意,應該是成立幫助行賄 。 ㈢、被告寅○○及其辯護人的答辯: 被告寅○○坦承 犯行,對於擔任一個亥○○的助理的寅○○來說,說真的她的角色可以說是非常輕微,她在一開始在偵查中,乃至於剛起訴的時候,她沒有做很明確的認罪表示,雖然曾經有類似自白的字眼,但實際上她沒有做很明確自白的表示,但是在準備程序的時候,經由檢察官的 曉諭之後,被告她對於犯罪事實也不爭執,雖然這個罪名對她來說真的是非常的重。如果寅○○成立是共同收賄罪,這個部分我們請庭上審酌被告應該是有減刑之事由,也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就是說她其實在偵查中就有自白了,這個部分最高法院的見解也講畢竟這個是要獎勵被告,所以這部分可能還是要為有利於被告之解釋,當然最後檢察官起訴書是沒有論述到她有自白的情況,如果是引用調查筆錄,還是可以看的出來調查官問她海神這部分收賄的情況時,她其實還是有明確的講說她願意自白,也把整個事情交代的滿清楚的,包括去提示票據跟載亥○○去鄉長那邊交付金錢,這些客觀事實及 構成要件事實寅○○也都陳述的滿清楚的,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應該有減刑規定之適用。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2項她所收取的 不正利益是低於5萬元的部分。 ㈣、被告丙○○的答辯 被告丙○○坦承犯行,但本案應不構成稅捐稽徵法,只有商業會計法,請審酌被告沒有前科, 犯後態度也良好,損害情節不大,所以相信被告經過偵審教訓,應該也不會再犯,願意以公益捐10萬元作為緩刑條件。 ㈤、被告戌○○、丑○○及乙○○的答辯 被告戌○○、丑○○及乙○○本坦承行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 惟於最後一次審理時均辯稱其3人為被害人,認為是遭到亥○○詐騙,希望能為 無罪判決。 二、關於犯罪事實部分: ㈠、永鑫能源公司於106年間在雲林縣口湖鄉興建「永宙口湖案場」,並於同年7月14日另設立子公司永宙公司,由丙○○出任董事長,上開案場由陸雨沛與楊芷宜擔任聯絡人並出席口湖公所召開之相關施工協調會;李維珊擔任與土地開發業者黃逸嫻之聯繫窗口,並自107年至109年間,以永宙公司名義向口湖公所及雲林縣政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後,動工施作「永宙口湖案場」,嗣於108年間因「永宙口湖案場」埋設管線工程施作期間,因該案場施作過程有破壞周邊道路、居民土地、影響養殖漁業等情形,呂清皮、呂金龍、呂堯清、王文忠、王文清等人發動抗爭阻擋案場施作,向永鑫能源公司要求鉅額賠償,丙○○為求工程順利進行,透過亥○○向癸○○表示願意支付350萬元給抗爭民眾,而丙○○以永鑫再生能源公司與亥○○實際負責之勤能公司簽立委任報酬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亥○○再指示寅○○開立108年10月29日、字軌號碼「TL00000000」、銷售額「3,666,667元」、稅額「183,333元」,總計金額385萬元之發票,連同已用印之契約書寄回永鑫能源公司。永鑫能源公司取得上開發票及契約書後,丙○○遂於108年10月29日以永鑫再生能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匯款385萬元至勤能公司開設於高雄銀行台南分行帳戶。亥○○遂於108年10月30日與寅○○前往高雄銀行台南分行自勤能公司上開帳戶提領350萬元現金後,再透過癸○○代為轉交給呂清皮、呂金龍、呂堯清、王文忠、王文清等人,至於餘款35萬元則作為支付亥○○開立發票衍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捐費用等情,業經被告癸○○、亥○○、寅○○、丙○○供述在卷,且經證人戊○○、呂清皮、呂清堯、吳俊德、車敏昌、張瑜庭、卯○○、甲○○、巳○○、陳俊隆、陸雨沛、己○○、庚○○、洪淑麗、呂心汝、辰○○、楊芷宜、子○○、壬○○、午○○、丁○○、辛○○、申○○等人證述有據,並有上禾公司、勤能公司及恆新公司之登記資料各1份(偵5779卷一第45至46頁、第63至65頁;偵5777卷一第73至74頁、第90至92頁內容相同;他1868卷ㄧ第29至30頁、第46至48頁內容相同)、大額通貨交易紀錄各1份(偵5779卷一第67至72頁;偵5777卷一第93至98頁、第299頁、第349至350頁、第369至370頁內容相同;他1868卷ㄧ第49至54頁、第127頁至129頁內容相同)、永鑫能源公司、永鑫再生能源公司及永宙公司登記資料及公司董監事歷史紀錄各1份(偵5779卷一第75至82頁)、地面型及涉及建築工程之屋頂型太陽能案場業者於雲林縣口湖鄉申設流程圖1紙(偵5779卷一第119頁;偵5777卷一第113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一第93頁內容相同)、永宙公司發文口湖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往來公文清單各1份(偵5779卷一第127至135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 年9 月19日口鄉建字第1080017278號函(稿)及道路挖掘審查處理單各1 份(偵5779卷一第189至191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年9月24日口鄉建字第1080018222號函(稿)及繳款書1份(偵5779卷一第193至195頁;第217至219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二第25頁內容相同)、口湖鄉頂湖村108年7月17日口鄉頂村字第1080001號函1份(偵5779卷一第197頁)、雲林縣政府108年9月18日府建行二字第1080091295號函1份(偵5779卷一第199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年7月22日口鄉建字第1080013760號函(稿)1份(偵5779卷一第201頁)、瑞助營造永宙公務所108年7月31日108瑞字第108001號函1份(偵5779卷一第203頁)、雲林縣口鄉湖公所108年8月8日口鄉建字第1080014917號1份(偵5779卷一第204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年8月15日口鄉建字第1080087號函(稿) 暨所檢附之108年8月12日口湖段616地號周邊道路勘查會議紀錄各1份(偵5779卷一第205至206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 年9 月3 日口鄉建字第1080016844號函(稿)及108 年8 月27日口湖鄉公所會議紀錄影本各1 份(偵5779卷一第207至212頁)、永鑫再生能源公司會計資料明細表1 份(偵5779卷一第214至216頁;卷3532卷二第197至201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三第49至53頁內容相同)、勤能工程顧問委任合約1份(偵3532卷一第115至121頁;偵3532卷二第30至33頁、第120至123頁、第188至191頁、第458至461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三第34至37頁;偵5779卷一第238至241頁)、勤能微電網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顧問服務費發票(字軌號碼TL00000000)影本1紙(偵3532卷一第127頁;他1868卷二第349頁內容相同)、勤能微電網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顧問服務費發票(字軌號碼TL00000000)發票影本1紙(偵3532卷二第27頁;第118頁;第186頁、第456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四第32頁內容相同;偵5779卷一第244頁)、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 傳票各1份(偵3532卷二第127至129頁;第203至205頁內容相同;偵5779卷一第245至248頁)、勤能微電網股份有公司高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1紙(偵3532卷一第217至235頁;第129頁內容相同;偵5779卷一第249至250頁內容相同;他1868卷二第169至171頁、第187至189頁、第345至347頁內容相同)、永鑫再生能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各1份(偵5779卷一第252至253頁)、大額通貨交易紀錄各1份(偵5779卷一第67至72頁;偵5777卷一第93至98頁、第299頁、第349至350頁、第369至370頁內容相同;他1868卷ㄧ第49至54頁、第127頁至129頁內容相同)、永鑫再生能源公司登記資料1份(他1868卷一第83至86頁)、永宙太陽能場協調會議記錄(偵5779卷一第103至105頁)、雲林縣道路○○○○○○○○000○0○00○○道○○○○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交通維持計畫書(偵5779卷一第139至177頁)、永宙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4日永宙能字第1080904001號函(偵5779卷一第179頁)、雲林縣道路○○○○○○○○000○0○00○○道○○○○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會勘審查簽章表影本及審查表(偵5779卷一第183頁至第187頁)、108年8月至10月庚○○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訊畫面6張(偵5779卷一第221頁至第226頁)、110年4、5月丙○○手機訊軟體LINE通訊畫面2張(偵5779卷二第189頁至第190頁)、110年5月庚○○手機訊軟體LINE通訊畫面6張(偵5779卷二第193頁至第198頁)及上禾能源有限公司存摺影本1張(他1868卷一第123頁)在卷 可稽,是上開各情,已足以認定。 ㈡、被告癸○○對於被告亥○○所作所為當然知悉: ①、對於證人亥○○為何要大費周章,替永宙公司處理「永宙口湖案場」所引起的漁民抗爭,其於偵查中證稱:「(為何會有這筆金流?)我印象中大約在匯入385萬的一、二星期前,丙○○與癸○○談的,但在何處談的我不知道,我只知癸○○打電話給我說,會有一筆錢匯入我的帳號,他說是永鑫再生能源公司那邊過來的,我只是無奈,因為我有時會請癸○○幫忙,所以我也無法推託,(為何癸○○要收這筆錢?)癸○○說要借我帳戶拿錢,並希望我用勤能微電公司的名義開發票給永鑫再生能源公司,我當時没有問,癸○○說會補我發票的錢,所以癸○○叫永鑫再生能源公司匯385萬元到我勤能微電公司的帳戶,(後來10.30是寅○○去領350萬出來?)是,他到台南安平區的高雄銀行領錢出來,我是和寅○○一起去的,領出來後寅○○載我到癸○○的雲林縣口湖鄉服務處,我再將350萬元全部拿給癸○○,(提示工程顧問委任契約)你所謂癸○○請你開發票及工程契約,發票是指上開發票,而工程契約是指這份工程約?)是,(因此據你所述是癸○○交待的代收款項,你也不知道是為何會有這筆款項嗎?)我真的不知道,工程約也是永鑫再生能源公司方面的人弄岀來的,我們對口都是丙○○,(你的意思是這份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及發票實際上都没有這件事,而是業務上偽造的?)是」(他1868卷二第433至441頁,結文第443頁), 復於審理中證稱:「(在口湖鄉有一個永宙口湖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在108年間跟當地漁民有發生一些衝突爭議的情形,妳大概知道這件事情?)知道,(有一些漁民呂清皮、戊○○、王文忠、王文清有向永鑫公司要求要賠償的事情妳知道嗎?)這個都是聽說的,(妳有跟永鑫公司的負責人丙○○還有庚○○去口湖鄉鄉長癸○○那邊聽過這件事?)對,(當時在場是妳、丙○○、庚○○跟鄉長癸○○?)對,(永鑫公司希望鄉長這邊幫忙處理哪些爭議部分?)就漁民的一些相關事務,就是協調補助的相關事務,(鄉長表示會幫忙協調?)對,(後來這個事情在108年的10月間,妳有接到鄉長癸○○的電話?)對,(鄉長怎麼跟妳說?)他說請我幫忙,說因為這些漁民的有些沒有辦法在檯面上說的,只能用一家公司來,因為永鑫公司算大間的公司要做帳用,才能把這筆要補助的錢拿出來,(就是要給錢要有名目?)對,要開發票,要有契約,(鄉長癸○○說永鑫公司?)他說要補助漁民的補助款,補助他們魚的錢,(妳的意思是永鑫公司要透過鄉長癸○○去給漁民?)對,(所以癸○○跟妳講的時候,一開始350後來變成385是妳跟他回報?)當時他就有講,因為這個帳必須要有一個名目出來,所以他那時候就已經有講,然後丙○○再講一次,(癸○○聯絡妳之後,後來丙○○也有聯絡妳?)有,他也有,他說他有跟鄉長講好了,(所以癸○○跟丙○○也都知道有這個合約跟發票的存在?)有,(最後寄回去之前妳有再跟癸○○確認金額是385,又做一個契約跟發票,妳有再跟癸○○確認回報?)有,(108年10月29日永鑫公司有匯一筆385萬到勤能公司,這個事情妳是事先就知道?)那是癸○○打電話給我,(妳說癸○○打電話給妳是在108年10月29日之前?)是,(癸○○當時打電話給妳,電話中他跟妳講的內容是什麼?)講說永鑫公司要處理地主的補償的一些事宜,然後因為這些補償沒有辦法,大約這樣的意思,就是有的沒有辦法做帳,他們需要開一張發票,丙○○會跟妳聯絡,(妳剛剛有提到,關於合約怎麼出或是發票的金額、關於稅的補貼,這些比較細節性的事項都是妳跟丙○○聯繫的嗎?)我只跟丙○○談過,他說他們會出合約,然後我再寄發票給他,(所以合約起訴書寫起來是你們準備,但妳印象中是對方傳電子檔給妳?)對,就是他們出的,(妳剛剛有提到,癸○○在電話中只是約略跟妳提到關於發票跟合約部分要處理一下?只有這樣講?)其實電話也很模糊,但是他有講說要處理抗爭的費用,(就妳所知,如果沒有妳幫忙的話,因為漁民的抗爭必須解決,他身為鄉長他要負責調解,這筆錢沒有進到他口袋這是事實,假設沒有透過你們公司用這樣的合約跟發票,這筆錢有辦法出來嗎?)這個要問丙○○,(妳跟丙○○本身其實在這件事情,就算經過這件事情你們其實也不太算有交情?)對」(本院卷三第103至127頁,結文第143頁)。則對照亥○○偵查與審理中的證述,並未有太大的歧異,對於其之所以會出現在永宙公司處理漁民抗爭,最主要還是在於要讓永宙公司提供的賠償金額能順利有會計上的名目可以提列,其也是依照被告癸○○的交辦介入處理,大方向是讓抗爭的漁民獲得賠償金額,且被告癸○○已經明確表示發票、合約需要亥○○處理一下。 ②、對於證人亥○○的證述,核與證人丙○○證稱:(你們去鄉長癸○○那邊的時候,是大概提到漁民希望怎樣?)當初我們在當地施工,造成漁民的養殖上一些損失,漁民出來抗議希望我們停工,所以當初有談到補償金,一開始因為漁民眾多無法判定有多少人,每個人喊的數字也都非常浮誇,一開始可能從1000多萬,因為人也很多,所以他們也請鄉長癸○○這邊幫忙協商溝通,所以最主要就是在持續協商溝通可不可以讓我們開工、補償金多少是合理的事情,(你說本來一開始有提到1000多萬,後來匯款金額是385萬,385萬你印象中是誰提到這個數字?)因為這種協商都是來回來回,到了一個我們能夠接受的數字我們就OK,那時候是漁民透過鄉長這邊跟我們表達,這個數字其實是我們可以接受,所以我們後來就說那就OK,後來也順利把工程完工,(你是直接跟癸○○聯繫嗎?)過程中可能很多人聯繫,但是最終數字敲定是癸○○跟我敲定這個數字的,(385萬是不是350萬加上對方勤能公司的稅金?)應該是說,這一案其實會弄到這麼複雜,最主要是因為以往一般的抗爭事件或是造成居民的損傷事件,以往其實都有非常明確的人,比如這個地主小明我們補他30萬,因為把他的地弄破了,小黃水池弄壞了50萬,這一案為什麼會變得比較複雜是因為我們是在我們的案場施工,但是來抗議的漁民是四面八方的,有點像不特定的,我不知道是真的有養,還是假的有養,我也無法判定,人都超多,因為他講漁民還是觀眾其實也無法判斷,因為不可確定是誰,對於我們的工程其實晚開工、晚完工這部分影響非常多,我們公司立場其實只希望盡快可以動工,在漁民無法確定他們總數、各個人是誰、每一個個人要給多少的時候,所以這些漁民他們委託鄉長來跟我談,這對我來說,一個總數我是可以接受的,等數字確定之後,漁民再慢慢分,你們要平分還是看誰養的多分、看誰講話大聲分,這個對我來說是完全沒有差別的,也因為不特定人的關係,導致我們不能直接付給個人,這是最重要的點,因為不確定到底是誰,在這個前提之下,所以當初才會有剛剛說到的勤能公司出來,幫忙協助處理這個錢的問題,也因為剛剛檢察官問到,他們幫忙處理當然一定有他自己的成本跟他自己的費用、勞務,所以對我來說350多35萬這個數字是合情合理的,這當初合約寫的不夠好,因為對我來說請一個公司協助處理補償金,所以我們就寫一個顧問合約,我沒有遇過給公司可以寫補償金合約請他處理補償金,就是這裡寫的不好,(你說這之前跟癸○○他們來來回回討論,跟癸○○討論的時候你說有提出兩種方式,錢要怎麼到漁民那邊?)其實那段我的認知是我當初在地檢回答的時候,我不知道是檢察官或書記官所寫的內容有縮減,其實那個證詞不是我的原意,我想要說的其實是一般來說我們給他們錢,對公司來說合法合規之下,只有兩個方式,一個是直接給個人,該扣多少扣多少,給公司該開發票就開發票,我那時候的原話是說兩種方式對我們公司都可以,但回應剛才我前段講的,因為此案沒有特定人,我沒辦法直接給小明、小黃、小李,我只能一包,那一包該給誰,所以才會變成透過一個公司的模式,(溝通過程你的對口是癸○○還是亥○○?)主要是癸○○,因為漁民都找他,他是當地有身分的人,(你跟癸○○是有討論過錢要怎麼到漁民那邊,有兩種方式,剛剛講有提過?)對,因為一開始我就說,如果漁民可以很確定誰誰誰,我就直接付掉了,但是因為他們還一直在吵,金額也在弄,最後只是一個總數,我公司我這邊的立場就希望盡快開工,我願意支付因為漁民有損失,這個數字因為我整個工程是15億,所以我覺得這個數字是合理的,(提示偵3532卷二第483頁,證人丙○○於110年7月30日偵訊筆錄第5頁)你在地檢署作證的時候有提到「我們確實有討論到錢如何到漁民那邊,我有提出兩個方法,一個是我直接給漁民但就會有剛才提的稅務問題,另一個方法是找顧問公司,將錢給顧問公司後看公司怎麼給漁民,癸○○說利用亥○○公司就給亥○○公司,怎麼給漁民我不管」,有跟癸○○討論過這個方法?)有,因為就如我剛剛說的,我特別會Highlight這個事情是因為我很怕漁民有誤會,因為如果我答應給這個漁民10萬,結果他拿到錢只有8萬8,他肯定拍桌子罵人,不是說10萬嗎騙我嗎,我要特別說因為有這個稅跟這個稅但是你隔年去報稅你那個錢就退的回來,其實你應該是實拿10萬,但你拿到現金只有8萬8,所以這個我一定要特別講這個,不然到時候漁民會來吵我們公司怎麼說話不算話,談好10萬最後可能要付成12萬,因為他想要實拿10萬,(你這邊講「癸○○說利用亥○○公司」,所以就給亥○○公司再轉給漁民的方式?)這就剛才說的,因為不特定人,還沒有辦法確定是誰的這個時間點,我希望緊急開工,(所以後來就跟癸○○達成共識用這個模式?)是,(亥○○也知道是用這個模式?)是,(用這個模式的話,因為中間有一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這個部分有跟癸○○提過要用這個模式嗎?)就如我剛剛說的,我可以給個人也可以給公司,給公司就必須有一份合約,合約的確是我們這邊出具的,可能我們的經驗或知識有限,所以我當初的想法很簡單,我請一個公司幫忙協助給補償金,我很直覺覺得這是一個顧問合約,沒有想過可以簽一個協助補償金支付合約,因為很不普遍,所以我當初就用一個,因為在工程期間遇到的抗爭,就是工程顧問合約的邏輯,所以我們的立場就是給個人沒問題、給公司沒問題,但就合法合規有發票有收據我才能出帳,(你這邊或是癸○○那邊、亥○○那邊三方都有共識,會用你剛剛講的透過亥○○勤能公司,勤能跟永鑫會簽一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勤能公司那邊會開發票這樣的模式,透過亥○○公司去支付給漁民?)是,(你跟癸○○、亥○○三方面都有這個共識?)對,就像我剛剛提的,我們只能給公司,如果特定人不確定,等到確定下來又過半年,所以我們說只要有公司我這邊是可以做支出的等語(本院卷三第477至495頁,結文第497頁)相符,從證人丙○○的證述,可知道要讓漁民順利拿到款項,被告癸○○也知道丙○○需要透過異於過往的方式支付,必須有一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也會伴隨發票跟相關經費如何從勤能公司和永鑫公司出帳跟核銷。 ③、被告癸○○固然辯稱自己是鄉長,所以需要協調,而且自己也沒從中獲利, 怎麼會去關心如何出帳、是否簽立契約這些瑣事,然而,實則被告癸○○有交代亥○○,且丙○○也都是跟被告癸○○接洽,已如上述,而且從被告癸○○的角度來說,其必須要讓這些漁民順利獲得賠償,因為這攸關其作為鄉長是否能讓民眾覺得可以處理紛爭、可以調解地方事件,所以金錢如何順利交到漁民手中,對於被告癸○○來說絕非是輕描淡寫,本件中錢能到手才是重點,因為從丙○○的證述可知,這筆費用要如何支出,因為這次事件過於特殊,沒辦法直接就給個人,而是類似包裹式給付,不是單純要給個人,所以才會想方設法用複雜的方式讓錢出帳,這也是被告癸○○必須跟丙○○有共識,而且必須透過亥○○才能執行,是其及辯護人所辯並不可採。 ④、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違反同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查本案丙○○以永鑫再生能源公司與亥○○之勤能公司簽立委任報酬385萬元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亥○○再指示寅○○開立108年10月29日、字軌號碼「TL00000000」、銷售額「3,666,667元」、稅額「183,333元」,總計金額385萬元之發票等情,均如前述,觀諸「工程顧問委任合約」中之記載,委任的內容是甲方亦即勤能公司,要替乙方亦即永鑫再生能源公司的潛在客戶說明及推廣太陽能光電業務,但本案中自始自終就是為了能順利將漁民賠償款項出帳,所以根本沒有沒有這一份契約所提的顧問委任之事,因此亥○○方面為了能讓丙○○能順利列入會計項目所開具的發票,當為不實會計憑證無誤。 ㈢、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查對於被告癸○○而言,其只要知道要給漁民的補償金額如何順利到漁民手中,至於該簽怎麼樣的契約、該由誰來開立發票等枝微末節,頂多知道大概就好,剩下的繁瑣事項自然由亥○○、寅○○、丙○○會去處理,被告癸○○有犯意聯絡並無疑問。 ㈣、綜上,被告癸○○和亥○○、丙○○、寅○○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其犯行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關於犯罪事實部分 ㈠、海神公司與安太公司及安集公司合作,規劃在口湖鄉申設「漁電共生型」的光電設施即海神口湖案場,遂委託亥○○取得所需土地之使用權,因「口湖案場」涉及農地使用及室內養殖設施建築工程,故動工興建前需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28 條規定,針對所涉農業用地土地製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復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27 條、第 28 條規定及「雲林縣政府辦理建照執照(包括變更設計)及雜項執照標準作業流程」,向口湖公所申請取得建照執照及核准開工後始能動工,並於完工後經口湖公所核定竣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方能正式在該建物進行水產養殖及發電使用。戌○○及丑○○為使海神公司口湖案場工程相關申請程序及施工順利,遂透過亥○○介紹而認識癸○○,嗣因「海神口湖案場」之施作涉及利用土石方等材料進行建築基地填築工項,當地土方業者吳俊德曾向戌○○聲稱,癸○○欲對「海神口湖案場」索賄800萬元;戌○○向亥○○求證癸○○索賄800萬元一事,亥○○當場否定此事,並隨即聯繫癸○○會面。經癸○○安排見面,亥○○遂陪同戌○○、丑○○、乙○○赴口湖公所鄉長室與癸○○會晤,癸○○當場撇清跟吳俊德有任何牽扯,遑論讓吳俊德打著自己名義索賄800萬元, 嗣後戌○○、丑○○、乙○○於109年8、9月間在海神公司向口湖公所申請核准建造執照、開工審查等業務之際,責成戌○○與亥○○聯絡。亥○○遂於109年8月11日、9月4日及9月21日陸續向戌○○、丑○○拿取金錢,由丑○○給付亥○○如附表二⒈至⒋所列總計400萬元,並由亥○○轉交癸○○收受,而海神公司於同年8月21日經口湖公所發函通知,並於同年8月24日獲得口湖公所發給海神口湖案場之建造執照;繼於同年9月10日,順利經口湖公所核准同意開工等情,業經被告癸○○供述在卷,亦經其等以證人身份於偵訊、審理證述明確,並有證人卯○○、申○○證述 可佐,且有地面型及涉及建築工程之屋頂型太陽能案場業者於雲林縣口湖鄉申設流程圖1紙(偵5779卷一第119頁;偵5777卷一第113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一第93頁內容相同)、口湖公所農業課、建設課及民政課業務執掌表各1份(偵5779卷一第41至43頁;偵5777卷一第69至71頁、第119頁內容相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1份(偵5779卷一第121至124頁;偵5777卷一第115至118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一第95至98頁內容相同)、永宙公司發文口湖公所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往來公文清單各1份(偵5779卷一第127至135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 年9 月19日口鄉建字第1080017278號函(稿)及道路挖掘審查處理單各1 份(偵5779卷一第189至191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年9月24日口鄉建字第1080018222號函(稿)及繳款書1份(偵5779卷一第193至195頁;第217至219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二第25頁內容相同)、口湖鄉頂湖村108年7月17日口鄉頂村字第1080001號函1份(偵5779卷一第197頁)、雲林縣政府108年9月18日府建行二字第1080091295號函1份(偵5779卷一第199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年7月22日口鄉建字第1080013760號函(稿)1份(偵5779卷一第201頁)、瑞助營造永宙公務所108年7月31日108瑞字第108001號函1份(偵5779卷一第203頁)、雲林縣口鄉湖公所108年8月8日口鄉建字第1080014917號1份(偵5779卷一第204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年8月15日口鄉建字第1080087號函(稿)暨所檢附之108年8月12日口湖段616地號周邊道路勘查會議紀錄各1份(偵5779卷一第205至206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8 年9 月3 日口鄉建字第1080016844號函(稿)及108 年8 月27日口湖鄉公所會議紀錄影本各1 份(偵5779卷一第207至212頁)、勤能微電網股份有公司高雄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1紙(偵3532卷一第217至235頁;第129頁內容相同;偵5779卷一第249至250頁內容相同;他1868卷二第169至171頁、第187至189頁、第345至347頁內容相同)、永鑫再生能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各1份(偵5779卷一第252至253頁)、被告寅○○之基本資料及大額通貨交易紀錄各1份(偵5779卷一第67至72頁;偵5777卷一第93至98頁、第299頁、第349至350頁、第369至370頁內容相同;他1868卷ㄧ第49至54頁、第127頁至129頁內容相同)、海神公司發票日109年9月21日、票號AN0000000、面額200萬元之支票票根照片1張(偵5777卷一第286頁;第367頁內容相同;他1868卷ㄧ第119頁、第131頁內容相同)、海神公司流水帳1份(偵5777卷一第319頁)、109年9月21日海神公司流水帳1份(偵5777卷一第363頁)、永豐銀行109年總帳1份(偵5777卷一第323頁;偵3532卷三第213頁、第465頁內容相同;偵3532卷四第25頁內容相同)、海神公司發票日109年9月21日、票號AN0000000、面額200萬元之支票票根照片1張(偵5777卷一第286頁;第367頁內容相同;他1868卷ㄧ第119頁、第131頁內容相同)在卷可查,是此部分堪先認定部分。 ㈡、見面時間點及原因: 檢察官起訴書是記載被告癸○○、亥○○、戌○○、丑○○、乙○○為了釐清吳俊德是否代表被告癸○○,雙方是於109年4月21日見面,不過見面時間與被告戌○○、丑○○給付金錢之時間顯然有落差,尤其對照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給付時間,多錯落在同年8月、9月之間,再者,依照卷附之LINE對話紀錄,其中被告癸○○手機中之截圖(偵577卷一第141頁),固然是記載109年4月21日行程為「訪客1000亥○○§養殖種電業者」,且歷來證人亥○○、寅○○、戌○○、丑○○、乙○○都未積極爭執此一時點,但對照後續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偵577卷一第220頁),於109年8月4日在被告丑○○與被告乙○○共同所處的「海神口湖蚵寮段案場」群組中,對話出現「乙○○你會來鄉公所吧?到那了」、「乙○○直接上二樓」、「今天是要去施壓」等語,可知當天應該是要會談棘手的議題,所以才會用上「施壓」這樣的字眼,繼而在同年月8月10日至11日間,可以看到被告亥○○、丑○○、戌○○密集的撥打LINE通話,此有相關LINE對話紀錄 可參(偵5777卷一第231頁至第233頁),緊接著為同年月20日至21日,在LINE對話(偵3532卷三第167頁至第170頁)出現「明早9點,會跟鄉長再談一次,其實建管課早就審完了,主要是鄉長堅持要拿錢,黃總在跟鄉長喬金額」、「到處都有人在伸手」、「對阿,很過份,正經做生意,這些民代價格還開很誇張,議會都沒拿那麼多」、「這次鄉長直接開口要500萬」、「這週就是一直在斡 旋金額」、「根本工程也沒賺到這麼多」等語,佐以被告戌○○、丑○○給付金錢之時點,第一筆金額是109年8月11日交付,明顯可以知道這場關鍵的會面不會是起訴書 所載的109年4月21日,而應該是同年8月4日無疑,而這場見面依據證人亥○○、戌○○、丑○○於本院審理時的證述,就是在透露出被告癸○○有要索取款項,並要和海神案場的申請要產生連結(詳如後述)。 ㈢、癸○○、亥○○間的關係及「要拿會合理的拿」的語境: 1、被告癸○○和被告亥○○間,不僅僅單純只是地方行政首長和土地開發業者間之關係,被告亥○○替光電業者負責整合在地居民、取得相關用地、甚至周旋在地人情世事或是替被告癸○○處理相關費用如何順利撥款事宜,例如在「永宙口湖案場」中,被告癸○○為了順利安撫抗爭民眾,並協調丙○○方面支出費用,但要能順利出帳,就要有被告亥○○想辦法動用假的合約、填具不實會計憑證,被告亥○○是義不容辭的以身試法,另外,從海神方面給予的400萬的金錢流向,更能看到被告癸○○、亥○○2人間的互動並非尋常,其中在109年8月11日首次交付款項時,被告亥○○本該交付100萬元給被告癸○○,但當次竟然只先交付50萬,依據被告亥○○所述,因自己當時有調度資金的需求,所以才先交付50萬,當天也得到被告癸○○的首肯,此經被告癸○○供承在卷,則姑且先不論是日交付的金額究竟是被告癸○○口中土地仲介的分潤或海神方面的行賄款項(詳如後述),50萬元的金額並非微薄的金錢數目,而被告亥○○可以在本來要交給被告癸○○的金錢中直接動用,足見其2人間建立的默契跟互信,對被告癸○○來說,被告亥○○不僅只是一個土地仲介或光電相關產業的業者,而是一個可以處理檯面下各種事務的左右手無疑。 2、「要拿會合理的拿」的語境 被告癸○○固然表示有在被告戌○○、乙○○的面前說過「要拿會合理的拿」,但表示這句話是玩笑話而已,然而,當天是戌○○、丑○○、乙○○去為吳俊德乙事求證,並由亥○○安排,海神案場面對的是光電利潤的錙銖必較,自然是心態上戰戰兢兢去拜會被告癸○○。依據證人戌○○於偵查證稱:(「我要拿會合理的拿」這句話是什麼情況、什麼場合聽到?)那次會面我們在公所二樓的辦公室裡面,那時候在場的人有癸○○、乙○○、丑○○、寅○○我們幾個人在場,我就坐在癸○○旁邊,我們在抽菸,他很小聲講「我要拿會合理的拿、不是亂開價格」,有點講說吳俊德是亂開價格的等語,復於審理時證稱:(在抽菸的時候,有聽到癸○○提到什麼部分?)那時候大家在那邊閒聊,因為那次在談的過程中我比較放下戒心了,覺得鄉長也沒有要這樣做,大家就在那邊聊1K瓦正常開發費多少錢,後來就有聊到一句話「800萬太扯了,怎麼會開這個數字」,時間滿久了,我已經沒有清楚印象他講的字語是什麼,反正就是「我們不會這樣拿錢」、「不會這樣開價格」類似這樣的話等語,對照證人乙○○則證稱:(你那天有聽到癸○○當場有表示什麼要合理的什麼東西?)他首先表示吳俊德他們這樣子拿錢太誇張了,太不合理了,他是說如果,因為我是聽到他講述這段「如果是他要拿,他會合理的拿」,是講這樣子等語,觀諸證人戌○○於審理中對於被告癸○○的講法與偵查中有所出入,但戌○○在審理過程中,對於本案的認知從是向被告癸○○行賄,轉變成遭被告亥○○從中詐騙,所以在言詞內容才有所更易,不過仍然是和被告癸○○談到在地人士要錢的片段,而乙○○的證述則屬一致,當被告癸○○面對海神方面來求證地方人士的上下其手,卻說出「要拿會合理的拿」這樣的一句話,佐以109年8月11日開始的一連串交付金額也均由被告癸○○確實收受,一個玩笑要讓被告戌○○、丑○○、乙○○掏出400萬元,已和一般人認知有過大差異,該句話的語境就是明示業者誰才是真正要打點的對象。 ㈣、被告癸○○對於海神案場之建照核准、開工等申請均在其職務範圍內所為之職務上之行為: 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此之所謂「職務上之行為」,應依上開立法旨趣從廣義解釋,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連之行為,亦應認屬其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連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及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乃至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均屬之,始符合上開條例設立之宗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2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856、2052、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同院判決意旨可資 參酌) 2、經查,被告癸○○於本件案發期間,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鄉長,依法任職於口湖鄉公所,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項,於擔任口湖鄉鄉長期間,對外代表該鄉、綜理鄉政,尤其在地方上,究竟要引進哪項重大建設,該項建設能否符合施政目標,甚至契合地方發展的方向,這都是鄉長在決策上享有絕對的權力,而觀諸卷附之建照及使用執照,最後仍是要蓋用被告癸○○的鄉長大印才能對外發文。固然依照證人卯○○的證述(證述內容於對價關係部分詳述),其並未在承辦海神案場案件中,接收到被告癸○○給予任何指示,且由口湖鄉的分層負責決行表可以知悉建照或使用執照是不用到鄉長層級才能決行,但口湖鄉是否要推動光電政策,鄉長的態度支持 與否,才是能否順利開展此產業及相關基礎建設的關鍵,此亦經被告癸○○供稱:我們不會主動去找廠商或是鼓勵廠商去招商來做這種東西,但是我們會樂見其成,因為第一個它是政府政策,第二點長期以來我在口湖鄉很清楚知道我們口湖鄉這麼多貧瘠土地跟不利耕作地鹽化的、困難耕作的太多了,如果他們廠商願意來這麼做,不但符合政府綠電政策,而且是可以幫助地主有收入,在這麼多年以來我們常常遇到兩個問題,農民他因為轉作,就是說政府有一個對綠色環境補貼,簡單講就是休耕轉作,因為土地貧瘠所以可能明明有翻耕但種不出東西來,又拿不到這個補貼的錢會來跟我們反應,我們通常會去協助溝通農業部門,他確實是全部都有翻耕可以拿到收據,他就是土地貧瘠長不出來,但是他有做,所以通常會協助讓他領到補貼,另一種情況我們會乾脆跟地主說其實現在政府有這個政策不如把土地租出去來種電,收益都會比耕作或是綠色補貼來的多,所以我們對於這種綠能是樂觀其成等語相符。再者,在公務機關的行政科層下,鄉長為該層級地方自治機關首長,首長的意向透過行政科層體制可以輕易影響個案的准駁與否,也就是說對於海神案場所申請的建照跟使用執照,仍屬在被告癸○○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尚非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均屬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甚明。 ㈤、被告癸○○所收受之400萬,與其職務上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 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端視其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是否與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有對價關係 而定,兩者如有對價關係,不問行賄者以何種名義為之,其收受之一方即應成立收受賄賂罪,如無對價關係而收受,即無成立該項罪名可言。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則指公務員被他人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予以買通,而於其職務範圍內,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必雙方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成一致,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者,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亦即,必也交付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收受,其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始具有對價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1號、103年度台上字第540、400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佣金、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號 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99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11、422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酌)。另按公務員受賄罪雖然分為不違背職務及違背職務二種,但均係以公務員職權有關之一定作為或 不作為,與該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具有對價之聯結關係存在,為其規範重點。 易言之,係以此類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作為賄賂、不正利益之對價,形同買賣,違背公務員之廉潔義務,而予非難。是此對價與職務關係之聯結是否存在,其判斷時點,當以公務員之一方,踐履對方所冀求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時間為基準,故對方給付賄賂、不正利益之時機,無論係在公務員被賦與職權之事前、事中或事後,方式為前金或後謝,皆不影響 上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2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2、關於400萬款項的來由與目的 ①、400萬元是來自於海神方面,並透過被告亥○○、寅○○轉交給被告癸○○,被告癸○○並不否認有收受款項,但表示上認為其主觀認為只是被告亥○○對於其幫忙介紹地方人士,以利土地整合的仲介或分潤,惟對此經被告亥○○於偵訊時證稱:(你先前一直稱戌○○與癸○○自己談好,但戌○○稱他中間有透過你去跟癸○○談一些400萬細節,情況為何?)應該是說我幫海神公司轉達400萬給癸○○,即戌○○與海神的股東跟我說可以用400萬給癸○○,我轉達給癸○○知道。我上次講的可能也是誤解他們談好了,應該是說我替他們轉答,我轉達給癸○○,癸○○沒有否認也沒有說不要,癸○○說「喔,好啊,為什麼要分三期」,我就說海神公司是年輕人,要有工程款後才能給你,癸○○就說好阿,(剛才戌○○稱他與癸○○談的時候,癸○○會幫他三件事情,一是做海水管線、二是排除民眾陳抗、三是建照使照加速許可,所以要付這些錢,有何意見?)當時8月6日那天是最後一次我約海神公司與癸○○見面,他們當時說縣府容許使用已經下來,公文也下來了,後面的建築執照與施工許可要再請建築師送進來,這部分請鄉長盡速審件,我聽到的是這些;至於水管這部分本來就是要工程自己處理,應該不是公所要做的,(你為什麼要跟戌○○說「多少要人家這樣也很正常」?)戌○○跟我說上次癸○○就已經戳頭有說了,只是不會像吳俊德這樣拿這麼多,(癸○○究竟是否知道這筆400萬是海神公司要給他的?還是你賺的要分給他的?)他知道400萬是海神公司要給他的。因為8月4日核准下來後,要趕快送建築執照,大家要趕,他們一拿到馬上跟我講,我叫他們確認清楚,我就快去公所幫他們趕建照,順利我也能拿到佣金。當時我請他們自己跟癸○○說,我只是引薦他們認識鄉長,我只有轉述海神公司願意拿400萬給癸○○,癸○○知道這筆錢是海神公司給的,(除海神公司給癸○○400萬後,若日後案子完成,你是否還要再分潤約6甲地開發利潤即450萬扣除相關費用後再分給癸○○?)是,這個是海神公司的400萬跟我日後要給癸○○的費用沒有關係,(你是否有確認癸○○知道這樣的事情?)確定,8月6日我到海神公司,8月7日我就到鄉公所轉述給癸○○海神公司分三期給他的時間及400萬,(癸○○有無跟你要土地開發費用或者提到他知道這與海神公司的400萬不一樣?)以前就別的案雖然沒有成案,我們都會跟他說成案才會結算扣除費用後結餘給他,以前發生過大概有兩個案場我要分潤給他但後來沒有成案,之後有跟他說成案即掛表發電後才會給佣金,而海神公司的案場到現在也還沒發電,所以根本就還沒成案,不可能去結算佣金給癸○○等語(偵3532卷四第201至207頁,結文第215頁)。 ②、證人亥○○復於審理時證稱:(提示偵3532號卷四第160頁,證人亥○○110年8月10日警詢筆錄第4頁,妳在調查局的時候,有問妳海神公司交付400萬元給癸○○的情況,妳回答「我記得在109年4月21日我帶戌○○拜會癸○○時,期間癸○○私下有向戌○○透露:要拿也不會是吳俊德開的這麼離譜,事後我在海神公司的時候戌○○也有跟我說這件事」,妳有想起來嗎?有沒有這件事?)有,他有講,(所以是第二次拜訪後,妳去海神公司那邊的時候,戌○○有跟妳說癸○○在第二次拜訪的時候有稍微跟戌○○說「要拿也不會是吳俊德開的這麼離譜」?)對,(第二次參訪,4月21日的那個時候,參訪時有稍微聊到電廠KW怎麼算瓦數錢?)戌○○跟我講說,吳俊德跟他說鄉長要拿1K瓦2000,他說他能給癸○○的部分只能400萬,他說他沒那麼多錢,他只能拿400萬,(第二次參訪的時候是不是還沒有講到400這個數字?)因為這個數字是從吳俊德那邊來的,從800萬,他說他沒有辦法拿那麼多錢,他們也才剛開始,他沒那麼多錢,只能拿400萬,這個時間點我忘記了,但是他們就是有講到這樣,我說沒關係,我就幫你處理,因為當然我也要把案件成案,(第二次的時候,戌○○當場向妳表示以後要麻煩妳幫忙他處理什麼事?)那時候是說,他有跟鄉長達成協議,叫我幫他處理,(第三次拜訪,因為妳剛剛講到400萬的部分,妳的印象,一開始是400萬還是一開始曾經有提到500萬,後來再變成400萬?)沒有,那時候是800萬,後來他說沒有那麼多錢,他只能400,(所以妳印象就是400萬?)對,他就是沒有那麼多錢,給鄉長的部分只能400萬,(妳跟海神戌○○聊400要怎麼給,是在第三次會議後嗎?)那個是第三次會議以後,(妳去聊的時候戌○○跟妳說怎麼樣?)他說他們沒有那麼多錢,他給癸○○的部分可能要分期,(所以戌○○跟妳說是因為什麼問題,所以要分三次?)他是說資金沒有那麼多,因為他必須要去安集請款才有錢,所以他能給的可能就分三次給,(所以戌○○妳剛剛講的第三次去拜訪之後,後來隔天或隔幾天,妳去戌○○那邊的時候,他說只能給癸○○400,而且要分三次?)是,(因為資金不足或調度問題?)他說因為他要請款,本身他們沒那麼多錢,所以要分期,(後來妳就轉達給鄉長知道?)對,(大概是隔天?)對,要他同意。(妳跟鄉長怎麼說?)我就說戌○○叫我轉達說他跟他的協議之後,他能用三次,(鄉長怎麼說?)他說「沒關係,年輕人」,他也沒有表示什麼,(後來這個400萬三次,接下來是領錢的問題,因為領錢都有交易紀錄,所以我直接問時間點,因為提領款都有交易紀錄,所以我問的話會帶時間點,第三次會議完了,妳跟戌○○講400萬三次,又轉達給鄉長確認之後,妳隔沒幾天,時間是109年8月11日,8月11日那天海神丑○○有準備100萬現金,那天是他們有去提領100萬,提領完之後妳的印象是她怎麼給妳?)她現金給我,(隔兩天妳怎麼處理?)我先拿50萬給癸○○,我有跟他講說他們先給50萬,後面50萬我再補給他,(等於是讓妳先調度50萬?)對,(癸○○有同意嗎?)他沒有講什麼,(所以第一次的時候,領錢隔兩天109年8月13日妳是到哪邊給他?)在服務處,(時間是在隔下個月,109年9月4日,匯了這100萬,妳有跟寅○○去領?)對,我跟寅○○去領,領完之後我們就開車,(是臺南的三信東門的分社,領了海神那邊匯款進去的100萬?)對。(領這100萬的時候,同一天也有去海神拿票據嗎?有一張200萬的支票?)同時拿,就是拿了100萬,他也同時給我們開一張200萬的支票,因為想說一次拿給癸○○,(200萬的票是先拿,還是妳們先去領100萬?)我們先去領100萬,(後來開去臺南海神公司那邊?)對,(拿200萬支票?)對。(支票是誰給妳的?)丑○○,(遇到的時候、給妳們支票的時候有沒有再講什麼?)她就說這個是他們講好的400萬裡面的錢,(妳那天拿到100萬跟200萬票據之後有跟寅○○去哪裡嗎?)我們領完錢就直接去了,(這個是109年9月4日?)對(癸○○收到之後他知道這是海神的錢?)對,因為支票就有寫海神,(癸○○看到這200萬支票怎麼說?)他說這個錢妳幫我們用到你們的帳戶,(請妳幫他兌現?)對,(所以100萬的現金他就先收?)對,因為那個支票是沒有劃線的,可以直接到櫃台領的,(所以他現場妳拿100萬現金加上200萬支票給癸○○的時候,癸○○先收100萬現金,200萬支票又還給妳請妳去幫忙兌現?)對,因為在台南。(這一天的時候,妳有印象丑○○有沒有傳訊息給妳說「黃姐,100萬我放款了」?)有,那個就是匯款的,(妳那天9月4日100萬要送過去癸○○那邊的時候,妳是不是有跟癸○○傳訊息說妳在路上?)對,我要開車拿給他,因為我要配合他的時間(本院卷三第369至370頁)。(妳傳LINE給癸○○,當天確實有過去交100萬加200萬支票?)對,(200萬支票妳帶走?)對,(9月4日完了之後,接下來支票兌現的時間是9月21日,9月21日有一個200萬支票被現金提領,是妳跟寅○○去領的?)是,(在妳9月21日領之前,前一天癸○○是不是有聯絡妳?)對,他說他要來臺南,(本來是他可以來跟妳拿兌現的200萬票的錢?)對,(真正到了9月21日的時候妳那天有先聯絡戌○○或是誰?)錢的事情我都會聯絡丑○○,我就說你們那個錢沒有進來,因為我們當天要去提領現金,因為她的支票存款的錢不夠,(後來說要叫他們票要軋進去?)對,我們要去提領現金了,甲存的錢銀行說還沒有入帳,(後來有處理好,有入帳了,所以妳就跟寅○○把200萬支票領出來?)對。(領出來之後當天怎麼處理?)當天我們就交給癸○○,(也是寅○○開車?)對,(載妳去癸○○哪邊?)他來拿,他說他要來台南,(他後來沒有?)反正是我跟寅○○拿去給癸○○,(前一天本來是他要來,後來沒有辦法,隔天變成寅○○開車載妳去癸○○那邊?)對,(這一次也是妳拿下去的?)對,(200萬現金有拿給癸○○嗎?)有,(癸○○有收下來嗎?)有,(知道是海神的錢?)因為都知道,我們不用講,我們拿給他他就知道了,(9月21日支票兌現前一天妳有LINE癸○○上禾公司的地址?)有,(就是妳剛剛講的,本來癸○○想要他過去妳那邊拿,後來陰錯陽差沒有成,所以就變成妳去他那邊?)對,(所以妳才會傳那個訊息?)對,我跟寅○○兩個一起去的,(所以前一天才會有傳地址給癸○○的事情?)對(妳剛剛講第一筆100萬妳調度50萬,妳剛剛講調度50萬後來有還?)有,我後面50萬再拿給他,(時間是109年8月11日的時候寅○○有從勤能公司高雄銀行台南分行領了80萬?)是,(80萬有把50萬交給妳?)有,(50萬是妳再拿去給癸○○?)對,(妳交的時候有說這個是什麼錢嗎?)好像是前面那50萬,後面還有50萬,(癸○○知道這是海神那50萬?)對,(所以妳的印象,假設妳有些土地仲介或中人,如果是妳這邊上禾要給佣金或是福利,這個的話是要等到案場都完工嗎?)對,要結案,我們也是要看營建商他們到什麼樣的期程,付什麼錢,按期程付款,(妳剛剛又說成案才會算佣金?)前面我們有公證就會算一筆佣金,期程就是說我們有土地租賃成功到法院、民間公證處公證,(提示偵3532卷四第164頁,證人黃逸嫻於110年8月10日警詢筆錄第8頁,妳有提過「我雖然有提過我在口湖鄉開發土地要給癸○○佣金,因為癸○○有介紹中人的人脈給我,但沒有針對哪個案場,只有說成案後,才會去計算佣金,而且我在海神口湖案場的佣金收入到現在為止也才400出頭萬元而已,還要扣掉分給中人的數十萬元及公司成本,就算要給癸○○分紅或佣金,我當時怎麼可能給到癸○○400萬元,我就要倒貼了,就算要分給癸○○分紅或佣金,也要等到海神口湖案場完工開始發電營運,我向海神公司請足款項後才會給癸○○佣金,而且要給癸○○佣金,我也是會用上禾公司的帳戶支出並記帳」,之前妳在調查局的時候有講過這一段,大概是這樣嗎?)對,(妳解釋一下第三行說「只有說成案後,才會去計算佣金」,這是什麼意思?剛剛妳又說分階段?)我跟海神的佣金是分階段,(妳這邊說,癸○○的部分只有說成案後才會去計算佣金,這是什麼意思?)要給癸○○的部分,我們要到整個案子結束才會跟他分後面的,就是要併聯掛表之後才會給癸○○佣金,畢竟是他介紹一些人脈給我們,而且他的朋友、親戚也都有,(所以癸○○的部分就妳的理解要到成案,現場要完工發電,妳到底賺了多少錢扣掉成本之後才會分?)是,(妳這400萬不是提前給癸○○的分紅?)沒有,不是,(妳這邊所謂「成案後計算佣金」是就癸○○的部分就算要給也是後面完工發電營運,妳計算好、扣掉成本之後才有可能給?)對,而且我們要去跟海神請款我們都也會開發票,(就是妳講的「我也是會用上禾公司的帳戶支出並記帳」,當作是上禾公司費用的一部分?)對,(講白一點,就算妳要去給佣金的情況下也會做帳?也會有契約或發票?)對,(提示偵3532卷四第165頁,證人黃逸嫻於110年8月10日警詢筆錄第9頁)妳回答「癸○○詢問分3次的原因、希望1次給齊;後來歷次轉交這400萬元賄款時,我都有明確告訴癸○○這是海神公司要給他的。…癸○○明白知道這筆400萬元不是我亥○○要給他的分紅或佣金,而且癸○○也知道我要到整個案場都完成後才會結算佣金或分紅,海神公司給癸○○的400萬元與土地開發佣金完全是兩碼事」,有印象嗎?)有,(為什麼跟癸○○的部分要等到整個案子都結束妳才要給他佣金?)那時候有跟他講,因為他的業務,他介紹給我的我已經有給付給業務每一個人,(妳是按照妳說的期程,比如簽約、公證、建照核發等等這些期程,為什麼癸○○這中間不能拿,只有到結案、整個完工、開始發電了才給他錢?)因為那時候有一些,我們跟業主也怕,因為我們不是當地人,也是怕人會來給我們亂,我那時候有請鄉長你到時候來幫忙我一下,(妳給中人的條件比較好,他們能夠分期拿錢,癸○○不行,為什麼會有這個區別?)因為我們前面都是給付給這些業主,他給我的錢都是給這些業主,都給業者居多,就是說他給我介紹業務來,畢竟他的業務不是很多人,一、兩個而已,其他的都是我自己的人,不然就是當地的業務比較多,以這個案場來講,海神這個案場不是他介紹給我,是當地人自己拿這個案子,((除了400萬以外,妳不曾有付過任何佣金給癸○○嗎?)對,(妳印象中第一次聽到400萬這個數字是什麼時候?)這是戌○○跟我講的,(他跟妳講的?)對,他說吳俊德要拿800萬,他沒有辦法拿那麼多,他只能拿400萬,我說這樣的話我只能把你的話轉達給癸○○,時間忘記了,(是第二次拜訪以後?)對,(妳去他沒有跟妳說什麼,就只跟妳說他之前要800萬沒有辦法,只能夠400萬這樣嗎?)那天是他叫我去的,叫我去他們善化辦公室,(跟妳說他可以給癸○○400?)他說妳幫我轉達給癸○○知道他這邊只能拿400萬,我說「喔,那我幫你轉達」,而且他說他沒有那麼多錢,沒有辦法一次付,要付三次,(所以妳的意思是,這400萬不是妳主動去跟戌○○要的?)沒有,那是他們自己處理的,我不知道,(妳不曾去跟他要過?)沒有,(妳說400萬分成三次,這也是戌○○主動跟妳說?)叫我轉達,(叫妳轉達給癸○○知道,分三次?)對,(不是妳突然跑去跟戌○○說「好啦,鄉長同意400,先拿400」,他就先給妳100?)沒有,(不是這種臨時性妳跑去跟他要錢?)沒有,(是戌○○已經事先跟你講要分三次?)我的印象是戌○○跟我說他400萬叫我轉達給癸○○說他不能一次給,要分三次,(提示他1868卷ㄧ第220、221頁,被告戌○○於110年4月27日警詢筆錄第6、7頁)戌○○說「確實,我於109年間分3次被癸○○勒索交付了總共400萬元賄款。第一次我記得是109年8月間,亥○○接近中午來我位於臺南市○市區○○○道00號的公司找我,說鄉長答應索取400萬元賄款就好,但是逼著我必須當天要我交100萬元給亥○○。…第2次於109年9月4日我申請開工期間,亥○○接近中午來我公司催我說鄉長要索取剩下的300萬元賄款」,照他筆錄講起來不是事先約定好的,是妳臨時跑去跟他要錢,妳對於他這個說法有什麼意見?)他要這麼講我也沒有意見,(戌○○跟妳說他只能付400萬,他有沒有跟妳說付這400萬的目的要做什麼?)我不知道,他就跟癸○○說好了,(他說他自己跟癸○○講好了,沒有跟妳說?)對,(所以妳不知道他付這400萬是要做什麼用?)不知道,(他有沒有跟妳講?)沒有,他叫我幫他轉達,(轉達可以付400,分成三次,這三次的日期誰說的?)他拿100萬的時候有開票,(提示偵3532卷四第204頁,證人黃逸嫻於110年8月12日上午偵訊筆錄第4頁)妳回答「他知道400萬是海神公司要給他的。因為8月4日核准下來後,要趕快送建築執照,大家要趕,他們一拿到馬上跟我講,我叫他們確認清楚,我就快去公所幫他們趕建照,順利我也能拿到佣金」,「趕建照」是什麼意思?)這個建照的部分,我根本不會處理到建照的問題,因為海神把建照…,(「趕建照」是什麼意思?)「趕建照」是說那時候他有拜託他送件進來了,8月4日送件進來,比如亥○○你跟鄉長說一下,叫他幫我趕一下,幫忙他讓他順利趕快把建照核准下來,如果有要補件的話幫忙他一下,就是有什麼事情跟他說一下,(提示偵3532卷四第159頁,證人黃逸嫻於110年8月10日警詢筆錄第3頁,在調查站時問妳「你引介癸○○予戌○○等海神公司人員認識後,有沒有在與海神公司人員聯繫期間,明示或暗示:多少給癸○○一些錢,案場會比較順利或沒有抗爭?原因及詳情為何?」,妳回答「有的,我會這樣說是因為我在109年4月21日帶海神公司人員第1次拜會癸○○的時候,我就知道海神公司他們願意花錢疏通一些事情,而海神公司也認識癸○○,他們想要案場進度加快且順利,所以我曾跟戌○○、丑○○說過,多少要給人家一點好處才會更順利這樣的話語;而我會這樣跟海神公司說,是因為癸○○也曾直接跟我說:有其他廠商對他會有一些表示,我才知道癸○○也有收賄的意思」,所以妳有跟戌○○、丑○○大概提過多少要給人家一點好處,這樣才會順利,癸○○也有跟妳說過有其他廠商對他會有一些表示,有這個事情嗎?)有,(提示偵3532卷四第159頁,證人黃逸嫻於110年8月10日警詢筆錄第3頁,妳說「我會這樣跟海神公司說,是因為癸○○也曾直接跟我說:有其他廠商對他會有一些表示」,癸○○是在什麼地點、什麼時間跟妳說什麼內容?)我忘記了,(但是這一句話滿嚴重的,妳說癸○○也曾經跟我說「有其他廠商對他會有一些表示,我才知道癸○○也有收賄的意思」?)我忘記了,(這個金錢,一開始在算的時候是800,後來是400,這個中間金額變化磋商妳知道過程嗎?)我不知道,(妳是什麼時候知道確定是400萬,而不是原來的800萬?)是戌○○叫我去他公司談,他說請我轉述吳俊德的土方800他沒有辦法,所以我的認知是這樣,我那時候才土方800,剩什麼400萬,所以我沒有真正去說這400萬的用途是做什麼,(所以這400萬是戌○○跟妳講的?)對,而且他說他不能一次給,要做三次,要我轉達給癸○○,(這個時間點已經是在4月21日之後?)對,(在109年8月11日,丑○○那時候拿100萬給妳,妳為什麼需要動支到裡面的50萬?)那時候我不知道是公司臨時要什麼用途,(妳有一個資金缺口要趕快補進去?)對,應該是我不知道還要再付佣金給人家,可能也要趕快做什麼用途,所以我有跟癸○○講說這個先給你50萬,50萬我之後再補給你,(妳當時說要借這50萬有說要什麼時候還嗎?)有,那時候我們就有講400萬三次,我忘記我跟他講說這三次裡面的時間,我忘記了,我的意思是說這兩次裡面我會把錢都一起給你,(回到800萬到400萬之間,磋商或協調過程妳完全不知道,妳只知道戌○○跟妳講400萬結果?)就是一個結果,他就說妳跟鄉長說一下我沒有辦法一次拿,(妳剛剛有提到,因為戌○○沒有辦法一次給那麼多要分期,要分期這件事情是妳轉達給癸○○的嗎?)是,(所以妳有幫戌○○說話?)我就說他三次給,因為都是電商付給他們他們才有錢,當初他們講的我不知道他們怎麼講,可能就是癸○○的意思是不是一次給,然後戌○○叫我跟癸○○說可以分三次嗎,我當然就也幫海神講一下話,他們是說三次這樣,他也沒有講什麼,(假設海神這個案件,包含最後發電順利併電到台電去,這樣子的話妳自己的佣金有多少?)我們是這樣,我們算K瓦,1公頃是150萬,他是4公頃就要600,因為我有兩個案場給他,等同兩個案場是要900萬,(所以妳是大概會拿到?)我現在是已經拿到大概450萬左右,(妳現在講的這個錢是包含妳還要再分出去給一些中人、介紹人的錢?)對,在我450萬已經給人了,(之前癸○○他的說法是,這個400萬他認為是他幫忙仲介這些土地的利益,這個有可能會那麼多嗎?)我是有跟鄉長講,因為我有賺一半,我的450萬給這些中人了,所以剩下來的不然就算一半給他,畢竟我到口湖也沒有真正一個實際案場完成,都是在進行,因為太陽能光電要申請這個就很繁瑣,一年、兩年到真正還要有餽線容量才會有,所以在漁電共生的案子那時候我認為這個會比較快,所以我有跟鄉長說如果這個我有賺到,我一半要分給他,(但是妳這個講法必須要案子完成才會有這樣的費用?)對,這就是剛剛律師講的為什麼妳不要前面給他,我前面要支付給這些,然後我自己的公司也要管銷費用,也要繳稅金,剩下來最後要併聯、併網的時候我才能給他,900萬裡面我的450萬必須要分給中人,(妳兩個案場整個做起來,妳會賺到多少錢?)可能兩個案場加起來,扣除給中人的,兩場大概300多萬,(這樣聽起來,妳海神這邊因為妳這個場做出來最後整個利潤兌現,但是這中間其實也看到妳穿插在幫鄉長做很多事情,幫鄉長妳這邊有什麼好處?例如妳幫他傳話,幫他把廠商帶去跟他見面,或是廠商的困難透過妳反應,妳的答案有時候看起來是在幫海神,但有時候看起來是在幫癸○○,到底幫癸○○這邊有什麼好處?)這整個案場裡面,我是土地開發商,我要整個案場都完成我才能拿到900萬,那當然這個過程裡面戌○○會叫我做什麼我都會幫忙,因為我要成案,我才能拿到100%的佣金,相對而言,扣除剛剛講的這些我還有300多萬的利潤,對一個小公司來講這個利潤非常好,一個6公頃的土地能賺到300的利潤,當然戌○○說黃姐你幫忙我做什麼、用什麼,我都會幫忙,(海神他要付款這400萬,為什麼一定要透過妳?看起來他其實也跟鄉長認識了,也已經拜會了,又有去一次,實際上海神這個案件在口湖應該是被重視的,而且漁電共生都在推廣這個,這個時候海神不管戌○○、丑○○、乙○○已經可以跟鄉長直接會談,為什麼這400萬還要透過妳去拿?)其實應該是我到口湖的頻率非常大,我台南雲林這樣跑一個禮拜至少有五天,所以他就說妳幫我轉達或是妳順便去幫我做什麼什麼,所以我能幫海神趕快去把…,他遇到什麼困難或是什麼我能幫他轉述或是趕快幫忙解決這些事情,我能做到的也都盡量,目的就是要成案等語(本院卷三第351頁至第408頁)。 ③、對照亥○○於偵查與審理中之證述,其確實對於到底哪一天偕同戌○○、丑○○、乙○○去與被告癸○○見面,以及哪一天是被告癸○○要開始對海神方面要上下其手,在記憶的時間點上有所模糊,以致於先前一直將日期錯記成109年4月21日,但除去此部分,亥○○對於被告癸○○為何要收取400萬、包括同意分期、400萬元來自於海神這方的證述是前後一致的,固然亥○○對於自己沒有主動前往跟戌○○、丑○○方面拿錢的說法與戌○○先前於偵查中證述不符,依照亥○○的說法都是戌○○方面主動要透過其將款項拿給被告癸○○,自己都沒有特別找上戌○○,考慮到被告亥○○在本案答辯方向上,始終是認為自己是替海神行賄, 而非替被告癸○○收賄,所以才導致亥○○在說法上有避重就輕,另外,亥○○對於交付金錢的過程和被告癸○○這邊確實也取得400萬元,在金流項目上是一致,只是日期久遠,到底哪一次怎麼交付、跟誰陪同前往哪裡交付款項有不清楚之處,這樣的證詞仍具有可信性,尤其談到自己動用50萬元那一段,更證明其和被告癸○○間的關係密不可分,可以直接動用海神方面要給予的款項(日後再回補)。況且,對於400萬元,被告癸○○雖然一再表示其理解是介紹土地、人脈等行為,因此亥○○要給的分紅或利潤,所以錢是怎麼來、來自於誰並不重要,惟就此亥○○明白表示,這400萬跟本不是什麼居間、介紹的錢,也對於所謂光電業者如果整合好土地、做好餽線才有所謂的居間、介紹費用的給付方式有說明,從證人亥○○的說法可知被告癸○○對於400萬來自於海神方面是有明確認知。 ④、依照被告戌○○、丑○○於偵訊時的證述,其在給付這400萬過程是要四處籌錢,也都是和被告亥○○接洽,縱使被告戌○○、丑○○及乙○○在審理中,開始表示覺得自己這方其實是遭亥○○欺騙,不再強調是將錢給被告癸○○,但這只是因為在交互詰問過程中,其等聽了被告癸○○辯護人辯護的方向所影響。實則,回歸到其3人於偵查中之證述,這400萬元的款項就是要透過亥○○給被告癸○○。再者,從LINE對話來看(偵3532卷三第167頁至第170頁),其中109年8月20日,丑○○談到「明早9點,會跟鄉長再談一次,其實建管課早就審完了,主要是鄉長堅持要拿錢,黃總跟鄉長喬金額」、「這次鄉長直接開口要500萬」,被告癸○○索取賄款的壓力排山倒海而來,戌○○、丑○○在當時都會有跟被告癸○○見面的機會,這筆錢如果不是被告癸○○要索取,而是所謂亥○○從中搞鬼,而是所謂亥○○的騙局,那早就被戳破,因為都是可以直接面對面查證。 ⑤、綜上,亥○○關於400萬元的來源與去向證述一致,且有如附表二相關款項提領紀錄為憑,佐以證人戌○○、丑○○、乙○○於偵訊時之證述,可知海神方面就是要把這400萬元給予被告癸○○,尤其考慮到亥○○和被告癸○○案發當時的關係甚為緊密,亥○○在口湖這邊的人脈或地方事務均要大力借重被告癸○○,被告癸○○也極為信賴亥○○,可以讓其直接動用海神方面交付的部分金錢予以周轉,甚者,在前開犯罪事實中,亥○○也寧可冒著違反商業會計法的風險為被告癸○○填具不實憑證,其證述具有可信,足以認定被告癸○○向海神方面,亦即戌○○、丑○○、乙○○索取400萬元已屬無疑。 3、400萬與建照核發有對價關係: ①、觀諸證人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海神公司向口湖鄉公所申請光電有幾件?)海神公司向口湖鄉公所只有申請一件,這件案件在鄉公所我是承辦人兼課長,(這件海神光電的申請,有哪些部分需要經過口湖鄉公所建設課?按照流程、依序?)海神公司主要是來申請建照的部分,建照的部分廠商要先取得縣府的農業許可,因為他是做室內養殖池,後續取得縣府的農業許可後,再來向公所申請建照,建照經審查完成後才會發給建築執照,之後會牽扯到建築的開工、查驗、完工,最後才申請使用執照,(你在做這一系列的流程中,你有受到癸○○的請託,或是特別的要求嗎?)沒有,(癸○○有沒有要求你在哪一個階段動作快一點,或者動作慢一點?)這個部分都沒有,(就本案,不論在哪一個階段,癸○○有沒有與你進行相關討論?)建照的部分是沒有,(就海神光電案,你有和海神公司或建築師事務所的哪些人聯繫嗎?)一般跑照、建築執照申請的部分,他們都是委託申○○來進行跑照的部分,建照申請過程是沒有與海神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這邊進行接洽,都沒有打電話來詢問,都是申○○來詢問的,直到有一次在鄉長室會談的時候才遇見海神公司的人員,其他部份我都是直接接洽申○○,(在你的印象中,海神光電案的建照部分,有遇到什麼樣的特殊狀況嗎?)建照的部分沒有遇到什麼特殊狀況,因為都在審查階段,申○○一直在催件,是不是能快一點核照,(在你的印象中,海神光電案的建照何時申請、何時決行、何時發照?)它是109年8月7日掛建築執照申請書進來公所,經審查,我是在109年8月19日下午4時30分裁示批決代為決行,之後我就交給我們的小姐進行建築執照的製作,以及發送公文,(提示偵5777卷一第215至216頁,海神公司109年6月29日建造執照申請書)螢幕所示是海神公司向口湖鄉公所提出的申請,在右上角的日期是109年6月29日,請你解釋一下這跟你剛才講的8月7日有所不同,為什麼檢察官會列為109年6月29日?)因為公所這邊的掛文的部分都顯示是8月7日,109年6月29日可能是申○○事務所這邊先製作完成,可是她好像在等農業許可過,才可以在申報書的備註欄上面填寫縣府農業許可的核定公文字號,(本件的農業許可在109年7月31日,所以無論如何,海神光電案的建築執照申請,絕對不可能是109年6月29日?)是,(你剛才說109年8月19日下午4時30分你決行了這件建照,請問你需要知會被告癸○○嗎?)沒有,(整個建照所有的審查過程中,應該檢附的相關資料,需要簽呈、面告、直接、間接讓被告癸○○知道嗎?)不用,(你發函也不用讓癸○○知道嗎?)是的,不用,(你說你於109年8月19日決行,請問什麼時候通知跑照的申○○?)因為跑照申○○一直在催件,所以我那天看完沒問題後,就有先打電話給她說我現在已經批准了,我會交給小姐製造建築執照跟發文的作業,(所以日期是?)我是聯絡申○○,當天8月19日下午批完後我直接有跟申○○通電話,跟她講這件事情已經完成了,(所以你在決行當天就告知申○○了?)是,(是不是應該要發出正式通知,請海神公司或申○○來公所洽領建照?)對,(這是哪一天?)我們小姐可能是8月20日就已經把公文發出來,可是裡面的資料附件可能有誤,所以請她趕快補過來,她才能將建照影印出來,因為建築執照的印製都是從營建署的系統去直接下載列印,但因為有規費,我們會開一個繳款書請廠商去繳納,繳納完才會開始領建照,(提示偵5777卷一第259至261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9年8月21日口鄉字第1090014961號函【稿】)是不是以這個函來通知?)對,(我們看到的函是8月20日,但這個函稿卻是8月21日,為什麼會有稿比公文的日期還後面?)可能是小姐誤植填上去的,(所以正確的日期應該是發函的日期,而不是這個手寫的日期?)是,(8月19日決行就通知申○○,8月20日發出書面的公函,請問到領照之前,申○○還要做些什麼事情?)執照沒問題的話我們就會直接列印,可是我們小姐在列印上可能出了問題,所以有打電話請她再補一份資料,所以才會有一個上傳資料顯示她最後上傳的是8月24日上傳的,(你的意思是,在申○○領到照之前,她還要再做一次文件補正的上傳?)是,(她上傳的時間是什麼時候?)109年8月24日,(申○○上傳這個資料跟口湖鄉公所核發建築執照到底有什麼關係?)原則上我批准完之後建築執照已經在製作中了,那就是已經核定的,只是資料上的誤植跟補正的部分,就是後續小姐通知她補正完沒問題再上傳系統,確認後我們下載下來沒問題就直接列印建築執照了,(有誰可以去變更下載、上傳的日期?)沒辦法,上傳後它就直接登錄那個時間點,(有誰有權限去下載這個資訊?)權限的部分,營建署都會有各自的帳號,他們上傳後我們直接去系統找這筆資料,上面有上傳的檔號、檔名,輸入進去就可以撈到這筆資料,(8月24日申○○補正上傳,口湖鄉公所下載列印之後,接下來的程序為何?)建照製作完成,她上傳後我們下載列印出來會開繳費單給她,她會去我們農會繳納,繳納完我們才會給建築執照,(是什麼時候繳納?什麼時候讓人領照?)繳納規費有戳章,有一個繳款書的部分,綠色的單子,因為我們有開三聯單,去農會繳納會收走兩聯,剩下一張綠色的部分,綠色的部分會退給公所這邊存起來,繳費單的部分我記得是8月24日去繳納的,(這個上面沒有賴惠秋的日期,鄉長難道沒有叫你放久一點,不要隨便給出去,有講類似的話嗎?)沒有,建照部分是沒有牽扯到鄉長這邊,(流程不會到鄉長那邊?)對,(你與癸○○鄉長在海神光電案,你是扮黑臉,他是扮白臉的角色嗎?)沒有,(在你任職課長的任內,關於光電的申請案,你有受到任何鄉長從快、從慢、從准或是從不准的指示嗎?)沒有,建築執照本來就是建設課權責分工,由建設課課長代決,完全不會送到鄉長室去批示,(在核發本案建照之前,你有印象有跟海神那邊討論過嗎?)沒有,(有沒有丑○○、戌○○來,鄉長有帶著他們向你特別介紹,明示或暗示這個是特別需要照顧的?)沒有,(平常業務上跟鄉長相處多嗎?)業務上建設課常常需要建設部分,鄉長這邊常常在查,(建照核發你要審查哪些東西?)主要是看建築物的類別,看是住宅還是農業設施,農業設施一定要取得農業許可證,他們一定要取得縣府或是公所,面積一定規模才需要申請農業許可證出來,然後我看那個證上面有核定的面積,然後他們再申請圖說進來進行建照的核發,建照核發當然是要依照營建署的規定,上傳表格那些按照表格上面的去填就可以來申請了,(本案會提出哪些資料,比較重要的?)比較重要的就是土地謄本、同意書、建築圖說、縣府的農業使用許可證,還要上傳到營建署的系統,那些都在營建署系統填報就可以了,他們就會列印下來,(如果他提出這些資料的話,原則上你們就要同意嗎?)不一定,要看內容的部分有沒有合格,如果他送的圖說跟農業許可完全不一樣,超過面積我們就會退件,(公文上有些只有鄉長的名字,你們決行上面會蓋你決行的章嗎?)決行章是我的小章,(對外還是以鄉長的名義發文?)對等語(本院卷四第18至46頁)。 ②、從證人卯○○的證述並未見被告癸○○對於海神案場建照核發有所介入,建照核發可以由其自己決行,但問題是本案本來就是在不違背職務下核給建照,在海神方面如同證人卯○○所述,在符合申請要件下,正常流程就會順利核發建照,所以被告癸○○在其職權範圍內,本來就不需要特別介入,只需要讓執掌建照業務的卯○○依照規定讓建照順利核發即可,惟在科層行政下,被告癸○○對於建照核發仍具有影響力,尤其如同證人卯○○所述,最後對外行文仍是要掛上鄉長才有對外效力。再者,依照前開判決意旨,只要行賄方與收賄方有意識到給付目的,而且給付的時間也不限於事前、事中或事後均屬之,而被告癸○○透過亥○○收受賄賂,從收賄方和行賄方均有意識到400萬元給付是為了讓海神口湖案場能順利,固然卯○○於偵查、審理中均證述在整個行政流程中,並未受到被告癸○○有任何指示、或有介入的行為,可是如同前面所述,在鄉長的職位上本來就能對建照核發予以干預(准否),且回到本案中自始自終就是不違背職務下的行政結果,從被告癸○○認知到400萬來自於海神,佐以其也在建照發給前與戌○○、丑○○、乙○○會面時,也表明「要拿會合理的拿」,加上透過亥○○居間穿梭,還有亥○○所聘用的寅○○跑腿閒雜瑣事,縱使400萬款項在給付的過程中,海神所申請的建照早已在給付完成前有下文,均無礙於被告癸○○就其職務上行為,和海神方面給付400萬元間之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 ㈥、被告亥○○與被告癸○○處於一陣線,而被告戌○○、丑○○、乙○○為行賄方: 1、刑事法上之賄賂罪,性質上為 對向犯,雙方皆分成三階段,各為 行求、期約、交付(以上三種統稱為行賄);要求、期約、收受(以上三種統稱為受賄;下均以統稱行之),以賄賂(含不正利益;下略)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因為受賄之一方,罪責不輕,行賄之一方,於若干犯罪(例如本件行為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之,或買票),亦有刑責,故通常至為隱密, 彼此之間若欠缺一定之信任關係,多不敢貿然從事,為填補、建立此一信任關係,復有所謂中間角色出現,甚至輾轉多人,此類角色因經手賄賂,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參與作為,然而究竟係立於行賄者立場共同行事,或居於受賄者地位一起完成,罪名既異,刑責相差更大,於認定時,自當斟酌行為人與對立之雙方主事者間之關係、居中承擔之工作份量、從中獲利之比例或額數,以社會通念之角度而為觀察、判斷。其中,俗稱「白手套」者,係指收受之一方,所受之賄賂, 猶如「黑錢」,經過中間人員之手代收,類同戴上「手套」,足以掩飾、漂白,屬於收受一方之共同實行犯罪者。再是類犯罪之行為主體,必以具有特定身分或關係之人員為限,從而有刑法第 31 條關於 身分犯規定之適用 2、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係處罰具有同條例第2 條規定身分之人員,向同具該身分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規定;若不具該身分之人,向具有該身分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則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即現行法第11條第4 項)之規定予以處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 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 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 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88 號判決意旨參照)。 3、被告亥○○固然辯稱其是替海神方面,亦即戌○○、丑○○、乙○○行賄癸○○,所以應該認定為行賄方,而非收賄方,惟從雙方關係而言,被告亥○○與被告癸○○甚為緊密,不僅可以自行挪用海神方面給予的金額,還甘冒為被告癸○○填具不實會計憑證等風險,反之,被告亥○○對海神方面而言,就是要替被告癸○○索取行賄的白手套,由被告戌○○、丑○○及乙○○來說,其3人歷來之供述或證述,均沒有提及被告亥○○為其奔走或有什麼密切交情,而都指出在認知上其就是代表被告癸○○出面,則難以認定被告亥○○在立場上是位於海神方面。置於被告戌○○、丑○○、乙○○固然在審理最後時,突然改口否認行賄犯行,表示自己才是 詐欺案件的受害者,根本與不違背職務行賄無涉,然而,被告戌○○、丑○○、乙○○之所以改變說法,是因為在審理過程中聽聞被告癸○○之辯護人答辯理由使然,被告癸○○之辯護人答辯方向是設定整起400萬元的金額交付都是由被告亥○○所操弄,但此與卷內卷證顯示無以合致。再者,從被告戌○○、丑○○、乙○○會去找被告癸○○,最初原因就是聽聞地方業者打著癸○○名號刁難,見到被告癸○○後,也確實由癸○○口中知道「要拿會合理的拿」,在送件取得建照過程的前後,也分次給付賄款,給付款項過程中主觀的認知就是要將賄款交付被告癸○○,於此並無疑義,且本院認為在不違背職務收賄行賄的犯罪架構下,被告癸○○本來就是在其職務影響力下,可以讓海神方面申請案件順利進行,除非有特別情況,不然只需要讓申請建照依照分層決行下,自然就會有行賄者所預期的結果(對價關係),而海神方面的建照也順利發下,400萬元賄款也陸續到達被告癸○○手中,從這過程來看,被告戌○○、丑○○、乙○○所謂自稱被害人說法,只是替自己所找的藉口和自我角色的認知錯亂,是以被告亥○○、戌○○、丑○○、乙○○均為行賄角色無疑。 ㈦、更改回填材質部分則不具有對價關係: 1、 公訴意旨認為被告癸○○於109年8、9月間向被告戌○○與被告丑○○取得賄款後,依約定使海神口湖案場順利開工,然海神公司申請開工所附施工計畫書之回填土方用料部分遲未獲該公所建設課課長卯○○同意,導致部分工項停擺,經亥○○於同年10月至12月間從中斡旋海神口湖案場之回填用料事宜,期間海神公司因於同年10月間分別向雲林縣政府及口湖鄉公所申辦將「建造執照」之起造人及「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使用人變更為安集公司,被告戌○○於同年12月間與口湖公所完成回填材料之協調後,再於同年12月29日以安集公司名義向口湖公所提送申請書,將原施工計畫書之回填料(B2、B2-1、B2-3),數量100000M,改為再生級配料(B2-3、B5),數量32739.575M,經雲林縣政府函覆非屬農地改良作耕作使用行為,口湖公所遂發函同意備查海神口湖案場使用上述回填材料,終使該案場得以順利施作回填工項。然上開延宕導致海神口湖案場已逾開工(109年9月4日)後5個月內完工之期限,而遭口湖公所處以3,000元罰鍰,然得以展延至111年2月3日等語,認為就此部分被告癸○○、亥○○、寅○○均涉犯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而被告戌○○、丑○○、乙○○則為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2、惟關於回填粒料種類變更之始末,依照證人卯○○證稱:(蔡坤霖代理你核開工許可,過程中有徵詢你的意見嗎?)我在受訓的過程有接到蔡坤霖的電話,他覺得很疑惑,所以打電話來問我,開工裡面有他們提送的一些土方的部分,他們要回填B5那些材質,他覺得很奇怪,農地不能回填這個東西怎麼會申請進來,他不敢核准,所以當時我有打電話通知申○○農地上是不能回填這個,我們不能准予開工,所以他們才會再修正為現在的這個再生粒料跟CLSM來進行回填,(你說蔡坤霖把這個問題丟給你,那這個問題最後怎麼處理,蔡坤霖才會以他的名義代決出去?)他把土方的部分修正完畢後,覺得其他資料沒什麼問題就代決掉,(誰把什麼東西修正掉?)申○○把土方B5材質的部分修正掉,農地上是不能填這些的,她把土方計算表、棄土證明書修改後,蔡坤霖看到認為沒問題就直接核准,(提示偵5777卷一第276頁,109年9月4日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所附之土方計算表,這已經是修正過的土方計算表?)是,(提示偵5777卷一第277頁,109年9月4日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所附之棄土證明書,這是已經修正後的棄土證明書嗎?)是,(你的意思是說,在開工申報的階段,海神公司想要以B5回填土方的方式放進開工申報書的文件?)是,(因為將B5土方的部分置換或修正,所以口湖鄉公所才核准海神光電案的開工許可?)是,(開工完,他們開始施工準備申請回填土方,海神光電案申請幾次土方回填?)他在12月29日有來申請更正土方的材質,本來是回填CLSM跟再生級配料,最後他在12月29日有再來申請說要用B2-3跟B5,在開工期間內,申○○還是有不斷地在詢問這個部分,我的立場是農地上還是沒辦法回填這些材料,為什麼12月29日有來進行討論過,因為他在109年12月9日有取得一份縣府的公文,上面說基地的基礎部分,是可以做為加固設施,基礎的周邊可以填一些鞏固基礎的部分,所以我那時候就認為縣府這張公文就有說這是屬於建管的部分認定,我原則上就同意基礎的周圍四方形的部分可以進行B5的回填,(你說海神公司在109年12月29日提出土方回填的申請,但在此之前,就不斷地就土方回填粒料的種類,一直向口湖鄉公所進行反應?)是,(因為中間的衝突點在於海神公司一直想回填B5的粒料在施工範圍的農地上,但口湖鄉公所認為不應該?)是,(海神公司是因為這樣和口湖鄉公所僵持不下,所以才會在109年12月3日先發函至雲林縣政府,想要去討一個公道,是這樣嗎?)這個公文是後面才知道的,(也就是說109年12月3日他沒有副知鄉公所?)沒有,(109年海神公司有沒有拿雲林縣政府109年12月9日的這份公文來跟你說「你看、縣政府核准我了、為什麼口湖鄉公所不准」?)是有來公所進行討論,他說有拿到這張縣府核准的公文,(對你來說,雲林縣政府12月9日的這份公文它的意義是什麼?是農地全部都可以回填B5嗎?還是建物的部分才可以用B5?)依12月9日的公文,剛才有說明過,它基樁的部分要加固,鞏固的部分、加固的部分來填磚塊、混凝土塊來鞏固基礎的部分,(所以12月9日他們提出申請,口湖鄉公所建設課是不是在110年1月7日就核准他們回填物的部分?)對,110年1月7日公所就備查,(為什麼110年1月7日這份公文,在決行的地方卻有癸○○的簽名?)因為這個是土方的部分,跟建照不同,所以那時候在鄉長室有討論過,我只是給鄉長確認一下,(你的意思是,110年1月7日的這份公文可以不經過鄉長,但是因為海神公司曾經來討論,鄉長知道這件事情,所以在簽辦公文最後要告知鄉長,是這樣的意思嗎?)是的,(是8月到12月之間?)是在開工後才有出現土方的問題,(你本來是不給B5,後來B5還是給過了,轉折點是什麼?)縣府12月9日的那份公文,(就是「認定加固設施非屬農地改良耕作使用的行為」?)對,(這個部分你有跟鄉長癸○○報告過?)這個沒有報告過,因為這個是在海神公司來拜訪的時候,有說有取得這個部分,(有沒有去詢問,因為後來雲林縣政府不是來函說基樁是可以的?)我有詢問過本鄉的農業課課長,他說農地怎麼可以回填那些材質,因為它要屬於良土的部分才可以回填,而且也要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等語,且與到庭證述之證人申○○所述大致相符,也與被告戌○○、丑○○、乙○○供述情況未有出入,並有雲林縣政府109年10月8日府農漁二字第1092524959號函及「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影本各1份(偵5777卷一第393至399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9年10月27日口鄉建字第1090020165號函稿及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09)(口)鄉營建字第00000-00號建照第1次變更設計各1份(偵5777卷一第401至408頁)、安集公司109年12月29日申請書(口湖公所第25470號收文)暨所附109年12月9日雲林縣政府府農漁二字第1092531811號函影本各1份(偵5777卷一第409至412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10年1月7日口鄉建字第1090025470號函稿影本1份(偵5777卷一第415至416頁;偵3532卷三第207至208頁、第333至334頁、第459至460頁內容相同)附卷 足憑,可知關於回填粒料種類的變更,是完全來自於雲林縣政府的判斷,而且這是因為卯○○在承辦相關業務時,對於農地容許設施對太陽能光電基樁加固能回填的粒料有誤認,是從本來不准許以B5類回填,到可以有B5類回填,這並非被告癸○○或口湖鄉公所認定的職責範圍,要與被告戌○○、丑○○、乙○○給付400萬元不存有對價關係。 3、綜上,被告癸○○、亥○○、寅○○、戌○○、丑○○、乙○○就此部分不具有對價關係,檢察官起訴容有誤會。 ㈧、被告癸○○及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1、被告癸○○辯稱其認知400萬元只是亥○○感謝其仲介土地、人脈的分潤,此一說法和亥○○所述完全不符,已如前述,至於辯護人提到109年9月26日海神給予的250萬元費用,顯然與本案400萬實為二事。 2、辯護人認為被告癸○○對於400萬元並無權決定,實則,被告癸○○對於400萬元已經委由亥○○出面,透過亥○○的手,已經足以去和戌○○、丑○○、乙○○等人的海神方面達到磋商、來回議價並順利收到賄款的結果,對於被告癸○○來說這筆鉅款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依照其和亥○○的關係,根本不用大剌剌的白紙黑字,從最後金錢的流向已經足以證明被告癸○○的主導地位。 3、辯護人認為依照戌○○的說法,本來亥○○還願意開立此一400萬匯款的發票,並推論倘若是賄款,怎麼可能會想要開發票,但一來卷內並無辯護人所指出此400萬元有開立發票,二來對於海神方面而言,這筆莫名其妙多出來的款項,自然會想要看能否從公司帳目相關名目可以順利核銷,就如同本案的丙○○及其所屬永鑫方面一般,並無以反推這筆400萬元就不是賄款。 4、辯護人認為本案所提到的4月21日有誤,則關於此一日期時序錯誤,業經釐清在前,另外,關於辯護人所說「要拿也要合理的拿?」並沒有主詞,是戌○○自己誤信下開始給錢,並且受到亥○○的誤導,但回到當下情境,當時任開發案場所在地的地方首長,對於廠商講出上開話語,會只是一個玩笑話而已嗎,後續透過亥○○的奔走,400萬元也順利入袋下,所謂「要拿也要合理的拿」就是明確給予海神方面的明示。 5、辯護人認為本案並未見到檢察官舉證犯意聯絡及對價關係,關於對價關係部分業如前述,至於犯意聯絡部分,戌○○、丑○○、乙○○等人代表海神會晤被告癸○○是透過亥○○的引薦,而亥○○和被告癸○○關係甚為緊密,如同先前所述,亥○○都可以不考慮法律後果下直接替被告癸○○處理永鑫的不實會計憑證,且亥○○也可以不先行商量,直接告知被告癸○○要動用海神方面給予的賄款一部份,這樣的外顯客觀情境,已經足以說明雙方對於海神方面交付賄賂上的認知,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已俱足。 6、辯護人提供卷附之12件建照案的送件時程,跟海神案場的期程幾乎是大同小異,用以證明在海神案場上,並沒有因為去拜會了被告癸○○而有時程變快或因為尚未送入賄款而變慢情事,但本案犯行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亦即被告癸○○是在符合其職權下,沒有任何違背法令下讓海神案場的建築執照通過,對被告癸○○而言,他本來就不需要特別去促進審查的時程,更別說有什麼要故意使審查案件不順利的舉動,是此一答辯並不會使本院形成有利 心證。 7、辯護人認為亥○○的說法在講定金額、如何交款有多個版本,然按證人前後不一致之陳述,其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為 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評估其前後陳述,究以何者為具有 憑信性,證據法有以「與事實矛盾」(contradictory statement)作為彈劾之重要理由。是如有其他事證可資參酌者,證據之取捨時,不能置存在之事證於不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3號判決要旨 可資參照)。查本院已並將證據取捨之理由與最終事實認定論述如上,且對於亥○○而言,固然有減刑的寬典,但相較起來,在其將對被告癸○○不利的實情供出後,等於讓她耕耘數年的光電產業、雲林縣口湖鄉累積的人脈與關係全部化為烏有,在海神申請建築執照過程中,關於金額與金流、被告癸○○所給予的「要拿會合理的拿」的明示等基本事實始終一致,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解尚非可採。 ㈨、被告戌○○、丑○○、乙○○所辯不足採 按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8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戌○○、丑○○、乙○○本均坦承犯行,只是在審理進行期間,因被告癸○○辯護人答辯方向,突然改口自己才是被害人,進而否認犯行,不過從卷證內容以觀,被告戌○○、丑○○、乙○○從去找被告癸○○,並從被告癸○○收到了「要拿會合理的拿」,之後也透過白手套被告亥○○轉送金錢,其3人給予賄款時主觀上即是希冀被告癸○○在職權範圍內給予幫忙或不予以刁難,於此,行賄事證已甚為明確,被告戌○○、丑○○、乙○○所辯均不足以採信。 ㈩、被告亥○○、寅○○就犯罪事實已坦承在卷,且有上開證據可佐,其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據此,此部分被告癸○○、亥○○、寅○○、戌○○、丑○○、乙○○犯行明確,俱應依法論科。 四、 綜上所述,被告癸○○、亥○○、丙○○、寅○○、戌○○、丑○○、乙○○之犯行均 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之理由 ㈠、就犯罪事實部分: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寅○○為勤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亥○○則為勤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當屬公司法第8 條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至被告癸○○、丙○○雖非勤能公司負責人,而不具本條身份,惟其2人就此部分所示犯行,和被告亥○○、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以共同正犯論。 2、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 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 聚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 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輪姦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 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而「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 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刑事判例)。本件被告癸○○、亥○○、寅○○基於為使被告丙○○得以核銷對民眾的賠償隱匿之合意,而為本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渠等並非對向犯關係,自得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3、考量被告癸○○、丙○○就此部分犯行實與被告亥○○、寅○○共同居於主導地位,是不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㈡、就犯罪事實部分: 1、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須所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 始足當之。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不僅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為綜合判斷。必也交付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收受,其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始具有對價關係,故兩者之間如何有對價關係,應在 科刑判決之事實欄內明確記載,並於理由內說明其認定依據,方足資為適用法令之基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07號判決要旨參照)。核被告癸○○、亥○○、寅○○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收受賄賂前之「要求」、「期約」賄賂行為,就犯罪事實部分,收受賄賂前之「期約」賄賂行為,為收受賄賂之階段行為,應為收受賄賂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核被告戌○○、丑○○、乙○○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又被告戌○○、丑○○、乙○○交交付賄賂前之「行求」、「期約」行為,為各次交付賄賂之階段行為,為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3、被告癸○○、亥○○、寅○○,以及被告戌○○、丑○○、乙○○對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交付賄賂之犯行,均係本於同一犯意、同一目的、侵害同一 法益,而於附表所示之緊密時間收受及交付賄賂,各次收受及交付賄賂之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區分,依社會一般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為合理,自均應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4、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非公務員而與公務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亦依該條例 處斷。此與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之意義相同,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是非公務員而與公務員共同實行貪污罪者,應與公務員論以貪污罪之共同正犯。是被告亥○○、寅○○與被告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5、被告戌○○、丑○○、乙○○,就行賄犯行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6、關於刑之減輕事由: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部分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意指行為人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符合上開減刑寬典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且使偵查易於發現真實,以啟貪污犯自新之機會。故被告之自白不論詳簡,並其自白後有無 翻異,苟無所得,而於檢察官偵訊之偵查階段時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3、2148號刑事判決)。經查,本件被告亥○○、寅○○就本案犯行,於調查站、偵訊中均 坦承不諱,已如前述,且其2人代為收受前開賄款,已全數交付被告癸○○,至被告亥○○自行向被告癸○○先行動用50萬部分,則屬其2人間私人借貸關係,是被告亥○○、寅○○本身並無其他犯罪所得,且依卷內亦無相關事證證明被告亥○○、寅○○另有其他不法所得,自無庸繳交犯罪所得,而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②、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部分: 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現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惟「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前段部分,因特別法即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已有「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之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然貪污治罪條例第19條亦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是倘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而論處罪刑之情形,則有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寅○○雖非公務員,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癸○○共同實行犯罪,然其既未參與主動要求、期約行為,僅係代收賄款隨即全數轉交被告癸○○,並未分取何不法利益,惡性難與被告癸○○具有公務員身分者相提併論,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③、關於證人保護法部分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罪之 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倘因而進一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被告在偵查中供述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2條文之規範目的有別,適用要件與範圍亦不同,僅部分合致,如同時符合上開2個減免其刑規定,法律既無類似 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依刑法第70條規定,除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免其刑外,尚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遞減免其刑,始足提供更多誘因,鼓勵被告一再採取有利於己之配合作為,以達全體法規範目的,並符 罪刑相當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66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是參以上開關於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併用之意旨,本院就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之減免其刑規定,亦認應併用之。經查,本案檢察官同意被告亥○○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且其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之犯罪事證,被告亥○○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確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本案犯行,其雖已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減免其刑,然依前揭說明,仍得併同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刑規定,再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再予遞減其刑。 ④、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部分 犯前4項之罪而 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戌○○、丑○○、乙○○就本案犯行,分別於調查官詢問時、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不諱,業如前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⑤、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固為同條例第12條第1項所明定。惟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應負共同責任,其個人所分得財物或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雖在5萬元以下,或個人縱未分得或圖得任何財物及不法利益,然共同正犯間所得或圖得之財物及不法利益總數如超過5萬元,縱屬情節輕微,仍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2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亥○○、寅○○雖僅代共同被告癸○○收取賄款後,全數轉交被告癸○○,本身並無何不法所得或利益,然其與共同被告癸○○所收取之款項達400萬元,顯已超過5萬元之法定門檻,依前開說明,自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⑥、辯護人雖替被告寅○○請求法院,針對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部分再考量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然而,被告寅○○經上開減刑後,刑度上相較於其所犯情節,已不具 情輕法重情形,是此部分請求無以准許。 ⑦、辯護人固然認為被告亥○○在適用多種減刑寬典下,應該可以給予免刑的法律效果,但在整起犯罪中,被告亥○○是至為關鍵的角色,如果不是其來回穿梭,完整傳達被告癸○○的意思,以被告癸○○的身份,根本不容易那麼輕易拿到400萬元,考量角色分工上的吃重程度,難以給予免刑寬典。 ㈢、被告癸○○、亥○○、寅○○就犯罪事實、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六、科刑部分(量刑及定刑) ㈠、本院認為量刑應該具備的架構為: 一件案件在量刑的考量上應該考慮什麼,一直是實務上的難題,而且每個案件無疑都是一位被告生命中的一段歷程,可是法院在量刑時,卻容易聚焦到被告個案中的行為惡性,一方面也是實務目前對於量刑證據資料累積上的缺乏,量刑資料被評價為品格證據,在程序上也不常見到有人會去獨立操作的量刑調查,縱然這幾年已經不少法官有意識的對量刑這塊加以著墨,但普遍來說欠缺一個比較SOP 的作法,也連帶使量刑在後端資料化處理上要花費更大心力與成本。實則,本院認為量刑上必須先回到法條結構,亦即在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 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框架下去操作,法院於個案為 宣告刑之具體裁量,必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而為科刑輕重標準之衡量,使罪與刑能相當,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 一般預防與 特別預防之目的。故刑罰之適用乃對具有(完全或限制) 責任能力之行為人過往侵害法益之惡害行為,經非難評價後依據罪責相當性原則,反應刑罰應報正義、預防目的等刑事政策所為關於以生命、自由或財產權之剝奪限制為內容之主要處分,在觀點上始終著眼於行為人之責任。再者,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而非機械般 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650 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如果要依照過往對於刑法第57條所臚列事由逐一盤點,最終的結果就是沒有量刑說理可言,只會成為一盤散沙,看不出在個案中的犯行因為什麼 量刑因子而有所酌加或酌減。在刑法第57條所謂的10款事由並非全然和本案會有密切相關,有可能個別款項不足以量化到可以成為左右量刑考量事由,例如常見的酒駕案件,酒精濃度或許是個分水嶺,但在稍微超過標準(0.25MG/L)的案件中,就很難成為明確的區別標準。 ㈡、適當融入新的量刑因素及從既有數據如何呈現: 不可諱言,各款事由其實仍有區別,例如其中第4款至第6款顯然偏向行為人個人生命歷程,他之所以成為現在這樣的人,是因為遭遇過了什麼、經歷過了什麼,其家庭環境、學校同儕、出社會後的經歷都可能囊括在內。再者,個案中的量刑因子放置在刑度的光譜上,一定會有從重、從輕量刑因子,這就有如天秤左右的砝碼一樣,有必須酌加刑度的,同時也有必須酌減刑度的,刑度在輕重因子之間落在能對應被告犯行最適切的位置,刑罰反應的除了是行為人責任外,同時不能否認也在回應社會事實的快速變遷,例如酒駕的刑度不斷修法提高,實務判決自然也得有所回應,抑或過往不認為是刑法處理範圍的也慢慢被拉進來射程範圍,最明顯的如過往廣告不實多半訴諸行政管制(罰緩)處理,但進來不少案件轉向由刑法來處置,也就是量刑在上開框架下,必須有能自我回饋與修正的空間,而不是封閉的體系。再者,長期而言,外界對於刑度總不乏有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批評,可是這樣的批評是見樹不見林,要知道量刑其實都是針對不同人(被告)而有不同的評價,雙胞胎除了外表外,個性、生活形態都不見得會一模一樣了,何況是完全不同人的人生際遇,而且個別法官也會帶入自己的生活經驗,立法者本身也在各罪預留量刑的區間,讓法官在個案中做出差異化量刑,而近來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已經啟用,針對若干類型犯罪可以查詢刑度的建議(透過量刑資訊系統中之判決資料,透過統計迴歸方法,分析各種犯罪之刑度,及各種量刑因子對於刑度之影響力大小),在量刑公平性下,如果情節甚為相同,那應該足以成為法官量刑時的一個要往上或往下調整刑度的基準點才是。至於要從 處斷刑的哪一個座標開始放置酌加、酌減砝碼,本院向來認為處斷刑的中度刑度應該是一個合理的起始點,從而,在這樣的架構下應可以期待讓量刑逐漸系統化、脈絡化及可操作化,剩下的只是時間的累積而已。 ㈢、對於司法院建置的量刑系統及相關工具如何回應 1、量刑資訊系統,這是透過刑事法官、統計、資訊專業及編碼人員,從各類犯罪之法院判決書中,蒐集判決書上記載之刑法第57條各款量刑審酌事由所建置。當使用者於輸入欲查詢之量刑事由後,系統即會自動檢索相關判決,提供過往判決符合查詢條件之最高、最低刑度在內之量刑分布情況及刑種全貌圖。 2、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蒐集各類犯罪之法院判決,以統計迴歸方法,分析法官量刑時考量之量刑因子,與其對量刑影響力大小,並召開焦點團體會議,匯集審、檢、辯、學及相關民間團體,對於分析實務判決所得之量刑因子及其影響力大小討論所形成之意見,據以提供各類犯罪之量刑趨勢,供法官參考,且融入社會公平正義之情感,反應社會各方之價值與期待。 3、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參考 英國之論理式量刑基準模式,重點論述量刑之原則與法官應注意事項,邀集審、檢、辯、學及相關婦幼、被害人保護民間團體等焦點團體,研議相關犯罪法官量刑時,應注意審酌從重或從輕之量刑事項,製作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供法官參考。 4、AI量刑系統(事實型及評價型) 所謂司法院目前建置的AI量刑資訊系統,是透過AI(人工智慧)的自然語言處理技術,逐一將判決原始文字中標註相關量刑事由,並自動擷取關鍵字方式,搜尋及判讀加重、減輕法條的適用,同時在標註過程中,作為機器學習的訓練資料,取代人工標註方式即時更新資料庫,而AI量刑資訊系統分為事實型模式和評價型模式,事實型模式是從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內容中,挑選出量刑因子進行歸納整理,使用者可以用個案的事實內容進行查詢。此模式的犯罪類型包括酒駕、詐欺、竊盜、傷害、 肇事逃逸等案件,置於評價型模型則是從判決說明的量刑審酌事由,歸納刑法第 57 條量刑審酌事由,並研判是屬對被告有利、對被告不利或中性的量刑因子,進行歸納整理,使用者可以用個案的量刑情狀進行查詢。此模式的犯罪類型包括槍砲、毒品、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5、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該參考要點包括「宣告刑之裁量」及「 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兩大主軸。就宣告刑之裁量部分,揭示了禁止就構成要件事實雙重評價原則、兼衡有利不利情狀原則、 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並區分刑法第57條各款審酌事由為犯罪情狀事由及行為人情狀事由,除說明各款事由之審酌目的外,並臚列各審酌事由之具體項目及內容,並宜強調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明示執行刑之酌定,宜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依具體情節酌定執行刑。 6、對於上開各種工具,最終都只是提供法官在個案具體量刑時有一個可以較諸過往更具體的操作標準,甚至除了自己審判經驗上的累積外,也能比較在實務判決中,對於類似情況下,量刑的落點會位於哪種區間,而對法官而言,固然不受到查詢的結果拘束,但基於刑罰權的實現無異是國家權力行使的 態樣,自然要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法治國原則的拘束,是以如果法官對於查詢的刑度結果要有給予個案偏離行情的刑度,包括高於或低於查詢的平均刑度,必須要負起足夠的說理義務,量刑是 自由心證,但不是恣意為之。 7、本案中量刑的顯著因子為何? 經本院認定的犯罪情節,有被告癸○○、亥○○、寅○○、丙○○共同為之的填具不實會計憑證罪,在此部分上開司法院量刑相關系統並未見進一步篩選或整理,而回到填具會計不實憑證罪所保護的法益,如同商業會計法制定的目的,在於利用確定之會計處理程序,規範各種商業記錄及計算損益之標準,從而作為課徵商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營業稅」之依據。因此各種會計事項之發生,必須要有「會計憑證」,用來於證明會計事項發生及會計人員憑以記帳之書面資料,所以正確性的要求跟確保,應該是會計憑證最大的意義,在這樣的思考脈絡下,填具不實會計憑證罪的量刑因子,可以涵蓋諸如涉及的金額、造成不實的原因、發現不實會計憑證的難易程度、有無衍生其他的犯罪類型(如常見的逃漏稅捐);就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量刑因子,首先在目前司法實務判決中,舉凡與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有關,臚列諸如「不知廉潔自持」、「有損國家機關公信力(破壞人民對公務員/公權力行使之信賴)」、「破壞公務員形象/損及公務員(機關)聲譽」、「嚴重敗壞公務員清廉節操及國家法紀」、「有損吏治(敗壞官箴)」、「破壞警政聲譽」、「影響社會視聽/害及市政」、「嚴重損害政府官員清廉形象,腐蝕國家法治根基/侵害民主政治之基石,國家民主政治之發展」、「危害公務員形象,傷害法律秩序,傷害國民法感情」、「國家高階公務員,未思人民福祉,以人民利益為依歸」、「有辱國家尊嚴、執法公正形象」等說法,然而,這總歸是在非難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作為外顯的國家權力作用之顯現,需要一個容納其存在於社會中的場域作為基礎,該基礎源自於人民對於公務員職務上的信賴,亦即,在這樣的基礎上,公務員執行職務是透過各個參與該職務的人員對於該具體的職務行為所涉事實背後的一種信賴合致狀態。因此,破壞該種信賴合致狀態產生的收賄行為,即屬對法益的侵害。而是否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則成為一種侵害法益強度(違反義務強度)的客觀判斷標準,由於違背職務收賄行為之惡性較非違背職務收賄行為重大,故成為法官考量刑度高低之因素(未○○,受賄罪之量刑實證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繼而可以衡量的量刑因子,有「是否為職務上行為」、「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的態樣」、「犯罪人數」、「行為人是否臨時起意或主動提出」、「行賄或收賄對於政策推行是否妨礙」都可以成為具體的量刑因子。 ㈣、就被告癸○○、亥○○、寅○○、丙○○、戌○○、丑○○乙○○於本案犯行的量刑: 1、就被告癸○○: 被告癸○○在擔任口湖鄉長前,亦為長期地方耕耘的議員,理應知道在雲林風頭水尾的口湖鄉間,如果能讓光電產業落地生根,對於地方的發展會帶來絕大的助益,尤其在光電經國家列為要推動的能源政策下,作為地方首長理應盡心盡力為在地謀福利, 詎料被告癸○○卻在看到海神方面的代表來訪後,就對不屬於自己的金錢來源起心動念,彷彿看到源源不斷的金錢來源,透過被告亥○○前前後後拿取400萬元的費用,這樣的金錢數額是多少人可能要數年勞動才能賺取的報酬,被告癸○○卻輕易利用身處公職的機會讓海神方面付出高額賄款費用,這勢必讓海神方面金錢周轉上產生困難,甚至會影響光電工程的施作,都是可以想像,明明是人在公門好修行,但被告癸○○卻讓公部門成為民間光電業者心中的夢魘,彷彿是雲林版的官場現形記,地方首長是能撈就撈,水清則無魚,是否是一則不能說的秘密?而被告癸○○利用被告戌○○、丑○○、乙○○擔心工程相關發照的心理,在極短的時間內壓榨出400萬元,同時被告癸○○在口湖鄉為最高行政權力來源,隨時可以去影響建照核發、透過白手套收取金錢、並未違背職務仍給予發照等顯著量刑因子、收賄行為影響國家重要政策去考量,被告癸○○所顯示的都是從重量刑因子,而以其所犯之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來看,為最低7年以上 有期徒刑,佐以被告癸○○仍為地方上知名政治人物所存在的影響力、家庭狀況、過往仍可以算是對地方上有所貢獻、身為家中大哥要照顧父親及家人,以及商業會計法中的填具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在過程中沒有另外牟取利益,是為地方漁民發聲,但仍造成不實填製會計結果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刑。 2、就被告亥○○、寅○○: 被告亥○○、寅○○在本件犯罪結構中,是擔任白手套的角色,不過兩人在責任上仍有不少差距,尤其被告寅○○其實只是受雇於被告亥○○,大致上其所有行為都是受到被告亥○○的指示,而其並沒有從填具不實商業憑證或替被告癸○○收賄行為中獲得什麼利益,說穿了被告寅○○根本難認為舉足輕重,在刑度的考量上必須盡可能往輕度刑的光譜為之;至於被告亥○○,在本案中為關鍵角色,連接著被告癸○○這端與廠商那一端,乍看被告亥○○並沒有從中獲取什麼利益,但實際上被告亥○○透過本案白手套的作為,藉此取得被告癸○○的信任,在當下的情境無疑是讓一個具有在地影響力的人可以協助其日後整合土地時,更順風順水,而被告亥○○不斷替被告癸○○奔波,不管是聯繫、拿錢、送錢幾乎是全心全意,也造成海神案場在光電推動上付出高昂成本,對國家政策落實無疑是一個很大的阻礙,其惡性非輕,至於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也是出於為被告癸○○鞍前馬後,造成會計稽核上的不實結果,亦值得非難,不過考慮到被告亥○○、寅○○均坦然面對犯行,尤其被告亥○○在懊悔下全面配合檢調,讓檢調能按圖索驥將行賄、收賄的路徑勾勒,且被告亥○○歷經此次事件,其長期在口湖經營的人脈、累積的資源全都付之一炬,而寅○○也離開被告亥○○,沒有再替被告亥○○工作,考慮被告亥○○、寅○○兩人家庭狀況、本案參與程度差異、擔任角色輕重有別等一切情狀,對被告亥○○量處如附表編號⒊、⒋所示之刑(含 易科罰金標準),對被告寅○○量處如附表一編號⒌、⒍所示之刑(含易科罰金標準),並考慮被告亥○○、胡家2人未來對行為舉止會更為謹慎,綜合本案中犯罪情節,適合給予緩刑,是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規定,並考慮其2人上開量刑說明中的差異,宣告被告亥○○緩刑期間為5年,且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宣告被告寅○○緩刑期間為2年,且命其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3、就被告戌○○、丑○○、乙○○: 被告戌○○、丑○○、乙○○為了能順利開展在口湖鄉的魚電共生及光電產業,在案場施作過程中因為耳聞在雲林一帶光電業者可能會遭到刁難,所以才找上時任口湖鄉鄉長的被告癸○○尋求協助,豈料是請鬼拿藥單,而被告戌○○、丑○○、乙○○在衡量光電廠相關利潤下,也想透過給付賄款的方式來確保海神公司的案場建照能夠順利放行,無異是用金錢來收買政府機關執行公務的廉潔性,怎無奈遇到被告癸○○的獅子大開口,坐實了有關係就沒關係、沒關係就有關係的貪腐印象,然而,被告戌○○、丑○○、乙○○畢竟是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且也拿出了鉅額款項疏通,這也是其3人在法庭上不斷強調自己才是被害人說法的由來,衡量被告戌○○、丑○○、乙○○3人本來投注大量心血,預計有一番作為的太陽能光電已經無疾而終,自己都涉入刑事程序窘境,佐以被告3人固然在審理最後階段突然改口不承認錯誤,但依照其等歷來所述脈絡,仍可以認為有坦白面對之意,且被告戌○○、丑○○、乙○○均有正常工作、家庭支持功能均完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⒏、⒐、⒑所示之刑(含易科罰金標準),並考慮被告3人對於刑事程序應該會更小心、謹慎,綜合本案中其犯罪情節,適合給予緩刑,是以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款2、第2項第4款規定,宣告其等之緩刑期間為2年,並命被告戌○○、丑○○、乙○○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 4、就被告丙○○ 被告丙○○於本案犯行為和被告癸○○等人填具不實會計憑證,不過 從犯罪動機來看,最主要還是被告丙○○為了能順利解決口湖當地漁民抗爭,為了能順利核銷公司支出的賠償金額,在不得已下,且也因為被告亥○○能配合才填具了不實會計憑證,行為手段上也不是有如實務上常見的公司舞弊行為,在帳目上層層掩飾,而被告丙○○現在也不在永鑫能源公司任職,況且在光電產業,這類公司都只是為了執行各地的案子所成立,名義上雖然為負責人,但實際上並不是真的掌握大量資源的公司掌權者,佐以被告丙○○過往沒有逾越過刑罰界線,此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考量到本案造成的會計不實結果危害並非巨大,佐以其坦然面對錯誤,目前有正當職業,家庭支持功能完善等一切情形,量處如附表編號⒎所示之刑(含易科罰金標準),並考慮被告丙○○對於刑事程序應該會更小心、謹慎,綜合本案中其犯罪情節,適合給予緩刑,是以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款2、第2項第4款規定,宣告其緩刑期間為2年,並命被告丙○○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 ㈤、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 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有明文規定。被告癸○○、亥○○、寅○○、戌○○、丑○○、乙○○所為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復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各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參酌渠等於本案犯行之犯罪情節,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七、關於沒收 ㈠、本案賄款400萬元部分: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38-1 條第1項前段、第3項有明文規定。查本案賄款400萬元,並沒有證據證明存入被告未○○所出借予被告癸○○的相關帳戶或保管箱(詳如後述),則難認有扣案,該款項為被告癸○○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本案其餘扣案物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推定其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且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或其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並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逃漏稅捐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公訴意旨認被告癸○○、亥○○、寅○○、丙○○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第47條之 詐術逃漏稅捐罪等語。惟查: ㈠、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係 結果犯,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本案中,填具不實會計憑證固然為事實,且已認定如前,然而,在被告丙○○方面所給付的顧問合約款項,被告亥○○本就預留繳交稅捐之費用,則是否有生對稅捐機關的稅捐有發生不正確結果, 並非無疑,尤其經本院函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永鑫再生能源公司就『工程顧問委任合約』支出費用,對稅捐正確性之記載產生何影響?有無逃漏稅捐之事實」,經其函覆以:永鑫再生能源公司就「工程顧問委任合約」支出費用,如確屬無實際交易事實,取得不實進憑證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有違反營業稅法規定,應依法補稅裁罰等語,此有該局111年5月12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第1112654635號函文(本院卷三第227頁)在卷 可憑,但本案中,被告丙○○及其所代表之永鑫再生能源公司,確實有支出該筆費用,而從被告亥○○方面所述,也有繳交開立發票的稅捐費用,檢察官方面並沒有再行指出本案中發生有逃漏稅捐相關事證,且由上開函文中也只提到扣抵稅額問題,也並無法證明此筆對於「工程顧問委任合約」支付的價款有逃漏稅捐情形,是參考前開判決意旨,本院無以形成對被告癸○○、亥○○、寅○○、丙○○不利心證。 ㈡、綜上,被告癸○○、亥○○、寅○○、丙○○此部分自不涉及逃漏稅捐,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起訴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為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 實質上一罪及 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及「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無罪: ㈠、公訴意旨認為被告癸○○於任職口湖鄉鄉長期間, 意圖隱匿、移轉渠收受賄款不明來源資金,竟與被告未○○基於隱匿不法所得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由癸○○單獨基於隱匿收受賄賂不法所得之犯意,由被告未○○提供其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設立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證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外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黃金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及臺灣銀行租賃之保管箱(下稱被告未○○借用之帳戶及保管箱),供被告癸○○取得賄款後存入上開帳戶或藏匿於上開保管箱。被告未○○並協助被告癸○○利用該等帳戶內之資金購買股票、美金及黃金,以藏匿犯罪所得及不明來源資金,隱匿鄉長薪資以外包括不法賄款及不明來源所得累計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被告癸○○ 為警查獲後,共先辯稱係向友人葉明清之借款,後又改口稱係其母親過世時所收取之奠儀及標會所得款云云,迄今無法就上開款項提出完整、合理之說明等語,因認被告未○○和被告癸○○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嫌;被告癸○○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之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等語。 ㈡、被告癸○○固坦承有借用被告未○○名下帳戶與保險箱之事實,但主張存放於帳戶內的資金來源並非賄款,辯稱:這些都是母親在往生前,私下將其多年經營賭博之獲利所得囑託交付給我,用來照顧父親與兩個弟弟之用;辯護人辯護以:本於 無罪推定原則,公訴人應就該資金來源係屬於不法所得負擔舉證責任,且起訴事實記載之所得累計「3,457萬6,568.18元」、癸○○辯稱向友人葉明清之借款,改稱係父母過世所收取之奠儀及標會所得等,均未見公訴人舉證 以實其說,自無從依此認定起訴事實之真實性,另外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本件檢察官主張的時點顯然遠超過3年的計算期間等語。 ㈢、按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以及其他法定之罪嫌,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第 6-1 條定有明文。依該條之條文內容,可知其犯罪構成要件如下:①公務員犯該條所示之各罪。②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之情況。③上開期間內增加之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④經檢察官命公務員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而有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情形。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之修正理由固稱本罪之增訂係為發揮舉證責任轉換之功能,然參酌本罪立法目的在於因應「貪污具有隱密性,被發現時常已距犯罪時日甚久,證據可能已被湮滅,犯罪所得多被隱匿,查證頗為困難,影響打擊貪腐之成效」(本罪98年4月22日增訂理由二)。惟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關於被告犯罪事實仍負有舉證責任之法定義務,立法理由所稱之舉證責任轉換,應僅限於為避免檢察官難以證明該財產之來源為貪污所得,而於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已堪認被告符合本罪上揭①至③所示之構成要件後,身為公務員之被告始就被指來源可疑之財產負合理說明義務,並證明該財產係合法取得,以達有效杜絕貪污,兼顧 人權保障之立法意旨,非謂檢察官得全然卸免本罪之舉證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號判決意旨參照)。實務上,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該罪時,應先就①至③之要件負舉證之責,被訴公務員始須就檢察官所指來源可疑之財產,負說明其來源之義務,就財產之來源,盡其釋明之責為已足,該公務員為釋明後,檢察官如主張其說明不實,檢察官仍應就其此一主張負舉證責任;又該公務員就財產來源之說明範圍,僅限於該可疑財產係自何人或何處取得,不及於取得該財產之原因事實或法律關係,始不致直接使被告陷入自我揭露「犯罪嫌疑」、「犯罪事實」,或提出不利於己「證據」之困境,而與「 不自證己罪」、「 緘默權」之憲法保障發生牴觸(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據上所述,本件即應先判斷檢察官就上揭①至③之要件是否已負舉證責任,被告對於財產來源之說明義務是否已經發生,唯在被告就檢察官所指來源可疑之財產應負合理說明(釋明)義務時,方須判斷其有無上揭④所示違反說明義務之情形;倘被告就被指來源可疑之財產尚不負合理說明義務,自不生是否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等違反說明義務,進而成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問題;次按檢察官命涉案公務員說明之時機,係在發現涉案公務員之「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時,所謂「顯不相當」係一規範性構成要件,並未限定具體金額及範圍,應依個案判斷公務員所增加之財產與其公職薪俸等收入是否顯不相當,亦即應以該公務員之公職薪俸、合法收入為其財產增加數額之比較基準,檢視是否有不相稱金錢資源或財產之增加,不以本罪修正前所定之「當年度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為唯一判斷基準。而為避免本罪對於公務員違反來源不明財產之說明義務採取入罪化,而發揮前揭「舉證責任轉換」功能之立法方式,導致「無罪推定」等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及「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被告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受到侵蝕,對於上開「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等未設明確基準或具體金額、範圍之規範性構成要件,自應採取不違背憲法與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之解釋。關於「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要件,考其修正理由略謂: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0條規定及各國立法例,就認定來源可疑財產之標準,均以「財產顯著增加」、「與公職薪俸不相稱的金錢資源或財產」、「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等方式規範,亦即有關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係依具體個案事證認定增加之財產與收入是否顯不相當,並無一體適用之具體金額,以免滋生法律漏洞,或於收入高低不同之個案中反生不公平現象。本條原訂「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雖框定具體之增加額度,惟以「增加財產總額」與「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比較,欠缺比較基礎理由,且對於所得較高之公務員而言,要達到說明義務之門檻即相對提高,而公務員亦有可能以移轉資產、增加支出方式,使增加之財產不超過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總額,以規避法律規定。況且,若該公務員並無前次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欠缺比較基準,而存在法律漏洞。為免上述滋生法律漏洞及個案不公平之弊,爰予修正,以補闕失(本罪100年11月23日修正理由四)。是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規定雖不再以「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為其要件,而改以「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作為判斷基準,然對照該罪立法沿革、上開修正理由及其所引國際公約及外國立法例可知,無論係修正前或修正後規定,均未明文以公務員之公職薪俸作為其收入之內涵或唯一計算基礎,且判斷公務員對於財產來源是否發生說明義務,而與所增加之財產總額比較者,原即不以公職薪俸為限,毋寧係認修正前所採「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之要件,仍可能滋生法律漏洞及個案不公平之弊,始改採依具體個案事證認定「增加之財產與收入是否顯不相當」之規範模式,兼以本罪之立法目的在於有效打擊貪污,而非對於公務員兼職或投資行為之規制,解釋上不應將收入之定義逕自增加 法無明文之限制,而不當擴大公務員應負說明義務之情形。蓋公務員財產顯著增加而不能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釋者, 厥為課與公務員就財產來源負說明義務之正當性基礎,則認定前揭要件中所稱「收入」時,自無限縮於公務員之公職薪俸而排除其他合法收入之理,亦與該等收入是否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或稅捐稽徵等相關規定,並無絕對、必然的關連。綜上所述,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規定所謂「收入」,解釋上並不以公職薪俸為限,尚應包括公務員之薪資所得外其他一切合法所得在內,方得其平。 ㈣、查本案中,被告癸○○向被告未○○所借用之帳戶早於本案收受賄款的109年前,依照法條適用,自然是以109年往後3年作為觀察期間,然而,檢察官是將被告癸○○向被告未○○借用之帳戶及保管箱從開戶起迄案發後的時間均認為有財產來源不明範圍,就此已經與法條文義未合,也顯見其未盡舉證責任,再者,被告癸○○從事為公職,鄉長任期薪資有雲林縣口湖鄉公所111年3月24日口鄉政字第1111200004號函暨檢送該所105年至111年預算書之一般行政-行政管理計畫項部分、林鄉長個人歷史薪資清冊(含每月薪給、年終獎金)、未休假加班費簽證資料及機要費、特別費和鄉長健康檢查費等3項費用核銷之歲出預算明細各1分(本院卷二第427至500頁)附卷可查,但被告癸○○長期為地方政治工作者,在鄉長之前也擔任過議員等職務,在合法範圍下所衍生的投資機會,進而所累積的資產是否真的有顯不相當的增加,比較的基準在哪,也未見檢察官舉證以實其說,尤其從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容來看,也不乏股票投資或黃金買賣的金額變動,難認資產增加就是顯不相當。是本案檢察官未能就被告癸○○確有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產增加乙節證明至本院無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依法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㈤、至於檢察官所起訴違反洗錢防制法跟藏匿代管 贓物罪部分,前者檢察官是認為如附表所示之資產存入所列的戶頭及保管箱,惟就財產來源不明部分,並不足以使本院形成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是無以逕行就如附表所示之戶頭及保管箱,形成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心證。況且,就被告癸○○所收受之400萬元賄款,是否有存入被告未○○借用之帳戶及保管箱,也是是否會成立洗錢防制法犯行及貪污治罪條例中藏匿代管贓物罪的重要關鍵,然查: ①、依據被告癸○○所稱:(經本專案小組檢視未○○的手機,在她刪除的備忘錄中寫有「寶貝你明天下午把保管箱約120萬拿出來;1、100 萬元直接換成美金,我要買美股;2、20萬拿給我,要付一些2樓工程餘款」,未○○向本專案小組供述,内容是她與你對話内容,顯示你有委託她以她個人的金融帳戶代為保管你個人的現金,你如何解釋?)我確實有請未○○幫我保管現金120萬元,她有告訴我說錢放在家裡不安全,所以放在保管箱,至於是哪家銀行我不清楚。我也確實有請未○○將現金120萬元當中的100萬轉換成美金 ,再把另外的20萬元交給我。(根據你前供述,你總計有口湖鄉農會、雲林區漁會、彰化銀行北港分行、臺灣銀行斗六分行以及郵政給未○○保管?)我不想存在我的帳戶裡,因為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問題,我不想被誤以為是所得,(前述你委託未○○保管的現金120萬來源為何?)該筆現金是我母親107年往生前交給我的,(據海神公司人員向本專案組供稱,曾於109年遭亥○○與你勒索400萬元是亥○○陸續把錢交給你,你作何解釋?)絕無此事,我不認識海神公司的人,他們陳述的不是事實。但我曾在口湖鄉公所接見海神公司相關人員以及養殖業者,由他們向我說明他們在口湖鄉設置光電廠的狀況,當時彼此間沒有什麼承諾,我也沒有藉機向業者要脅,但是我承認我有收亥○○現金,總共2 次 ,時間點大概是去年,最早一次是亥○○拿現金50萬元至我口湖鄉服務處給我第二次是我本人直接去臺南市安平區亥○○所稱的公司裡,亥○○給我200萬元現金。亥○○跟我說這是她在口湖鄉從事土地仲介多年,她要給我的分紅,(亥○○只是土地仲介的角色,他是據什麼理由給付你分紅?)就我所知,她是土地開發商,她願意把利潤分紅給我,我沒有想太多就收下來了,但我要澄清,我從未向廠商要脅索賄,(你前述向亥○○收取的現金你如何使用?)我沒有立即轉存,而是將這2 筆錢留在身邊,(上開金錢之用途?)不太記得,我就是拿來自己的平常費用花費,其實薪水都是不太夠用的,加上母親之前的心願是房子整修,後來我服務處也有整修,我自己也花費2、300萬元,(依照你上開所述,亥○○曾經給你吃紅三次,第一次是100萬元或120萬元、第二次50萬元、第三次200萬元,上開三次的錢是否包含在2000萬元的金額内?)這個應該是沒有,我印象中沒有,(用途與流向為何?)答:我自己的花用,我的花用就是住○○○○街00號的整修,沒有單據,就是找工人整修,我也沒有要求要開單據。並非全部都是整修,我沒有記帳的習慣,所以其他錢花去哪邊我也不太確定等語(他1868卷二第303頁至第306頁、第321頁至第323頁),則被告癸○○所收受之400萬是否有存入被告未○○借用之帳戶及保管箱並非無疑。 ②、再者,觀諸被告未○○元大銀行證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份(本院聲扣1卷第57至77頁),雖然有「109年8月26日ATM-14萬元存入(本院聲扣1卷第63頁)」、「109年9月28日現金存款-40萬元存入(本院聲扣1卷第69頁)」、「110年3月24日ATM-7萬元存入(本院聲扣1卷第77頁)」;被告未○○元大銀行外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外幣活存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各1份(偵5777卷二第59至61頁、偵5779卷二第181至183頁),則有「110年1月18日-35,705.36美元存入(台幣結購)(偵5777卷二第61頁)」;被告未○○大額通貨交易紀錄1份(他1868卷二第277至278頁)有「110年1月18日-100萬(交易種類:其他)」(他1868卷二第277頁),上開相關金流並未見到有將所收賄款400萬元存入被告未○○借用之帳戶及保管箱的直接或間接事證,則在400萬元並無證據足以證明進入上開帳戶及保管箱的前提下,另外,即便扣案物中有2塊金塊(分別為109年12月1日、6日買入),但也無證據足以證明是跟被告癸○○拿取所收賄款去購買,佐以被告癸○○ 自承是將400萬留存手邊支應生活或裝潢所需,自無成立檢察官所指違反洗錢防制法及藏匿代管贓物罪之餘地。 ③、是本案檢察官未能就被告癸○○、被告未○○確有共同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亦未能就被告癸○○有藏匿代管贓物罪之犯行證明至本院無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依法即應諭知對被告癸○○、未○○為無罪之判決。 伍、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酉○○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潘韋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本案被告刑之宣告 | | | | | 癸○○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癸○○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 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亥○○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 | | | 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4年。 | | | 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戌○○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 | | | 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 | | | 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2年。 |
附表、400萬交付過程及相關金流
附表、本案LINE對話紀錄 ㈠108年8月至10月庚○○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訊畫面6張 | | 【對話內容】【庚○○手機之擷圖】 李:庚○○ 永鑫kai:永鑫kai | | | | 永鑫kai:明天3:40我要到口湖鄉公所 (14:19) 你需不需要去因為Chris也要 去(14:20) 我可以問問看 他可不可以帶 我去(14:20) 或是我TAXI過去(14:20) 遠不遠(14:20) ?(14:20) 李:我跟你去吧(14:22) 抱歉剛有電話(14:22) CHRIS好像一大早就要去了(14:22) 如果要坐小黃好像也太遠了吧(14:26) 我去接你好了(14:26) 我也想知道資訊(14:27) 你覺得呢(14:32) 永鑫kai:明天Chris也會去(16:49) 你問問他的行程看是跟他同一 台車還是分兩台車(16:50) 因為我們去口湖鄉公所跟鄉長見面先談再去頂湖村長那邊開會(16:50) 所以我明天鄉長跟口湖村長都 會開到會 | | | | 永鑫kai:口湖鄉長我們是不是一直沒有 打過招呼?(9:21) 也請你幫我問問丁大哥(9:22) 請記得幫我打給頂湖村長打聲 招呼(9:22) 謝謝 李:(通話-44秒)(10:08) 永鑫kai:你說講話很糊 村長(10:09) 李:對啊(10:09) 我有找到丁(10:16) 請他跟村長說一下(10:16) | | | | 李:鄉公所路證,早上我追chris,說網 路上未有核發資訊(10:59) 永鑫kai:呂永欽是好意還是惡意是隊友 還是敵人要確認一下(10:5 9) 李:拿伯說:高壓外線段,縣府路權台1 7線轉民生路台電管路銜接處(10: 59) 李:【回覆:呂永欽是好意還是惡意是 隊友還是敵人要確認一下】怎麼確 認?打去問他嗎(11:00) 永鑫kai:哈哈哈(11:00) | | | | 李:鄉長說,必須跟村長說明鄉公所發 證的二個重點,1.是有多民地主來 公所反應請儘速完成。2.鄉長悉知 當初是呂欽印及呂振謀協助處理, 所以更積極協助,請村長協助(15 :02) 這意思應該是要他們協助(15:03) 永鑫kai:?(15:04) 你剛剛打給鄉長?(15:04) 李:這是之前johnny傳的(15:04) 我想跟你確認意思@@(15:05) | | | | 李:(通話-無回應)(17:27) 永鑫kai:開會中(17:27) 李:是你讓我排的行程啊(17:27) 永鑫kai:目前怎排的(17:27) 我跟JOHNNY是去雲林(17:27) 李:10:30鄉長(17:28) 永鑫kai:處理大家哈哈(17:28) 李:然後主委(17:28) 永鑫kai:鄉長我們應該會拉更早可能九 點多哈(17:28) 李:那我要幾點去接你們?(17:28) | |
㈡110年4、5月丙○○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訊畫面2張 | | 【對話內容】【丙○○手機之擷圖】 譚:丙○○ 徐:Eric徐銘...Alex介紹 | | | | 徐:(傳送文件擷圖)(20:52) 有三位(20:52) 酉○○應該是最資淺的(20:52) 譚:嗯嗯(21:03) | | | | 譚:(通話-18秒)(17:57) 徐:你先找漁民 我們事務所已經開始在準備書狀了,下週我們會跟永鑫的法務部門人員討論(18:05) 需要永鑫進一步提供的資料,昨天下午我們已經聯絡永鑫了(18:06) 所以目前都在進行中(18:06) 譚:感謝(18:20) | | | | 徐:感謝(11:07) 譚:明天5:30你會有空來雲豹 開會嗎? 我週三上午 想下去雲林找漁民 明天下午5:30(23:22) 徐:明天我白天會議很滿,晚上7:30之 後可以(23:34) 譚:辛苦你了(23:36) 好(23:36) 那你來之前跟我說我看跟你約哪邊 錢今天應該付了不然就是明天 感謝感謝(23:36) 徐:好的(23:37) | |
㈢110年5月庚○○手機訊軟體LINE通訊畫面6張 | | 【對話內容】【庚○○手機之擷圖】 李:庚○○ 永鑫V:永鑫Vanessa | | | | 永鑫V:你睡了喔(23:21) 星期三時間留給我(23:21) | | | | 永鑫V:(發話-未接)(8:59) (發話-未接)(10:36) 李:(通話-1分43秒)(15:14) 永鑫V:(傳送臺北搭高鐵到雲林之時刻 表即110年5月5日8:11至09:3 9)(15:21) 李:OK(15:25) 大約何時會回台北呢(16:07) 永鑫V:230以前到台北吧(16:22) 李:OK | | | | 李:(通話-11秒)(8:10) 永鑫V:你有呂青皮的聯絡電話跟地址嗎 (16:03) 李:我跟總幹事要(16:04) 我沒有(16:04) 要嗎(16:04) 永鑫V:好喔~要給律師(16:05) 那可以他們三個的都要一下嗎 李:好(16:06) 永鑫V:感謝 李:(傳送呂青皮等人相關的聯絡電話 資料) 地址都是口湖鄉頂湖村xx號(17:3 6) 永鑫V:我看看(17:38) | ⑴偵5779卷二第193至197頁 ⑵扣押物編號26-6 | | | 李:(發話-無回應)(11:52) 拒接我電話(哭喪臉的貼圖)(11 :53) 永鑫V:在開會啦(12:22) (通話-5分14秒)(12:35) | |
㈣109年3月17日丑○○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海神&安集群組」通訊畫面1張 | | 【群組名稱:海神&安及群組(9)-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又菁:許又菁 勛:海神光能(戌○○) | | | | 又菁:大家早安。請問雲林口湖鄉新北 興段4Mw案子是否需要我提供文 件?或公司名稱等?如果有都可 以提出,我這邊會馬上處理,謝 謝大家。 勛:抱歉,上午會議中,現在才結束回 覆,週五我們會再與口湖鄉長會面 ,確認一些細節,目前尚有幾位地 主在外地,清明返鄉後會完成簽訂 租賃合約。海神再將完整施工模 式,料件等細節,跟安集各位長官 完整報告。以利進行接下來的行政 送件,以及更詳細談合作細節,確 保雙方權益。 | |
㈤癸○○手機行事曆與109年4月21日丑○○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訊畫面共2張 | | | | | | 訪客1000亥○○&養殖種電業者 10:00-10:00 | ⑴偵5777卷一第141至142頁 ⑵扣押物編號1-2 |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麻麻:親愛的麻麻 邱:丑○○ | | | | 邱:出門了(08:31) 鄉長碰面時間(08:31) 麻麻:哇,,,好早喔(15:46) 【讚的貼圖手勢】 邱:回到麻豆了,累啊(15:47) 麻麻:休息一下 邱:嗯啊,剛坐下來 麻麻:嗯嗯 晚點在聊(15:49) 邱:好 | |
㈥109年6月15日至7月19日被告丑○○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7張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麻麻:親愛的麻麻 | | | | 麻麻:我想試芒果 問雲姨,他要嗎? 邱:你要問嗎?還是我問 麻麻:你問好了 你們幾點回去 邱:應該等等吧!黃姐來了 麻麻:辦公室呢 邱:我們在辦公室啊 麻麻:問你幾點回去公司阿 處理好了嗎 邱:恩恩,今天沒進土。就是去了解一 下,這幾天會轉交給焱焱了 | | | 109年6月28日(日)15:44 至 15:45 | 麻麻:還在忙嗎? 邱:在公司跟黃姐聊天啊 他們再聊,我再旁邊加減聽 麻麻:那邊有下雨嗎? 邱:沒欸,好熱 台北該不會又在下雨了吧 麻麻:是的 邱:雨窟阿阿阿 麻麻:黃姐找你們,什麼事 | |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嫻:亥○○ | | | | 邱:好 嫻:12:30 邱:ok 黃姐~我們都到了 嫻:有定位黃小姐 邱:我們上去等你 嫻:(ok手勢貼圖) 我再3-5分 邱:好 | | | | | | | | 【群組名稱:宅急便會所-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麻麻:親愛的麻麻 政傑:政傑 | | | | 邱:哈哈哈 已經吃完早餐又在睡覺了 我們出門了,你們有還在睡的呢 麻麻:我們都起來了阿 你們去那裡 邱:黃姐約吃飯談事情 麻麻:好的 邱:那我們結束離開在聯絡 麻麻:去忙(12:21) 邱:喔喔~騎車(15:13) 麻麻:對喔 邱:嗯嗯,好哦 我們要回公司喝咖啡,順便跟黃姐 聊天 麻麻:黃姊,有跟你們回公司嗎? 好的 邱:等等會過去,我們三重 麻麻:鼎均有去公司喔 邱:他昨天會來 你們吃完看怎樣再聯絡 | ⑴偵5777卷一第200至201頁 ⑵扣押物編號19-22 | | | 麻麻:哈哈 嚇到了嗎? 邱:冠勛發現的 哈哈哈哈,有驚訝了一下 麻麻:明天有休息嗎? 邱:要去找黃姐 麻麻:弟弟今天沒跟你們一起去嗎? 邱:他們休息 麻麻:嗯嗯 邱:剪頭髮嗎 沒欸,他們去好市多 | | | 109年7月19日(日)12:23 至 12:32 | 政傑:在家 麻麻:宅男 政傑:哈哈哈 麻麻:妹阿,昨天幾點回公司 邱:昨天遇到黃姐就回公司了,黃姐說 來我們公司聊 | |
㈦109年7月20日被告黃逸嫻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林哲凌對話畫面1份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林:癸○○ | | | | | |
㈧109年8月4日被告丑○○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2張 | | 【群組名稱:海神口湖蚵寮段場(17)-對話內容】 【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乙○○:乙○○ 春涼:楊春涼 | | | | 邱:@乙○○ 你會來鄉公所吧?到那了 (10:01) 乙○○:快到了(10:01) 邱:OK 邱:@乙○○ 直接上二樓喔(10:04) 乙○○:好 rupert's drop:今天是要去施壓嗎?哈 哈!(10:06) 邱:去喝茶(10:07) 哈哈哈 春涼:要跟鄉長喝早茶啦(10:08) 邱:嘿啦嘿啦,我們這麼和藹可親(10 :08) | |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嫻:亥○○ | | | | 邱:鄭也快到了(10:01) 邱:鄭哥(10:02) 嫻:(通話-0.6秒)(10:04) 邱:(無應答)(12:13) | |
㈨109年8月6日被告黃逸嫻與丑○○及林哲凌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畫面2張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林:癸○○ | | | | 林:(發話與亥○○,未接)(17:28) 林:(發話與亥○○,未接)(17:34) | |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嫻:亥○○ | | | | 邱:https://g.co/kgs/j9njj8 黃姐,這間(18:10) 嫻:(ok貼圖)(18:10) | |
㈩109年8月10日及8月11日被告黃逸嫻與丑○○、戌○○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對話畫面3張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嫻:亥○○ | | | | 嫻:(亥○○發話與丑○○-通話40秒) (14:41) 嫻:(亥○○發話與丑○○-通話10秒) (19:35) | | | | 嫻:(發話與丑○○-未接)(11:41) 嫻:(亥○○發話與丑○○-通話13秒) (13:49) 嫻:(亥○○發話與丑○○-通話38秒) (14:13) 嫻:(亥○○發話與丑○○-通話1分4 秒)(20:45) | ⑴偵5777卷一第232至233頁 ⑵扣押物編號19-22 |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亥○○:亥○○ 熊熊勛:戌○○ | | | | 亥○○:(通話取消)(11:40) 戌○○:(戌○○發話與亥○○-未接) (11:44) 戌○○:(戌○○發話與亥○○-未接) (11:48) 亥○○:(亥○○發話與戌○○-通話1 分30秒)(11:53) 亥○○:(通話取消)(12:00) 亥○○:(通話取消)(20:45) 戌○○:(戌○○發話與亥○○-未接) (21:08) | |
109年8月12日被告黃逸嫻與林哲凌間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對話畫面1張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林:癸○○ | | | | 嫻:(傳送-「養殖新商機雲林創奇蹟開 工動土典禮-邀請卡-pdf) | | | | 林:連一張邀請函都不寄來公所?(12 :01) 嫻:(通話取消)(12:11) (通話取消)(12:32) (通話取消)(12:32) 小朋友第一次做案場考慮不周詳請見諒(12:41) (通話-29秒) | |
109年8月間被告黃逸嫻與戌○○、乙○○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3張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源:乙○○ | | | | 《乙○○來電。將對方設為好友後,即可互相通話。》(13:32) | | | | 嫻:(通話取消)(11:14) (通話取消)(12:06) (通話取消)(15:53) 源:(未接來電)(16:06) 源:資料在建設課課長那邊(16:07) 他說鄉長知道啊! 嫻:(通話-2分18秒)(16:12) | |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熊熊勛:戌○○ | | | | 嫻:(通話-2分11秒)(14:59) 嫻:(傳送函文部分擷圖)(15:03) 【內容:寮段322、323、325、000-0000-00、325-18、325-19、325-20、309-2地號等十筆為申請興建水產養殖設施需求,已請領(109)(口)鄉營建字第00012號建造執照在案,今為申報開工,特將基礎所開挖0立方公尺及應可填CLSM70,000方+再升級配料30,000方兩相抵銷,尚須回填100,000立方公尺,如數列出陳報,確無棄置土方情事,特立此書為據。此致口湖鄉公所】 嫻:(通話-11秒) 熊熊勛:(通話-3分11秒) 嫻:(通話-2分38秒) | ⑴偵5777卷一第255至256頁 ⑵扣押物編號12-12 |
109年8月20日丑○○及亥○○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通訊畫面6張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菁:又菁 邱:丑○○ | | | | 邱:明早9點,會跟鄉長再談一次,其實 建管課早就審完了,主要是鄉長堅 持要拿錢,黃總在跟鄉長喬金額(2 0:35) 菁:【驚訝貼圖】 天啊……辛苦你們了 到處都有人在伸手(21:14) 邱:是啊…很過份,正經做生意,這些 民代,價格還開很誇張,議會都沒 拿那麼多(21:15) 菁:雲林……真的陋習好多(21:16) 邱:其實,台南也很誇張(21:16) 菁:【吃驚貼圖】 我果然太單純了(21:16) 邱:黃總不願意碰台南案件就是這樣(2 1:16) 菁:原來如此(21:16) 邱:談不好,就發動抗議了(21:16) 菁:【沈思貼圖】 對…………!! 很常聽到抗議 原來是利益擺不平(21:17) 邱:這次鄉長直接開口要500萬(21:1 7) 菁:【貼圖】 太誇張了(21:17) 邱:這周就是一直在斡旋金額(21:17) 菁:根本工程也沒賺到這麼多(21:17) 邱:這場黃總是已經做好賠錢準備,先 以完工為主。其實工程都在等這些 地方問題擺平。雲林太久沒案子, 這個案子開始以後,地方勢力就一 直想介入。黃總就這樣忙到狂瘦 真的是很難想像這是台灣,竟然這 麼多骯髒的事情(21:20) | ⑴偵3532卷三第167至170頁 ⑵扣押物編號19-22 |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嫻:亥○○ | | | | 邱:黃姐,會過來嗎(20:36) 你會過來嗎 嫻:有朋友來找 明天把 邱:好(20:38) | ⑴偵3532卷三第171至172頁 ⑵扣押物編號19-22 |
109年9月4日被告丑○○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 | | 【群組-海神口湖蚵寮段案場(17)-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君:不詳 春涼:楊春涼 | | | | 君:@春涼 款項放了嗎?我要跟胡姐說 一下(9:24) 春涼:我做好了,要等珊來放行(9:2 5) 春涼:中午前一定放(9:25) 君:噢噢(9:25) 邱:我中午前會處理(10:00) 邱:誰有建築師那邊的地址(10:08) 邱:給我一下(10:08) 君:(傳送資料)(10:08) 邱:好哦 謝謝 | |
109年9月4日被告丑○○與黃逸嫺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丑○○:邱 嫻:亥○○ | | | | 嫻:(通話-12秒)(10:17) 邱:黃姐~~100萬我放款了喔(12:14) | |
109年9月4日被告黃逸嫻與戌○○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熊熊勛:戌○○ | | | | 嫻:(通話取消)(9:54) (通話取消)(12:35) (通話取消)(15:16) | |
109年9月4日被告黃逸嫻與林哲淩間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3張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林:癸○○ | | | | 嫻:在路上了(13:35) 林:大約幾點(13:42) 嫻:在61北門(13:43) | ⑴偵5777卷一第301至303頁 ⑵扣押物編號12-12 |
109年9月17日至9月21日被告黃逸嫻與林哲凌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林:癸○○ | | | | | | | | 林:(通話-29秒)(7:38) 嫻: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7:39) | | | | 嫻:(亥○○與癸○○通話-14秒) (11:19) | | | | | |
109年9月21日被告丑○○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7張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IVY:IVY 邱:丑○○ | | | | IVY:珊你有轉200萬去甲存嗎?(9:30) 邱:還沒,我回去用,禮拜五來不及, 再來就六日了(9:31) 今天有支票到期嗎(9:31) IVY:恩恩 我知道 你說今天早上要用 今天鄉長那200萬到期(9:32) 邱:好~我回去在處理。我在回去看甲存 的戶名(9:32) 昨天原本要用,結果不確定戶名@@ IVY:哈 好的(9:33) 邱:回去看到我,提醒我一下我立馬飛奔回家拿支票(9:33) | |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春涼:楊春涼 邱:丑○○ | | | | 春涼:(未接來電)(10:55) 邱:訊息我 開會中 怎麼了(10:55) 春涼:珊,永豐打電話來(10:55) 邱:然後 春涼:給鄉長200萬的票,現在人在櫃臺 急著要領錢(10:56) 要我們馬上轉錢過去甲存(10:5 6) 邱:。。。好,我問一下,沒問題立刻 處理(10:56) 春涼:轉完馬上跟我說(10:57) 人現在在櫃臺等(10:57) 邱:嗯 春涼:怎麼要錢要的這麼急ㄚㄉ(11:0 0) 邱:轉好了(11:04) 春涼:好 我馬上跟永豐聯繫(11:04) 邱:我不懂。。是在討債嗎(11:04) 急到永豐打電話來關切!!(11:04) 春涼:是阿我一掛電話馬上罵馬的 要錢要成這樣,永豐小姐很緊張跟我說,客人非常急著要領錢(11:06) 邱:誰去領的(11:06) 有說男生女生嗎 春涼:不知道 她沒說(11:06) 邱:大概是胡姐(11:07) 他有打給君 還是很誇張 春涼:沒錯是胡姊,我確認了(11:07) 永豐小姐急死了(11:08) 邱:胡姐怎麼這麼急 他是被逼喔(11:08) 春涼:我問說不是3:30前錢進入即可, 永豐說沒辦法,客人超急的,一 定要現在要(11:09) 春涼:【回覆-他是被逼喔】應該是鄉長逼的(11:09) 邱:靠。。。真的很扯(11:09) 春涼:是阿 邱:鄉長應該要急著拿下 | ⑴偵5777卷一第337至341頁 ⑵扣押物編號19-22 | | | 【對話內容】【丑○○手機之擷圖】 邱:丑○○ IVY:IVY | | | | 邱:然後10/12甲存出帳00000000是給誰 的找時間我們對一下,我這邊和小本 本哦部分.找記紀錄上甲存出去的款 項剛剛整理上面兩筆.我的金額也不 對了 【哭哭的貼圖】 IVY:【回覆-丑○○傳給雅慧的訊息:雅慧~~你有印象9/21甲存出帳200萬的事給誰得】好像是鄉長,我下課後回家看一下我的硬碟 邱:啊,對!!鄉長200 | |
109年9月30日被告黃逸嫻與林哲凌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1張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林:癸○○ | | | | 嫻:(亥○○與癸○○通話-33秒) (9:59) 林:(未接來電) 林:(癸○○與亥○○通話-13秒) (11:52) | |
109年10月26日至12月25日黃逸嫻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林哲凌通訊畫面5張 | | 【對話內容】【亥○○手機之擷圖】 嫻:亥○○ 林:癸○○ | | | | 林:(通話-23秒)(9:06) 嫻:(通話-1秒) 嫻:(通話-53秒)(9:07) | | | | 嫻:【傳送-海神開工核准函之擷圖】 【內容摘要:棄土證明書-109年9月 4日】(12:03) | ⑴偵5777卷一第387至389頁 ⑵扣押物編號12-12 | | | | | | | | | | | 林:【傳送-光電進逼成龍溼地02之新 聞】(13:20) 【傳送-光電進逼成龍溼第03之新聞】 嫻:收到(14:01) 林:這個新聞很偏頗,反正就是那些 「環保團體」的想法(15:26) 它上面講的,就是海神的場地吧?(15:26) 嫻:應該不是(15:29) (通話-48秒)(15:30) | ⑴偵5777卷一第390至391頁 ⑵扣押物編號12-12 | | | | | | | | |
癸○○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永鑫公司庚○○及亥○○群組對話畫面7張 | | 【…庚○○Kitty(2)--對話內容】 【癸○○手機之擷圖】 庚○○:庚○○Kitty 林:癸○○ 嫻:亥○○〈因為6月23日離開聊天室, 所以擷圖顯示為「不明」〉 | | | | 《14:09庚○○Kitty,邀請癸○○、亥○○加入》
庚○○:呂清皮的老婆也是一口價1千萬 (14:10) 嫻:(貼圖)(14:15) 庚○○:說因為擔心他的房子受損 嫻:聽她放屁 庚○○:我就跟他們說,那怕房子受 損,可以幫忙讓596的親戚租地 借我們過啊 庚○○:他們說596地主的女兒反對,認 為整塊地只租2分,太不合理了 所以我覺得還是從596下手好 嫻:晚上我來找596 嫻:如果不行我們換手 庚○○:嗯 嫻:我有開玩笑說用直昇機載,他老婆 說那也不行,因為領空權也是他們的 嫻:一家人都是搶錢 | ⑴偵5779卷一第111至112頁 ⑵扣押物編號1-2
| | | 庚○○:黃姐,596先別去 等等進公司打給你,跟你說 嫻:好 | ⑴偵5779卷一第112至113頁 ⑵扣押物編號1-2 | | | | | | | 【對話內容】【癸○○手機之擷圖】 庚○○:庚○○Kitty 林:癸○○ | | | | 庚○○:如附件,請知悉,謝謝 《附件摘要:於109年11月20日分別轉帳4筆金額、共120萬至王文清、王 耀賢、王紹○、王文忠帳戶內》 林:(謝謝-貼圖) | ⑴偵5779卷一第107至110頁 ⑵扣押物編號1-2 |
附表、檢察官所主張癸○○借用未○○戶頭及保險箱內明細 總表 | 癸○○控制之帳戶,截至110年5月05日帳戶餘額、資產 | | | | | 未○○元大銀行活存(0000000-0000000) | | | | | 未○○元大銀行證券(0000000-0000000) | | | 存入現金總計33,189,501元,扣除轉帳200萬元買進美金及轉帳1,841,000元買進黃金。 | | 未○○元大銀行外匯(0000000-000000) | | | | | 未○○元大銀行黃金(000000-0000000)-黃金1000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81,066.22元(以每1美元兌換29新臺幣計) | | 至110年5月5日帳戶餘額(以每1美元兌換29元新臺幣計) | 41,088.56元(=14,168.34×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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