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111年度訴字第433號
111年度易字第502號
112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煌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977、9045、9263號、111年度偵字第19、253、539、656、888、1041、1152、1153、1254、1255、1330、1876、1912號)及追加
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06、1597、4720號;111年度偵字第2129、4485、4486、4487、5301、5302、5303、5304;111年度偵字第6923、7150、7649號)、移送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804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原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之
宣示判決
期日,變更為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進行
審判程序,並經
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惟本案犯罪事實眾多、卷證繁雜,為妥
適判決,並考量訴訟經濟、節省司法資源,避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當事人之往返奔波,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變更本案宣判期日至114年12月30日上午9時29分宣示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