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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六簡字第 27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醫療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俊華犯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爰審酌被告固擔心自身傷勢,卻未控制自己情緒,以如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方式前開方式對護理師盧靜怡施以強暴,不僅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更損害醫病關係,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