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子誠
陳怡如
被 告 葉仁傑
上列被告等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439號、第3700號、第3851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依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子誠犯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分別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三年。
犯罪所得新台幣七千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陳怡如犯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分別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犯罪所得新台幣五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仁傑犯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分別處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犯罪所得新台幣七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葉子誠、陳怡如、葉仁傑於民國111年11月間透過Telegram參與暱稱「麥安呢」、「小當家」、「頭頭」等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款工作(
渠等涉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均已經
另案起訴)。葉仁傑為取簿手以及提款
車手,陳怡如負責收水、收取葉仁傑提領之贓款後上繳葉子誠,葉子誠則為收水頭及兼任提款車手,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葉子誠、陳怡如、葉仁傑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詐欺方式,向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
詐術,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各該編號所示金額至人頭帳戶內。另由葉仁傑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於Telegram指示,於收取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後,持前開人頭帳戶金融卡、密碼,於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所示金額,再依指示至特定地點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給在該處等候之陳怡如,再由陳怡如輾轉交付給葉子誠,並由葉子誠再依「小當家」指示,將款項放置於指定地點供不詳成員取走,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葉子誠、「阿虎」以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方法,對各該編號所示被害人行騙後,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款至各該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內。葉子誠再依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Telegram指示,由「阿虎」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葉子誠,於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各該編號金額,提領款項均交由「阿虎」收受,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林艷廷、陳曲蓁、吳安柔、蘇芯緣、陳柏霖、陳一誠、田曉雯、吳迎縈、林宥蓁、尹采媛、劉潔翎、陳佳縈、季昱銘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劉潔翎、賴姮妤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所犯並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訴緝卷第41至43頁),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⒈111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51至57頁)。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244號卷第129至141頁)。
⒈112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59至6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1244號卷第145 至155頁)。
㈢告訴人吳安柔: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63至69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4號卷第159至161頁、165至169頁、173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175至177頁)。
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與LINE暱稱「李佳明」之人對話紀錄(警1244號卷第177至181頁)。
㈣告訴人蘇芯緣: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71至77頁)。
⒉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18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1244號卷第185 至193頁)。
㈤告訴人陳柏霖: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79至83頁)。
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枕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4號卷第197至201頁)。
⒊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209至213頁)。
⒋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215頁)。
㈥告訴人陳一誠: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85至9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244號卷第221至235頁、第249頁)。
⒊匯款明細截圖(警1244號卷第243至245頁)。
⒋與LINE暱稱「林專員」之人對話紀錄(警1244號卷第237至241頁)。
㈦告訴人田曉雯:
⒈111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97至105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翠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1244號卷第277、283、293頁)。
㈧告訴人吳迎縈: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107至111頁)。
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1244號卷第295頁、第301至309頁)。
⒊手機通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297頁)。
㈨告訴人林宥蓁: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93至95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244號卷第251至259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267頁)。
⒋與LINE暱稱「線上客服」對話紀錄(警1244號卷第269至275頁)。
㈩告訴人尹采媛:
⒈111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113至115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警1244號卷第339至345頁、第353至355頁)。
⒊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357頁)。
⒋與LINE暱稱「線上客服」對話紀錄3張(警1244號卷第359至361頁)。
⒌匯款紀錄截圖(警1244號卷第361至363頁)。
被害人賴姮妤:
⒈112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警1428號卷第99至101頁)。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1428號卷第89至97頁、第107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1428號卷第105頁)。
告訴人劉潔翎:
⒈112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警1428號卷第21至25頁、警0630號卷第6至8頁)。
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警1428號卷第19頁、第27至29頁、第67至69頁、第75至77頁、第87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1428號卷第81頁)。
⒋轉帳交易明細(警1428號卷第85頁)。
告訴人陳佳縈:
⒈112年2月22日警詢筆錄(警0630號卷第37至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630號卷第39至44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0630號卷第45頁)。
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0630號卷第46頁)。
被害人季昱銘:
⒈112年2月23日警詢筆錄(警0630號卷第47至4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0630號卷第49、54、60頁)。
⒊匯款紀錄截圖(警0630號卷第63頁)。
⒋手機通話紀錄截圖(警0630號卷第64頁)。
⒈被告葉人傑111年12月17日於全家超商斗六鎮北門市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10張、統一超商斗六詠順門市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警1244號卷第29至49頁)。
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4號卷第119至127頁)。
⒊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4號卷第157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4號卷第195頁)。
⒌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4號卷第219頁)。
⒍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244號卷第311頁)。
⒎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1428號卷第15至17頁)。
⒏被告葉子誠112年2月22日於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警1428號卷第123至129頁)。
⒐被告葉子誠112年2月22日於西螺鎮農會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警0630號卷第65頁)。
⒑被告葉子誠112年2月22日於統一超商豆油門市提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警0630號卷第66頁)。
⒒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警0630號卷第70頁)。
被告筆錄:
①被告葉子誠:
⒈112年3月20日第一次警詢筆錄(警0630號卷第1至5頁)。
⒉112年3月20日第二次警詢筆錄(警1428號卷第11至13頁)。
⒊112年7月1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3700號卷第65至71頁)。
⒋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
②被告陳怡如:
⒈112年2月21日警詢筆錄(警1244號卷第15至17頁)。
⒉112年6月29日偵訊筆錄(偵字第3439號卷第71至73頁)。
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
③被告葉仁傑:
⒈112年2月1日警詢筆錄
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1244號卷第9至13頁、第19頁至23頁)。
⒉112年5月29日
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3439號卷第41至44頁)。
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筆錄。
㈠被告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雖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但此修正與本案犯罪情節無關,自應適用現行規定處罰。核被告三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被告葉子誠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㈡被告三人於附表一、二各編號中對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多次提款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本件被告三人雖未負責對附表一、二各編號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而由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為之,但被告三人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提款及上繳行為,實際分擔詐欺犯罪之部分行為,即與同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之間,各自分工擔任實施詐欺、居間聯繫、由自動櫃員機提款及上繳款項等任務,各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應認附表一各次被告三人與同集團其他成員間、附表二各次被告葉子誠與「阿虎」及同集團其他成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三人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犯、被告葉子誠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三人就附表一各編號、被告葉子誠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欺犯行,被害人與被害情節各有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爰
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詐欺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
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被告三人年僅二三十歲,尚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卻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工作,詐騙多名被害人匯款並輾轉轉交,造成多名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附表一被害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50萬元,附表二被害金額超過20萬元,且製造金流斷點,致檢警難以追查詐欺集團其他上游成員,所為實值非難。本院也考量被告三人
犯後均
坦承不諱(一併審酌洗錢部分符合偵審
自白減刑規定),被告三人與到庭之兩位被害人林艷廷、尹采媛達成調解分期付款(被告葉子誠、葉仁傑均尚未賠償,被告陳怡如則僅賠付第一期各1千元),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葉子誠有多項施用毒品、傷害、詐欺前科,自述為國中肄業、在工地工作,與配偶小孩同住,被告陳怡如先前沒有犯罪紀錄,自述為高職畢業、受雇清洗鞋子包包,與母親姐姐同住,被告葉仁傑先前沒有犯罪紀錄,自述為高職肄業、擔任便利商店店員,獨自居住(本院卷第268至27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被告三人各自參與犯罪腳色、罪責輕重
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以示
懲儆。
四、沒收:
被告葉子誠
自承就附表一犯行有領取報酬約5千元,就附表二犯行有領取報酬2千元(本院卷第266頁、警1428卷第13頁、警0630卷第4頁),而被告陳怡如、葉仁傑則自述附表一犯行當天分別領取報酬5千元、7千元(本院卷第267頁、警1244卷第12至13頁、偵3439卷第42頁),均屬其等各自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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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 旋轉拍賣」購物網站以使用者帳號「duckss00000000」張貼銷售IPAD平板電腦之資訊, 嗣告訴人林艷廷於111年12月15日14時許瀏覽後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nnlala」)聯繫交易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先匯款再寄出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43分、12,400元
| |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49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50分許、7,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旋轉拍賣」購物網站以使用者帳號「@ruholmolla43529」張貼銷售IPAD平板電腦之資訊,告訴人陳曲蓁於111年12月17日14時許瀏覽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交易事宜,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先匯款再寄出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28分、14,000元
| |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3分許、14,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5時34分許,佯稱「ONE BOY」客服人員與告訴人吳安柔聯繫,並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沒消費滿一定金額,會自動從其銀行帳戶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24分、49,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26分、31,985元 ③111年12月17日16時37分、9,999元 ④111年12月17日16時39分、5,995元 | 張雅菁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36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37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③111年12月17日16時39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④111年12月17日16時40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⑤111年12月17日16時41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⑥111年12月17日16時4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⑦111年12月17日16時43分許、16,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全家超商鎮北門市)。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5時54分許,佯稱「TOYSELECT拓伊生活」賣場之客服人員與告訴人蘇芯緣聯繫,並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商品重複下單12個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36分、7,123元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37分、3,123元 | |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28分許,佯稱「未來實驗室」賣場客服人員與告訴人陳柏霖聯繫,並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其設為經銷商,會定期自其銀行中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25分、99,998元
| |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0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7時30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③111年12月17日17時31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④111年12月17日17時3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⑤111年12月17日17時3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7時許,佯稱「ONE BOY」賣場客服人員與告訴人陳一誠聯繫,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其設為經銷商,需要取消訂單,不然會從銀行帳戶中自動扣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8分、13,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7時41分、7,088元 | 張雅菁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55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56分許、1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③111年12月17日16時57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④111年12月17日16時57分許、9,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⑤111年12月17日17時4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⑥111年12月17日17時42分許、18,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⑦111年12月17日18時31分許、15,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39分許,佯稱台新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與告訴人田曉雯聯繫,稱要協助其取消網路消費重複下單的扣款,必須要配合其指示操作ATM機、網路轉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6時49分、29,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6時55分、28,989元 | |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6時45分許,佯稱「TOYSELECT拓伊生活」賣場之客服人員與告訴人吳迎縈聯繫,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將其設定為批發商,會連續扣款12次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39分、17,050元
| |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7日18時許,與告訴人林宥蓁聯繫,稱要協助其恢復遭停權之旋轉拍賣帳戶,須配合其設定金流,需要網路轉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8時27分、14,989元
| |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 | ②111年12月17日18時23分、37,015元
| | ①111年12月17日18時01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②111年12月17日18時02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③111年12月17日18時08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④111年12月17日18時09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⑤111年12月17日18時10分許、8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⑥111年12月17日18時24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⑦111年12月17日18時25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⑧111年12月17日18時26分許、2萬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⑨111年12月17日18時26分許、2,000元(雲林縣○○市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詠順門市)。 | |
| | 某詐欺集團於111年12月17日17時22分許,佯稱「TOYSELECT拓伊生活」賣場客服人員與被害人尹采媛聯繫,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定為購買整個商城商品,今天就會扣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仁傑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1年12月17日17時59分、29,985元 ②111年12月17日18時05分、25,985元 ③111年12月17日18時08分、1,985元 | |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陳怡如、葉仁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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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19時05分許,佯稱「癌症基金會」之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賴姮妤聯繫,稱誤設被害人捐款方式且須重設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子誠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2年2月22日19時41分、 13,985元
| VI VAN HOANG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2年2月22日19時48分許、3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②112年2月22日19時50分許、3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③112年2月22日19時51分許、4,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④112年2月22日20時10分許、3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⑤112年2月22日20時11分許、3萬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⑥112年2月22日20時12分許、25,0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⑦112年2月22日20時16分許、900元(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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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19時03分許,佯稱「HOPE財團 法人癌症基金會」客服人員與告訴人劉潔翎聯繫,稱誤將告訴人定期捐款額度提高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子誠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2年2月22日19時36分、 49,989元 ②112年2月22日20時05分、 49,985元 ③112年2月22日20時08分、 35,985元
| |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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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④112年2月22日21時25分、 29,989元 ⑤112年2月22日21時28分、 18,989元
| 阮文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2年2月22日21時31分許、2萬元(雲林縣○○鎮○○路0號西螺鎮農會)。 ②112年2月22日21時32分許、2萬元(雲林縣○○鎮○○路0號西螺鎮農會)。 ③112年2月22日21時32分許、8,000元(雲林縣○○鎮○○路0號西螺鎮農會)。 ④112年2月22日21時38分許、7,000元(雲林縣○○鎮○○路0號西螺鎮農會)。 ⑤112年2月22日21時54分許、2萬元(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豆油門市)。 ⑥112年2月22日21時56分許、5,000元(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豆油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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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21時35分許,佯稱「magichour」客服人員與告訴人陳佳縈聯繫,佯稱誤將告訴人電影票訂單設定錯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子誠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 |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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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2日19時44分許,佯稱「癌症基金會」客服人員與被害人季昱銘聯繫,佯稱誤將被害人設定為每月扣款之捐款用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於右揭所示時間,匯款如右揭所示金錢,至右揭所示帳戶後,再由被告葉子誠於右揭所示時間、地點,提領如右揭所示之金額。 | ①112年2月22日21時44分、 26,027元
| | | 葉子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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