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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德


            蔡易辰


            黃文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35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NKELUOXIN」商標圖樣之眼鏡貳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俊德、蔡易辰、黃文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CHNKELUOXIN」眼鏡2只,經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俊德、蔡易辰、黃文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於112年7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之眼鏡2只,經鑑定結果認係仿冒「CHNKELUOXIN」商標圖樣之商品,係屬侵害大陸深圳市星雅眼鏡有限公司(下稱陸商星雅公司)之商標權及格斯瑪有限公司專屬授權代理之物,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商標授權契約書、授權書、VK-00000000號三聯式統一發票、XA-00000000號統一發票、證明函各1份、本案仿冒品照片2張、被告黃文標提供與「克羅心深圳元瑞昌眼鏡」之對話紀錄擷圖1張、被告黃文標提供與「星雅客服」之對話紀錄擷圖1張、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2張、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陸商星雅公司出具之證明函1份、雲林地檢署112年保字第137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適法,應予准許。又告訴代理人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第455條之37規定,向本院陳明不提出異議,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