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淑珊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商標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三、查被告因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2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2年9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及執行案卷核閱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SHOP2000及FACEBOOK「HAPPY GO團購趣」社團刊登仿冒商品網頁擷圖照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鑑定報告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1年3月14日函文暨產品鑑定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委任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美國HBI品牌服裝公司委任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扣案物照片等各1份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附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