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國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69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爰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
宣告刑欄「
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附表編號7所示受刑人張勝國所犯之非法
持有子彈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之記載顯屬誤寫,惟此部分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