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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7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69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附表編號7所示受刑人張勝國所犯之非法持有子彈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宣告刑欄「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之記載顯屬誤寫,惟此部分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