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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8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金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金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金國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我家中有個罹患白內障跟重聽領有殘障手冊的父親,他白內障之後需要開刀,而且他的雙耳重度重聽,醫生說已經沒辦法了,我母親剛過世,我還有個國三的小孩需要照顧,我是單親照顧他,我也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我工作是務農種水果,有收成才有錢,希望盡量從輕量刑,我的壓力很大,因為務農不一定每一次都有賺錢,賺也賺不多,我平常需要照顧爸爸跟小孩,我會撿回收去販賣貼補家用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徐金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0年11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2號、第32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9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
判決日
111年11月22日
112年8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490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
確定日
111年11月22日
112年8月8日(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977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