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260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秀盈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363號、第9374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秀盈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
拘役參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鄭秀盈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方式,為竊盜之
犯行(共三次)。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鄭秀盈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張允禹、證人即
告訴人鄭智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現場、路口
監視器畫面翻拍及扣案物照片共19張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
綜上所述,被告犯行均
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至3之各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
被告就附表編號1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竊盜
之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地點,竊取旺仔小饅頭1包、樂天小熊餅乾1盒、蝦餅1包、小熊餅乾1包、韓國泡麵1盒、來一客泡麵1組之數舉動;就附表編號2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竊盜之犯意,在密接之時間、地點,竊取小熊餅乾1盒、魚乾1包、脆迪酥1盒、韓國泡麵1盒、來一客泡麵1組之數舉動,均係
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應各自成立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取得財物,
以附表編號1至3事實欄所示方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又被告前曾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屢次涉犯罪質相同之
竊盜罪,素行尚非十分良好,實有必要以刑罰警惕被告。惟念及被告
犯後均坦承犯行,且犯後已將部分竊得之物歸還予被害人(詳後四、所述),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各次犯行所竊取物品之價值,
暨其
自陳高職畢業、職業工、經濟狀況小康(偵9363卷第9頁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復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手法類似,且於相近時間內實行,定刑時應整體考量以刑法矯正被告之需求性等情,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
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㈡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2所竊得之物均未經扣案,屬被告附表編號1、2犯行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詳如附表編號1、2「主文」欄所示),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竊取之玫瑰花1株已發還被害人張允禹等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
足憑(偵9374卷第33頁),堪認此部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惟被告返還之花盆為灰色花盆,被害人於領回玫瑰花時陳稱:玫瑰花的顏色一樣,但花盆
原本是橘色,該花盆尚未尋獲等語(偵9347卷第21至22頁),而由現場監視器畫面以觀(偵9347卷第35至37頁),被告當時竊取之花盆顏色近似橘色、棕色,堪認當時遭被告竊取之花盆
迄今並未返還被害人,亦未扣案,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本應
予以宣告沒收。惟考量被告返還玫瑰花時,亦已包含花盆1個,倘若再就未扣案之橘色花盆宣告沒收或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鄭苡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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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秀盈於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6時1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雲林縣○○鎮○○路000號由鄭智仁管領之夾娃娃機店內,接續利用機台縫隙徒手竊取鄭智仁所有之旺仔小饅頭1包、樂天小熊餅乾1盒、蝦餅1包、小熊餅乾1包、韓國泡麵1盒、來一客泡麵1組(價值約新臺幣〔下同〕400元)得手。 | 鄭秀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旺仔小饅頭壹包、樂天小熊餅乾壹盒、蝦餅壹包、小熊餅乾壹包、韓國泡麵壹盒、來一客泡麵壹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鄭秀盈於112年7月8日凌晨3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雲林縣○○鎮○○路000號由鄭智仁管領之夾娃娃機店內,接續利用機台縫隙徒手竊取鄭智仁所有之小熊餅乾1盒、魚乾1包、脆迪酥1盒、韓國泡麵1盒、來一客泡麵1組(價值約350元)得手。 | 鄭秀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小熊餅乾壹盒、魚乾壹包、脆迪酥壹盒、韓國泡麵壹盒、來一客泡麵壹組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鄭秀盈於112年5月17日凌晨5時2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雲林縣○○鎮○○路0000號前,徒手竊取放置於門口、張允禹所有之玫瑰花盆栽1盆(價值約300元,其中玫瑰花本身已發還,花盆1個未經扣案)得手。 | 鄭秀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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