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世昌
上 二 人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林孟志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王震川
石啟亨
李豐霖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4號、111年度偵字第8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 由
一、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
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
延展者,應通知
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昌、林孟志、王震川、石啟亨、李豐霖被訴違反
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二法庭
宣判。惟因本案卷證
繁雜之故,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
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
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