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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筆
被      告  張世昌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馮基源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林孟志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王震川


            石啟亨



            李豐霖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4號、111年度偵字第8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昌、林孟志、王震川、石啟亨、李豐霖被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