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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幸燈於112年8月17日14時3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2,000元之海洛因及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幸燈,林幸燈則賒欠價金。 | ⒈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 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41頁至53頁、偵字第9865號卷第225頁至236頁) ⒉112年9月20日 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9865號卷第251頁至254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單1份(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53頁) ⒋112年8月17日14時32分許 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55頁) ⒌112年8月19日11時32分、41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55頁) ⒍112年8月23日10時29分、36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55頁) ⒎112年8月25日12時43分、4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56頁)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八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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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幸燈於112年8月19日11時3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2,000元之海洛因及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幸燈,林幸燈當場給付價金3,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八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三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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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幸燈於112年8月23日10時29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林幸燈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由雷啟彬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予林幸燈,林幸燈則賒欠價金。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雲林縣○○鄉○○村00○000號33室即被告租屋處 | | | |
| | | 林幸燈於112年8月25日12時43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予林幸燈,林幸燈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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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趙韋澄於112年8月19日10時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趙韋澄,趙韋澄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⒈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61頁至73頁、偵字第9865號卷第35頁至47頁) ⒉112年9月20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9865號卷第69頁至73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單1份(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75頁) ⒋112年8月19日10時2分、9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77頁) ⒌112年8月20日19時7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77頁) ⒍112年8月21日15時4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77頁) ⒎112年8月24日10時6分、13時34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79頁) ⒏112年8月26日10時3分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79頁)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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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趙韋澄於112年8月20日19時7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趙韋澄,趙韋澄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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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趙韋澄於112年8月21日11時3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2包予趙韋澄,趙韋澄事後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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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趙韋澄於112年8月25日10時6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予趙韋澄,趙韋澄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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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趙韋澄於112年8月26日10時3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予趙韋澄,趙韋澄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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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8月20日8時5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⒈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海巡署查緝隊卷第93頁至105頁、偵字第9865號卷第171頁至183頁) ⒉112年9月20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9865號卷第213頁至218頁) 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單1份(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107頁) ⒋112年8月20日8時50分、52分、57分、9時8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09頁) ⒌112年8月21日7時30分、3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09頁) ⒍112年9月1日15時6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09頁) ⒎112年9月2日16時59分、17時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09頁) ⒏112年9月3日7時44分、59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09頁至110頁) ⒐112年9月5日17時2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10頁) ⒑112年9月6日16時22分、26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10頁) ⒒112年9月7日18時20分、27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10頁) ⒓112年9月9日17時38分、44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10頁) ⒔112年9月11日17時1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10頁至111頁) ⒕112年9月5日蒐證照片3張(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113頁)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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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8月21日7時3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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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9月1日15時6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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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9月2日16時59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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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9月3日7時44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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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9月5日17時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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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9月6日16時22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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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9月7日18時20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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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9月9日17時38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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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萬福於112年9月11日17時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500元之海洛因予吳萬福,吳萬福當場給付價金5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五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8所示海洛因共8包(連同外包裝),均沒收銷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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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建忠於112年8月18日18時11分許,以門號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忠,林建忠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1次。 | ⒈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27頁至139頁、偵字第9865號卷第127頁至139頁) ⒉112年9月20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9865號卷第159頁至164頁) ⒊市話00-0000000號查詢單1份(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141頁) ⒋112年8月18日18時11分、19時33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43頁) ⒌112年8月22日18時20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43頁) ⒍112年8月25日18時24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43頁) ⒎112年8月28日1時19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44頁) ⒏112年8月31日10時22分、54分、55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44頁) ⒐112年9月4日13時17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44頁) ⒑112年9月8日10時27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44頁) ⒒112年9月11日17時53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44頁) ⒓112年9月8日蒐證照片2張(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145頁) | 雷啓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五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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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建忠於112年8月22日18時20分許,以門號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忠,林建忠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五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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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建忠於112年8月25日18時24分許,以門號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忠,林建忠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五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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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建忠於112年8月28日1時19分許,以門號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忠,林建忠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五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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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建忠於112年8月31日10時22分許,以門號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忠,林建忠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五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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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建忠於112年9月4日13時1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忠,林建忠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五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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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建忠於112年9月8日10時27分許,以門號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忠,林建忠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五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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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建忠於112年9月11日17時53分許,以門號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建忠,林建忠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五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9至23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連同外包裝),均沒收銷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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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許安順於112年9月8日10時25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雷啟彬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予許安順,許安順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⒈112年9月20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51頁至159頁、偵字第9865號卷第81頁至89頁) ⒉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單1份(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161頁) ⒊112年9月20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9865號卷第117頁至119頁) ⒋112年9月8日10時25分、29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63頁) ⒌112年9月9日7時11分許通訊監察譯文1份(海巡署查緝隊卷第163頁) ⒍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基本資料1份(偵字第9865號卷第107頁至108頁) ⒎112年9月8日蒐證照片(與許安順買賣毒品)3張(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165頁至167頁) ⒏112年9月8日監視器翻拍照片(許安順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重機車)照片2張(海巡署雲林查緝隊卷第169頁)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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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許安順於112年9月9日7時11分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雷啟彬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購毒事宜,許安順於左列時間,前往左列地點,由雷啟彬販賣1,000元之海洛因予許安順,許安順當場給付價金1,000元予雷啟彬,以此方式完成海洛因之交易1次。 | | 雷啓彬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一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4、6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雲林縣○○鄉○○村00○000號33室即被告租屋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