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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PMPT金流端」「IPO商戶」向F○○佯稱:投資網路交易平台獲利可期等語,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F○○於111年6月2日警詢筆錄(見偵7160號卷第3至4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7160號卷第33頁、第36至38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4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 ID:asd_992468,暱稱「蘇潔雯Tia」向巳○○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usa2022.egolden.vip)投資黃金獲利可期等語,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巳○○於111年6月2日警詢筆錄(見偵7118號卷第5至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見偵7118號卷第27頁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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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某時,以LINE暱稱「妮」「MFT」及LINE群組「一對一30萬專案」向X○○佯稱:為求發展穩定男女朋友關係,要求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ntd.mftcomme.com)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X○○於111年6月26日警詢筆錄(見偵7388號卷第6至7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7388號卷第11至1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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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天天收入智取營收」網站,A○○於111年5月15日某時,瀏覽該網頁,並依網頁指示加入LINE暱稱「天天收入智取營收」「Kevin Ko」「MEXC客服中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開方式向A○○佯稱:儲值加入交易平台(網址:http://up668.mexcmax.com),透過交易平台代操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A○○於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見偵7805號卷第5至1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7805號卷第12至16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天選程式系統預約窗口」向巳○○佯稱:透過程式代操線上博奕遊戲獲利可期等語,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戊○○於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見偵7805號卷第17至1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見偵7805號卷第20至2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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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蝦小編」「Vivian」「Martin」「Dasom線上客服」向P○○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daasomes.com/transfer)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P○○於111年6月1日警詢筆錄(見偵7805號卷第24至2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7805號卷第26頁、第28至29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透過網路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樂理財」「珮辰(ID:503chen)」向I○○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fa888.towohuy.com)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等語,致I○○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I○○於111年6月4日警詢筆錄(見偵7825號卷第7至1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見偵7825號卷第15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信陞(ID:sun04070)」向子○○佯稱:登入網址:http://shopeeshopping.info成為蝦皮商戶,投資後可賺取商品回饋金等語,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子○○於 ⑴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見偵7829號卷第4至5頁) ⑵於111年6月25日警詢筆錄(見偵7829號卷第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見偵7829號卷第4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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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宇Allen」「客服中心」「張弈霆Bu」「林俊呈-Nick」「嘉瑜」及LINE群組「國際貨幣交友區」向D○○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pmb.myrnne.com)投資股票獲利可期等語,致D○○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D○○於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見偵7924號卷第4至7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7924號卷第27至32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5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Eddy(ID:eddy0419)」向C○○佯稱:可投資股票內線交易獲利等語,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C○○於11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見偵7925號卷第3至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7925號卷第22至24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Lisa宥妤」「cheng」向戌○○友人林薇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Art.nftsaletw.com)投資NFT獲利可期等語,致林薇、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戌○○於 ⑴111年6月2日警詢筆錄(見偵8251號卷第5至8頁) ⑵於111年6月12日警詢筆錄(見偵8251號卷第9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WEGE客服」向R○○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mvp.wadgzh.com)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等語,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R○○於111年6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8419號卷第3至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8419號卷第7至8頁、第12至25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投資網站,己○○於111年5月12日某時,瀏覽該網頁,並依網頁指示加入LINE暱稱「Kevin Ko」「MEXC客服中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開方式向己○○佯稱:儲值加入交易平台(網址:http://up668.mexcmax.com),透過交易平台代操比特幣獲利可期等語,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己○○於111年6月4日警詢筆錄(見偵8507號卷第15至1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8507號卷第25至32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天天收入智取營收」網站,寅○○於111年5月23日某時,瀏覽該網頁,並依網頁指示加入LINE暱稱「天天收入智取營收」「Kevin Ko」「MEXC客服中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開方式向寅○○佯稱:儲值加入交易平台(網址:http://up668.mexcmax.com),透過交易平台代操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寅○○於111年7月8日警詢筆錄(見偵8645號卷第4至7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8645號卷第29至3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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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5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誠(ID:man2655)」「Eddy(ID:eddy0419)」向V○○佯稱:可投資股票內線交易獲利等語,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V○○於111年7月7日警詢筆錄(見偵8684號卷第14至1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8684號卷第25至41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兔兔」「Wang」「客服專員-總機」向乙○○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www.hps9999.com)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等語,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乙○○於111年6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8903號卷第8至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8903號卷第15至16頁反面、第20頁反面至21頁、第26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6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亦呈0829」向Y○○佯稱:其係蝦皮員工,透過網址:http://www.echatsoft.com存入款項,可獲得現金回饋等語,致Y○○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Y○○於111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9404號卷第4至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9404號卷第26至29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推特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yuc2269」「1m_2022」向申○○佯稱:可付費約會,並介紹網址:http://gwwwm.invinciblehk.com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申○○於111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9405號卷第29至30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見偵9405號卷第51至5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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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網賺協會-賺哥」「Limit官方客服」「尹琳」「Limit-秘書長Abby」「Limit-資訊管理部客服」向宙○○佯稱:可介紹線上玩遊戲即可增加收入之網站等語,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宙○○於 ⑴111年8月13日警詢筆錄(見偵9406號卷第19至25頁) ⑵111年8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9406號卷第26至27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9406號卷第30至33頁、第89至12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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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打字訓練」、LINE暱稱「客服專員-Max」「黛比助教」向癸○○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www.bfcwo.com)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癸○○於 ⑴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見新北警卷第25至27頁) ⑵111年6月24日警詢筆錄(見新北警卷第13至14頁) ⒉非供述證據: 癸○○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新北警卷第53至54頁、第57至7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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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秉鈞」「Wang」向S○○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www.gbp.kkarn.com)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等語,致S○○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S○○於111年6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10755號卷第41至4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見偵10755號卷第63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庭听」「Candy」「林家保」「陳仁榮」「YELR500客服」向地○○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www.yelr500.com)投資虛擬貨幣獲利可期等語,致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地○○於111年7月20日警詢筆錄(見基警卷第7至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基警卷第33頁、第44至4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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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睿山」「Wei」「客服專員(中文客服)」向辰○○佯稱:下載投資軟體(網址:s9.inv-flnder.biz)可代操投資白銀獲利可期等語,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辰○○於111年8月2日警詢筆錄(見偵11041號卷第3至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11041號卷第61至62頁、第68至75頁、第84至85頁、第9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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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投資網站,G○○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瀏覽該網頁,並依網頁指示加入LINE暱稱「金流會計唯瑄」「業務秉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開方式向G○○佯稱:儲值加入交易平台(網址:http://hps999.com),透過交易平台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G○○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G○○於111年6月13日警詢筆錄(見偵855號卷第4至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855號卷第5頁反面至第7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0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Case小助手」「B.F.C線上客服」「Camco線上客服」「MiNa指導員」「amelia總指導」「日盛金融陳專員」向黃○○佯稱:透過程式代操線上博奕遊戲獲利可期等語,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黃○○於111年8月3日警詢筆錄(見偵1025號卷第9至1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見偵1025號卷第75至10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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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騰躍公司」、LINE暱稱「小丸子」「趙婷」向丁○○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ocenta.wadgzh.com)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丁○○於111年6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1095號卷第11至1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1095號卷第63至7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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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兔兔打字站」「樊樊」「社長_國強」「創匯金流服務專員」向甲○○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www,xakkaax.com)儲值5萬元即可獲利30萬元等語,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甲○○於111年6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11090號卷第5至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見偵11090號卷第61至63頁、第75、89頁、第103至107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投資網站,K○○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瀏覽該網頁,並依網頁指示加入LINE暱稱「MEXC客服中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開方式向K○○佯稱:儲值加入交易平台(網址:http://up66889.mexcmax.site),透過交易平台代操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K○○於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見偵1364號卷第4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364號卷第17至2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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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IG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Lucinda」「賽伯樂投融」向O○○佯稱:可投資比特幣保證獲利等語,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O○○於111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1414號卷第4至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見偵1414號卷第10至22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0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CMT-Mia」「雅琪」「博淵」「創匯金流服務專員」向亥○○佯稱:加入CMT公司股東(網址:wl.whps9898.com)可享每月分紅等語,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亥○○於111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1576號卷第5至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1576號卷第7至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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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呈」向丑○○佯稱:登入網址:http://shopeeshopping.net成為蝦皮商戶,投資後可賺取商品回饋金等語,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丑○○於111年7月4日警詢筆錄(見偵1829號卷第11至14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1829號卷第59至63頁、第95、103頁、第111至127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翔宇」「Man小誠」「Eddy」及LINE群組「95」向酉○○佯稱:加入群組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酉○○於111年9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2607號卷第7至1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明細、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2607號卷第35至47頁、第53至57頁、第63頁、第69至7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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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永利」「兆盈客服」向周敬棠佯稱:儲值加入遊戲平台(網址:www.zy16888.net)可將遊戲之獎勵金托售轉換現金等語,致周敬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庚○○(原名:周敬棠)於111年8月3日警詢筆錄(見偵2947號卷第3至8頁) ⒉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947號卷第3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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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德明」及LINE群組「黃金操作初階班」向L○○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www.savantfxs.com、www.svglobals.com)操作買賣黃金獲利可期等語,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L○○於111年6月2日警詢筆錄(見偵6366號卷第197至20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見偵6366號第111至1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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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透過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潘」「黃睿山」向向彭寶葳佯稱:下載投資軟體「Invest Finder」可代操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彭寶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彭寶葳於111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見偵8787號卷第141至142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明細、對話紀錄(見偵8787號卷第147頁、第153至17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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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天天收入智取營收」網站,玄○○於111年5月28日某時,瀏覽該網頁,並依網頁指示加入LINE暱稱「天天收入智取營收」「Kevin Ko」「MEXC客服中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開方式向玄○○佯稱:儲值加入交易平台(網址:http://up668.mexcmax.com)後,透過交易平台代操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玄○○於111年7月17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161至16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169、173、18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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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賽局專家百萬團隊」「喬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T○○佯稱:可代操線上博奕遊戲獲利可期等語,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T○○於111年6月2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一第189至190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見偵10715號卷一第191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IG廣告及通訊軟體 messenger暱稱「賜鴻科技有限公司」及LINE暱稱「王祥富」「Julia」「黃翊嘉-副總」「林小姐」向Q○○佯稱:須先匯款參加課程後再返還課程收益等語,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Q○○於111年6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105至111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133頁、第137至15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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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預約完成-服務部」「黛比助教」「Annie客服」「陳總監」向E○○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www.bfcwo.com)進行投注及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E○○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E○○於111年6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二第105至108頁) ⒉非供述證據: 手機畫面翻拍照片1份(見偵10715號卷二第129至1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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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IG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鍾信德」向W○○佯稱:可匯款參加獲利之投資方案等語,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W○○於111年7月28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四第47至49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四第57至58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趙婷」向午○○佯稱:可兼差參加課程從事股票測試,獲利頗豐等語,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午○○於111年6月11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49至5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69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8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Vic-副總」「婷薰」「Zihao主任」向未○○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wealthy.wegetw.com)投資貨幣可賺取差價等語,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張僅玥(原名:未○○) ⑴於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二第9至11頁) ⑵於113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9至20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二第23頁、第35至41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8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范語晴」、LINE暱稱「佳甄(ID:juice0325)」「Xair-客服」「蕭志聰」向卯○○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financial.kasnses.com)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卯○○於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75至7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83至92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預約完成-服務部」「黛比助教」「Annie客服」「陳總監」向壬○○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www.bfcwo.com)進行投注及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壬○○於111年6月6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二第55至60頁) ⒉非供述證據: 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0715號卷二第77至89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1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IG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Peggy」「莫林」「Leon理恩」向N○○佯稱:可透過國際交易系統平台參加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N○○於111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二第193至19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二第221至223頁、第229至2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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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浩宇Allen」「客服中心」「張弈霆Bu」「林俊呈-Nick」「嘉瑜」向J○○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pmb.myrnne.com)下標黃金交易獲利可期等語,致J○○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J○○於111年6月4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一第213至218頁) ⒉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偵10715號卷一第223至24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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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1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Vick詩妘」「Cheng睿」「NFT.S客服」「Yang鋐偊」「羅宜雯」向辛○○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art.nftstoretww.com)投資NFT獲利可期等語,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辛○○於111年6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3785號卷第81至83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3785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43頁至第16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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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8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虎爺」「CMT-Mia」「CMT-ua」「博淵」向H○○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http://www.hps9999.com、brttw.com)代操交易保證獲利等語,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H○○於 ⑴111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201至208頁) ⑵113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9至20頁) ⒉非供述證據: 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見偵10715號卷三第233至264頁、第270至273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誠」向天○○佯稱:登入網址:http://shopee-store.shop,參加蝦皮存款回饋活動,可賺取高額回饋金等語,致天○○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天○○於111年7月18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四第11至15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四第17頁、第23至31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廣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Vic-副總」「婷薰」「Zihao主任」向U○○佯稱:透過交易平台(網址://wealthy.wegetw.com)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U○○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U○○於111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7至8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三第37頁、第41至44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3日某時,透過小雞上工網頁及LINE暱稱「Kevin Ko」向宇○○佯稱:儲值加入交易平台(網址:http://mk168.mexcmax.com),透過交易平台代操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宇○○於111年6月3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一第155至156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一第165至177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架設網站(網址:http://funnyfilm666.wixsite.com),玄○○於111年5月28日某時,瀏覽該網頁,並依網頁指示加入LINE ID「@381xuhqain」「471snvjp」,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上開方式向M○○佯稱:儲值加入交易平台(網址:http://mex99.bitmex7.com)後,透過交易平台代操投資獲利可期等語,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⒈供述證據: M○○於111年6月4日警詢筆錄(見偵10715號卷二第161至162頁) ⒉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見偵10715號卷二第171至18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