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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 | 鄭家和於112年3月14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匯鋮客服」名義,向鄭家和佯稱:下載「匯鋮投顧」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鄭家和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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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 證人即被害人鄭家和112年6月14日警詢筆錄(偵10597卷第27至29頁) ⒉被害人鄭家和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0597卷第33至39、73頁) ②被害人鄭家和之第一銀行eATM網路理財機未登摺交易查詢明細表、中華郵政交易明細查詢清單(偵10597卷第43至45、51至57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 | | |
2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 | 江秀美於112年2月6日某時許,在網路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Vivian建宗老師助理」、「M12揚眉兔氣」名義,向江秀美佯稱:下載「匯鋮」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江秀美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江秀美112年6月18日警詢筆錄(警2501卷第19至24頁) ⒉告訴人江秀美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2501卷第69至71、83至87、105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警2501卷第93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 | | |
| | 蔡浩源於112年4月14日19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上看到電商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OTTO在線客服996」名義,向蔡浩源佯稱:至「OTTO」網站註冊開設網店,儲值費用即可賺取交易差價云云,致蔡浩源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浩源112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6768卷第33至35頁) ⒉告訴人蔡浩源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建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768卷第39、43至45、59至61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6768卷第65頁) ③告訴人蔡浩源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偵6768卷第67至69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 | | |
4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 林瑞照於112年2月14日12時許,在影音軟體YOUTUBE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財經宜」、「 張欣芯」、「8福兔迎祥」名義,向林瑞照佯稱:下載「匯鋮」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瑞照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林瑞照112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警2501卷第13至17頁) ⒉告訴人林瑞照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2501卷第25至30、47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警2501卷第64頁) ③亞濟投資公司明信片翻拍照片(警2501卷第68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 | | |
5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 | 李志瑞於112年4月10日11時許,在影音軟體YOUTUBE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股票-邱沁宜」、「股票-Elsie詩晴-邱宜」、「Ll7-玉兔吉样-詩晴」名義,向李志瑞佯稱:下載「匯鋮」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李志瑞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志瑞112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警6001卷第9至12頁) ⒉告訴人李志瑞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6001卷第7、13至15、27至30頁) ②郵政匯款申請書(警6001卷第17頁) ③告訴人李志瑞與LINE暱稱「助理-Elsie詩晴-邱宜」之對話紀錄截圖75張(警6001卷第31至47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 | | |
| | 王莉祺於112年4月18日8時59分前某時,遭詐欺集團不詳之人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商家客服中心」名義,向王莉祺佯稱:操作「LaZadaMall」網站投資,上架商品匯款即可獲利云云,致王莉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告訴人王莉祺112年5月16日、112年5月17日警詢筆錄各1次(偵3096卷第39至42頁) ⒉告訴人王莉祺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告訴人王莉祺與LINE暱稱「商家客服中心」之對話紀錄截圖5張(偵3096卷第43至61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3096卷第4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096卷第63至65、73至75、81至83頁)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0日儲字第1120163257號函暨所附本案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郵政存簿儲金儲戶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中華郵政帳戶使用者IP位址清單(偵6768卷第21至31頁;警2501卷第111頁) | | | |
| | 鄭明痕於112年2月20日某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胡睿涵」、「張安琪」、「裕萊投資No.168」名義,向鄭明痕佯稱:至「裕萊投資公司」網站,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鄭明痕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被害人鄭明痕112年5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6904卷第9至14頁) ⒉被害人鄭明痕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戶名鄭明痕之台北大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綜合儲金簿封面影本(偵6904卷第29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6904卷第37頁) ③詐騙投資APP之使用頁面截圖5張、被害人鄭明痕與LINE暱稱「胡睿涵」、「張安琪」、「裕萊投資No.168」之對話紀錄截圖36張(偵6904卷第47至59)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904卷第61至64、83至85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 | | |
| | 蔡逸蓁於112年3月初某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粉絲專頁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群組「P 一本萬利」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陳柏毅」、「陳依涵」名義,向蔡逸蓁佯稱:下載「裕萊投顧公司」APP,匯款購買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蔡逸蓁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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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逸蓁112年5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80卷第33至38頁) ⒉告訴人蔡逸蓁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3780卷第45至50、57至58、121頁) ②「裕萊」投資APP使用頁面、LINE暱稱「陳依涵」、「P一本萬利05」、「陳柏毅」之個人頁面、告訴人蔡逸蓁與LINE暱稱「陳依涵」、「裕萊投資No.186」、「P一本萬利05」之對話紀錄截圖共32張(警3780卷第81至95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警3780卷第101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 | | |
| | 陳立璇於112年2月初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Ma哥-股市游擊」結識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其向陳立璇佯稱:下載「滿盈投資公司」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立璇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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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立璇112年5月4日警詢筆錄(偵7973卷第23至25頁) ⒉被害人陳立璇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973卷第21、27至31、41至43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 | | |
| | 梁銘哲於112年4月12日20時許,遭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戶總監胡坤盛」名義,向梁銘哲佯稱:操作「91APP」網站,投資女用貴重精品即可以獲利云云,致梁銘哲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梁銘哲112年4月25日警詢筆錄(偵1967卷第19至22頁) ⒉告訴人梁銘哲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67卷第33至35、43至45頁) ②戶名梁銘哲之玉山銀行仁德分行活期儲蓄存款簿封面暨內頁影本、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2張(偵1967卷第55、59至61頁) ③告訴人梁銘哲與LINE暱稱「客戶總監胡坤盛」之對話紀錄截圖98張(偵1967卷第65至83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 | | |
| | 汪榮芳於112年3月28日19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看到投資股票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謝富旭」、「彭佳琪」、「廣源在線客服No.1688」名義,向汪榮芳佯稱:下載指定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汪榮芳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榮芳112年5月5日警詢筆錄(偵8127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汪榮芳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告訴人汪榮芳與LINE暱稱「廣源在線客服No.1688」、「謝富旭」、「彭佳琪(謝股票)」之對話紀錄截圖46張(偵8127卷第39至61頁) ②正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翻拍照片(偵8127卷第6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舊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127卷第65至68、71至75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7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84187號函暨所附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偵8127卷第15至25頁) | | | |
12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吳文媛於112年2月底某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結識暱稱「Jragan Galau」之人,向吳文媛佯稱: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但為取得 彼此信任,要求先匯款至指定帳戶, 嗣後會再匯還云云,致吳文媛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告訴人吳文媛112年5月31日警詢筆錄(偵10026卷第15至17頁) ⒉告訴人吳文媛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告訴人吳文媛與LINE暱稱「天空海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偵10026卷第19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0026卷第23至29、33頁) ③戶名吳文媛之中國信託銀行台中分行台幣帳戶證券活儲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偵10026卷第31頁) ⒊雲林縣麥寮鄉農會112年5月15日麥農信字第1120002370號函暨所附本案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偵6969卷第37至45頁) | | | |
| | 鍾淮軒於112年4月15日某時許,在交友網站上結識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其向鍾淮軒佯稱:推薦至網頁交易平台上經營服裝網拍,匯入貨款後方能出貨云云,致鍾淮軒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鍾淮軒112年4月22日警詢筆錄(偵6969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鍾淮軒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969卷第25至33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6969卷第35頁) ③告訴人鍾淮軒與LINE暱稱「財部部門客服」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偵6969卷第47頁) ⒊雲林縣麥寮鄉農會112年5月15日麥農信字第1120002370號函暨所附本案農會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偵6969卷第37至45頁) | | | |
14 (即112偵9616等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麥憲雄於112年4月間某日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看到投資股票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股票大師助理彭佳琪」名義,向麥憲雄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麥憲雄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被害人麥憲雄112年6月4日警詢筆錄(警1482卷第3至5頁) ⒉被害人麥憲雄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1482卷第11至15、19至25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警1482卷第27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 | | |
| | 曾志吉於112年4月5日某時許,在網路上結識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其向曾志吉佯稱:投資「軒尼詩購物網站」、「斯沃琪跨境購物平台」,匯款即可獲利云云,致曾志吉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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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⒈證人即被害人曾志吉112年4月20日警詢筆錄(偵11633卷第25至27頁) ⒉被害人曾志吉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633卷第97、105至106、129、163至16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張(偵11633卷第152頁) ③告訴人曾志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偵11633卷第155至162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 | | |
| | 蔡瑞陽於112年2月18日某時許,在交友軟體KONICHAT上結識暱稱「淑芬」之人後,其隨即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瑞陽佯稱:推薦使用「考拉優選」網頁、APP,代墊貨款可賺取差價云云,致蔡瑞陽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蔡瑞陽112年4月24日警詢筆錄(偵8567卷第29至32頁) ⒉告訴人蔡瑞陽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567卷第27至28、33至35、39至40、49頁) ②告訴人蔡瑞陽與LINE暱稱「考拉購客服」、「淑芬」之對話紀錄截圖16張(偵8567卷第59至62、66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及告訴人蔡瑞陽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翻拍照片共3張(偵8567卷第62、64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 | | |
| | 汪瑞鉛於112年4月8日13時45分前某時許,在網路上結識自稱「許文婷」之人,其向汪瑞鉛佯稱:推薦加入「斯沃琪跨境購物平台」工作,可獲得不錯收入,但須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汪瑞鉛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證人即告訴人汪瑞鉛112年5月3日警詢筆錄(偵12759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汪瑞鉛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759卷第17、23至27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12759卷第30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 | | |
| | 龍益心於112年4月17日9時35分許,在影音軟體YOUTUBE上看到投資廣告而依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聯繫後,詐欺集團成員隨即以LINE暱稱「王漢典」、「林舒穎Lynn-八仙過海」、「滿盈客服No.186」名義,向龍益心佯稱:下載「滿盈投信機構」APP,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龍益心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被害人龍益心112年5月10日警詢筆錄(偵11925卷第11至12頁) ⒉被害人龍益心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詐騙投資網站暨合約書截圖3張、被害人龍益心與LINE暱稱「滿盈客服No.186」之對話紀錄、LINE暱稱「王漢典」、「林舒穎Lynn-八仙過海」個人頁面截圖共5張(偵11925卷第15至17頁) ②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11925卷第15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11925卷第15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 | | |
| | 吳曉琴於112年4月12日11時28分前某時許,遭詐欺集團成員偽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輝明」名義,向吳曉琴佯稱:操作「深圳自貿區紅酒交易中心」網站,買賣紅酒即可以獲利云云,致吳曉琴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操作,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欄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 | | |
| | ⒈告訴人吳曉琴112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1739卷第29至32頁) ⒉告訴人吳曉琴報案暨匯款資料: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739卷第33至34、59至63、73至75頁) ②告訴人吳曉琴與「深圳自貿區紅酒交易中心」客服之對話紀錄暨網頁截圖2張(偵1739卷第67、69頁) ③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1739卷第68頁) 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7日、112年6月21日、112年7月4日京城數業字第1120004766、1120006558、1120006792號函暨所附本案京城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存提紀錄單、客戶自跨行ATM交易明細查詢表、IP位址清單、開戶證件影本、存款開戶申請書(偵8567卷第21至25頁;警1482卷第29至39頁;偵11925卷第27至34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