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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4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原      告  李明發  (地址詳卷) 
被      告  陳威証


            聯信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92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