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張柔謙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樓
謝宇珊
歐兆傑
被 告 林岑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岑晏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張柔謙、謝宇珊、歐兆傑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
刑事案件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各該公務電話紀錄單
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