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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昭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昭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78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46號鑑驗書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1、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0578公克;詳見毒偵卷第59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046號鑑驗書在卷可證,足徵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578公克;含包裝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