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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益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2至14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50、816號、113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張益林前涉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2至14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50、816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該案偵查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甲基安非他命4包(入庫重量11.19克,113年度毒偵字第12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6公克,112年度偵字第546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7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7號)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定報告分別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卷第107頁,113年度毒偵字第129號卷第103頁,以及112年度偵字第5467號卷附高雄市立凱醫院112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0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上情均經本院核閱卷無訛。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應知沒收銷燬。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亦同視為毒品,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又附表所示之重量均為依鑑定報告所載之驗餘後重量,此併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甲基安非他命數量
對應案號
1
1包(毛重0.6776公克)
112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5號
2
4包(3.1016公克、3.1367公克、2.6563公克、0.7977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129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35號
3
1包(0.624公克)
112年度偵字第546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7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