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進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速偵字第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黃明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6號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為緩
起訴處分在案,已確定且
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
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
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犯
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
嗣經
依職權送
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9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
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內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確認
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
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明在卷,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現場
暨扣案物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可憑,是
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高壽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