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號
113年度簡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63號、第8339號)後,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甲○○與趙○○(姓名詳卷,下稱甲女)原為男女朋友,因故於民國112年5月初始分手,交往
期間(交往時間詳卷)先後共同居住在新北市、雲林縣之租屋處,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不滿甲女與其分手,明知無
法律上正當理由,竟基於
實行跟蹤騷擾
行為、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
接續犯意,於112年5月3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未經甲女同意,私自將具有定位追蹤訊息通報功能之GPS衛星定位器1臺,裝設在甲女所使用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下稱A車)右後車輪底盤內,而於112年5月31日以衛星定位查悉A車所在位置之方式,無故竊錄甲女非公開之行蹤,並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所示與兩性交往有關之文字訊息給甲女,
以此方式對甲女為違反其意願之騷擾行為,
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甲女於112年6月4日發現該GPS衛星定位器而報警究辦,經警扣得前揭GPS衛星定位器1臺,而查悉上情。
二、程序事項:
㈠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規定,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本案所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
告訴人甲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
告訴人及其家人之
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
予以隱匿或
適當之遮掩。
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由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訴字第635號案件),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坦承犯罪,因認其此部分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㈡證人即告訴人之妹妹趙○榛(姓名詳卷)於警詢之證述。
㈢告訴人出具之勘察採證同意書。
㈣本院112年3月30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3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㈤瑞憶科技有限公司112年7月19日瑞業字第2023071901號函(記載
略以:主機資料與手機號碼0000-000000綁定)、112年10月3日瑞業字第2023100301號函暨GPS追蹤器使用說明書。
㈥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2年6月7日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GPS衛星定位器1臺)(偵8763號卷第51至55頁)、定位追蹤器照片。
㈦被告之手機簡訊(由瑞憶科技所傳送)截圖。
㈧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㈨被告於警詢之供述、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自白。
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
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著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業經被告、告訴人陳述明確,是被告與告訴人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成員。被告對告訴人為本案之不法侵害,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自仍應依刑法之規定論處。 ⒉GPS追蹤器之追蹤方法,係將人造衛星所接收之資料透過通訊系統傳至接受端電腦或手機,顯示被追蹤對象之定位資訊,透過通訊網路傳輸,結合地理資訊系統對於個人所在位置進行比對分析,而獲取被追蹤對象之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移動速度以及滯留時間等資訊之電磁紀錄,固非為捕捉個人之聲音、影像,但仍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範之「竊錄」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裝設GPS追蹤器即時記錄告訴人車輛之動靜行止及狀態,藉此追蹤告訴人行蹤,已侵犯告訴人對其行為舉止不被窺視之需求及合理期待,而造成隱私之侵害,自屬在刑法第315條之1所保護之範圍,被告上開所為自屬竊錄告訴人「非公開活動」。 ⒊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裝設GPS追蹤器即時記錄告訴人A車之動靜行止及狀態,藉此追蹤告訴人行蹤,並傳訊附表所示與性別相關之簡訊內容給告訴人,且其所為對告訴人而言是嚴重的騷擾,經告訴人制止仍持續為之,引起告訴人反感,使告訴人感到害怕,並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參偵8763卷第33至39頁告訴人之警詢筆錄),依據前揭規定,核屬跟蹤騷擾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檢察官對被告在A車裝設GPS定位器竊錄告訴人非公開行蹤之行為,雖僅主張構成妨害秘密罪,然告訴人提告被告對其實施跟蹤行為,包括被告傳送附表所示簡訊及A車遭裝設GPS定位器跟蹤之舉,起訴書亦載明被告裝設GPS定位器竊錄被告「行蹤」,依據前揭說明,核屬跟蹤騷擾行為,是認起訴書就裝設GPS定位器部分,漏未論以被告犯跟蹤騷擾罪,應予補充。 ㈢罪數:
⒈被告於112年5月31日前某日至112年6月4日為告訴人發現本案GPS追蹤器卸除止,持續竊錄告訴人之非公開活動,侵害同一
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於前揭密切接近時、地,多次傳送附表所示簡訊給告訴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而論以一罪。
⒊被告上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實施時間幾乎大致同時併行,
具有緊密關聯性,且被告就是藉由GPS定位器竊錄告訴人位置來瞭解告訴人行蹤,而得以適時傳送附表所示簡訊給告訴人,達到對被告實施跟蹤騷擾之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跟蹤騷擾罪、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處斷,主張被告上開傳送簡訊、裝設GPS定位器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隱私,擅自裝設GPS追蹤器在告訴人使用之A車,而竊錄他人之非公開活動,藉此追蹤告訴人行蹤,並以傳送附表所示簡訊內容對告訴人實施跟蹤騷擾,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終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前有酒駕之公共危險、家庭暴力之恐嚇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非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暨其自述羈押前從事夜市擺攤工作,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工作及經濟狀況,併參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告訴人家屬及告訴代理人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扣案之GPS衛星定位器1臺
,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
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
偵查第1項之罪及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
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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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5月30日12時54分至12時59分間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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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這段時間就能怎麼過 不然呢 你如此對我你就知道 我內心有多麼痛 話不一定說出來 日夜都是在想著你 |
| | 不知道你過得怎樣了 又沒在我 身邊,我內心真的很痛很煩 沒事情啦 你先忙你的工作 我一整個晚上都無法睡 都是你的影子 ,,中毒太深了吧 做事注意安全你有時間在聊 |
| | 安心把工作做好 不要大小眼 人生才會快帮你小孩多帮,公德,永遠愛你的宗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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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什麼都不能像這一張照片 的笑容好好的,說話呢 心情真的很煩很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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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瑜 10幾年了我對你是用心用意 和你在一起了 你的感受不是我沒有體會到 我們每個人的底線都不一樣 有些事無法接受就是無法接受,不能沒有你在身邊.你也知道我不會隨便 去愛一個人的.你真的要那麼無情嗎? 關係可大可小,或許你覺得無所謂 可我始終就是無法接受 人生有緣,時刻想念 你怎麼做有慮我的感受嗎 任何事情都有因果 該有的一定不會少 不管什麼事情都可以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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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你昨晚叫我別打電話 今天才會比較早打給你 你還生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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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你跑了一整天累了 歐巴桑看到你這樣 心真的很痛你還能做多久啊 你的身體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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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6月1日18時12分至18時18分間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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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6月1日18時53分至18時58分間之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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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啥話幹快說不要已讀不回 不然以後就是你自己的事情 到時候你想要跟我說 不見得我會和你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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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巴桑 被你一搞你我還要不要做事情,,,叫你說又不說 被你給打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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