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006號
即 被 告 陳俊維
(現在鳳山○○00000○○○○○之單位 服役中)
上列
聲請人即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8號),聲請解除報到限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維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解除原應於每週一晚間9時前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報到之義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陳俊維現接獲高雄市113年第e021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起,入營服役4個月,因而無法遵期報到,爰請求解除定期報到之命令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2項法院命被告遵守事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58號),本院受命法官訊問聲請人後,除處分聲請人限制住居,且以新臺幣50,000元現金交保,並不得接觸、聯絡本案共犯及被害人外,並處分聲請人應於每週一晚間9時前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報到(見本院卷第49頁)。聲請人於113年12月17日起,須入營服役4個月等情,有高雄市113年第e021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13年12月24日國陸人整字第1130249129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經本院受命法官諭知應定期向派出所報到後,於入營服役前均有按時報到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報到表1份在卷可認,檢察官亦表示:如果確定他真的去當兵的話,解除限制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認。經本院核閱上開聲請人所提事證,審酌聲請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坦承本案犯行,考量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等情,認聲請人之聲請尚非無據,爰裁定如主文。四、依本院受命法官上開處分,聲請人仍應限制住居,並不得接觸、聯絡本案共犯及被害人,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廖宏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