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360號
被 告 魏偕峯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96號),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電子卷證檔案,應遮隱乙○○以外之人基本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調閱並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6號刑事本審及本審以外卷宗之電子卷證,供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甲○○律師閱覽等語。
二、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
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
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
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
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
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故賦予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使辯護人達有效辯護之目的,並促進法院調查
證據之效率。惟按96年7月4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增訂第2項但書,揭示被告聲請交付卷證之內容,得為目的性之限制,其立法理由說明:「如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
另案之
偵查、或
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為免徒增不必要之閱卷勞費、妨害另案之偵查、或他人之隱私資料或業務秘密,允宜由法院得就前開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職是,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
閱卷權固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
辯護權利之一,然考量其防禦權之行使及其他利益之保護,若其聲請閱覽證據資料或證物,倘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該證據之內容可能涉及其他第三人之隱私或其他合法權益,則屬違反
比例原則,則法院應得加以限制之。再按
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5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
持有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審議及調解,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0條規定:「雇主或參與性騷擾
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
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第11點規定:「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相關內容應予保密」,上開規定均有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料、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結果等相關規定,且為落實並強化被害人保護之保密工作,以免造成其等之二度傷害,此類案件之卷證內容之交付,宜
予以限制。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6號被告乙○○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卷證,
核屬訴訟所需,
揆諸上揭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該電子卷證檔案;惟因涉有隱私,並
諭知應遮隱乙○○以外之人基本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㈡聲請人所聲請有關附表二編號2、3之電子卷證部分,經核屬調查申訴被告性騷擾之另案案件,附表二編號2、3與附表二編號4之113年度他字第266號卷末保密資料袋包含之庭呈line截圖,檢察官用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部分之卷宗及證物內容,均已節錄附於附表一所示卷內,附表二編號2、3、4之其餘卷證,應與
起訴事實無關,附表二編號2、3、4部分予以限制閱卷,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且若未限制,有洩漏被害人、第三人隱私
之虞。附表二編號1涉及被害人、第三人隱私,且與被告被訴事實無涉,顯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另之後依檢察官證據調查之主張,視有無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
等情形調整限制閱卷之範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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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偵字第4165號卷(不含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 |
| 113年度他字第266號卷(不含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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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偵字第4165號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 (包含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政風室111年5月12日簽呈1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政風室111年5月6日簽呈1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政風室112年3月15日簽呈1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112年3月10日簽呈1件。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日性騷擾事件申訴案調查報告書1宗 |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日性騷擾事件申訴案調查報告書附件1宗 |
| 113年度他字第266號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 (包含被害人 年籍資料、刑事 告訴狀、送達證書,庭呈line截圖、 證人之年籍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