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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黃靖芸律師
被      告  魏偕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96號),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電子卷證檔案,應遮隱乙○○以外之人基本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調閱並交付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6號刑事本審及本審以外卷宗之電子卷證,供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甲○○律師閱覽等語。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故賦予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使辯護人達有效辯護之目的,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惟按96年7月4日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增訂第2項但書,揭示被告聲請交付卷證之內容,得為目的性之限制,其立法理由說明:「如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為免徒增不必要之閱卷勞費、妨害另案之偵查、或他人之隱私資料或業務秘密,允宜由法院得就前開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職是,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固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然考量其防禦權之行使及其他利益之保護,若其聲請閱覽證據資料或證物,倘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該證據之內容可能涉及其他第三人之隱私或其他合法權益,則屬違反比例原則,則法院應得加以限制之。再按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5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審議及調解,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0條規定:「雇主或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法務部與所屬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第11點規定:「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之人員,對於申訴案件相關內容應予保密」,上開規定均有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料、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結果等相關規定,且為落實並強化被害人保護之保密工作,以免造成其等之二度傷害,此類案件之卷證內容之交付,宜予以限制。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96號被告乙○○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卷證,核屬訴訟所需,揆諸上揭說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該電子卷證檔案;惟因涉有隱私,並知應遮隱乙○○以外之人基本資料(不含姓名)部分,且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㈡聲請人所聲請有關附表二編號2、3之電子卷證部分,經核屬調查申訴被告性騷擾之另案案件,附表二編號2、3與附表二編號4之113年度他字第266號卷末保密資料袋包含之庭呈line截圖,檢察官用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部分之卷宗及證物內容,均已節錄附於附表一所示卷內,附表二編號2、3、4之其餘卷證,應與起訴事實無關,附表二編號2、3、4部分予以限制閱卷,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且若未限制,有洩漏被害人、第三人隱私之虞。附表二編號1涉及被害人、第三人隱私,且與被告被訴事實無涉,顯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另之後依檢察官證據調查之主張,視有無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之證據等情形調整限制閱卷之範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附表一:
編號
卷宗名稱
1
113年度易字第396號本院卷第1頁至第36頁
2
113年度偵字第4165號卷(不含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
3
113年度他字第266號卷(不含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
附表二:
編號
卷宗名稱
1
113年度偵字第4165號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
(包含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政風室111年5月12日簽呈1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政風室111年5月6日簽呈1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政風室112年3月15日簽呈1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人事室112年3月10日簽呈1件。
被害人之送達證書
2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日性騷擾事件申訴案調查報告書1宗
3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1日性騷擾事件申訴案調查報告書附件1宗
4
113年度他字第266號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
(包含被害人年籍資料、刑事告訴狀、送達證書,庭呈line截圖、證人之年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