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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7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巨泰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美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64號、113年度偵字第2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上巨泰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係上巨泰有限公司(下稱上巨泰公司)之負責人,其為參加雲林縣二崙鄉義賢國小(下稱義賢國小)所辦理之「雲林縣112年模範兒童乖寶寶表揚大會受獎人獎品採購」案投標(標案案號:C0000000),竟為圖標得上開標案,而基於變造私文書進而行使,及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前之不詳時間,將上巨泰公司曾向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檢驗科技公司)送驗背包取得之「報告號碼:TX31153/2021/LI日期:2021年3月19日」檢驗報告(下稱原始檢驗報告),以不詳方式編輯附表編號1、2所示之內容,變造原始檢驗報告,製作出變造後之「報告號碼:TX31153/2021/LI日期:2021年3月19日」檢驗報告1份(下稱A報告),及變造後之「報告號碼:TX31153/2022/LI日期:2022年1月27日」檢驗報告1份(下稱B報告)。甲○○變造原始檢驗報告得出A、B報告後,即製作服務企劃書,置入變造之A、B報告,持該企劃書向義賢國小投標而行使之。
  ㈡義賢國小本案標案之評審委員,於112年2月24日開標評審時,因見上巨泰公司之企劃書內容變造之A、B報告,遂誤認投標廠商中,僅有上巨泰公司之背包取得台灣檢驗科技公司之檢驗合格報告,因而陷於錯誤,影響上巨泰公司關於「產品製造與安全」之評審配分(總分100分,佔20分),開標時即因上巨泰公司平均分數最高,並決標予上巨泰公司,致該次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生損害於義賢國小對於該次採購標案開標之正確性,及其他投標廠商公平投標之權益,以及台灣檢驗公司關於檢驗報告之憑信性與商譽。
  案經雲林縣政府函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本案基礎事實
  被告甲○○對於其向義賢國小提出之服務企劃書內,存有與原始檢驗報告內容不符之A、B報告並不爭執,此有上巨泰有限公司服務企劃書1份(他卷第215頁至第246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檢驗科技公司)113年5月3日台檢(紡)字第11205001號函1紙(本院卷第35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信為真。
  ㈡被告之辯詞
    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企劃書內報告內容應是美工排版疏忽誤植,她並不知情,況台灣檢驗科技公司的報告也非投標之必要文件,而評審標準中,關於「產品製造與安全」之評審配分僅佔20分,並非主要分數,且本案是被告甲○○賠錢承作,事後得標之背包也經義賢國小承辦人員要求重送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檢驗且合格,雲林縣採購中心、雲林縣政府也都同意不予撤標或解約,並未造成開標有不正確的結果等語。
 ㈢本院之判斷
 ⒈被告有行使變造檢驗報告之故意
 ⑴A、B報告均非真正由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所出具之報告。其中
  A報告之內容,於顏色及樣品照片等資訊與原始檢驗報告不符,此有A報告及原始檢驗報告在卷可佐(他卷第235頁、本院卷第37至41頁,詳細內容參附表編號1);B報告之內容,於顏色、型號、收件日期、測試日期報告號碼及日期、樣品照片等資訊均與原始檢驗報告不符,此有B報告及原始檢驗報告在卷可憑(他卷第239頁、本院卷第37至41頁,詳細內容參附表編號2)。觀察A、B報告與原始檢驗報告不符之項目,均係報告之實質內容,涉及報告內容之實質更動,斷無可能是「美工排版」所能處理之範疇,足以確認A、B報告,係經人以原始檢驗報告為基礎刻意變造,台灣檢驗科技公司113年5月3日台檢(紡)字第11205001號函亦同此認定(本院卷第35頁)。
  ⑵A、B報告所表彰的內容,意圖說明被告上巨泰公司針對標案的產品,係通過台灣檢驗科技公司確認無毒之產品,核屬刑法第210條所指之私文書。以此角度而言,A、B報告的提供,對於被告上巨泰公司之投標評審應有助益。而台灣檢驗科技公司之檢驗報告,並非本招標案必備文件,此業據證人即義賢國小本案承辦人總務主任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228、233、234頁)。因此,在服務企劃書中提供被告上巨泰公司產品通過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測試之檢驗報告,一定是刻意為之。被告甲○○雖於審理中反覆辯稱是工讀生或員工「誤植」等語(本院卷第254、255頁)。然如前所述,本案A、B報告係刻意變造報告實質內容,不存在「誤植」的可能。單純受僱於被告上巨泰公司之員工,對於標案得標與否並無直接利益相關,實無任何針對企劃書內容刻意造假之動機。故即便真如被告甲○○所言,並非被告甲○○親自操作繪圖軟體變造,本案實際變造報告之人,必定也是依照被告甲○○指示,始變造原始檢驗報告製作A、B報告,而置入企劃書內。被告甲○○身為被告上巨泰公司負責人,對於被告上巨泰公司針對政府標案提出的服務企劃書有A、B報告之不實內容,實無從諉為不知。然因被告甲○○於審理過程中始終不願意透露係何人製作A、B報告,本件尚欠缺有其他人員涉案之證據,故本院只能認定變造行為係被告甲○○所為。
  ⑶由客觀的變造資訊,及主觀之動機因素,已能確認本案A、B報告,均係由被告甲○○刻意變造並提出以供投標使用。被告甲○○辯稱「美工排版誤植」之說法,昧於客觀事實所呈現之變造內容,要無可採。
 ⒉被告甲○○提供變造檢驗報告的行為屬詐術之實施,並造成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⑴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我國國內著名之檢驗單位,在近來諸多食安、商品品質之事件中,均有台灣檢驗科技公司協助判斷之狀況,此為公知之事實。能夠出具該公司檢驗無毒之報告,對於產品之說明及品質之確保,必定有相當正面的影響。經本院詢問證人乙○○本案其他投標廠商有無附上台灣檢驗科技公司之報告時,證人乙○○則證稱:「沒有」(本院卷第235頁)。由此足認,本案其他投標廠商在投標文件裡,並未提出如被告上巨泰公司投標企劃書中所列之台灣檢驗科技公司報告(即A、B報告)。
 ⑵被告甲○○在投標企劃書中,置入被告上巨泰公司之產品經過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測試,相較其他未能提出報告之廠商,本標案評審人員判斷「產品製造與安全」此項評分時,必定會產生評判上的差異,認為被告上巨泰公司之產品有較安全的品質(參雲林縣二崙鄉義賢國民小學雲林縣112年模範兒童暨乖寶寶表揚大會受獎大獎品採購投標廠商評審須知,他卷第57頁)。而證人乙○○亦證稱,台灣檢驗科技公司之報告就標案並非必要文件,但會影響評分標準(本院卷第233、234頁)等語。由此足認,A、B報告對於本標案評審人員的評分審查,確實會對被告上巨泰公司產生有利的影響。
 ⑶本標案有3家廠商參與競標,評審結果,廠商合緣工藝有限公司平均分數為86分,被告上巨泰公司平均分數為91.67分,廠商大來行平均分數為84分(參雲林縣二崙鄉義賢國民小學評審委員評審總表,他卷第175頁)。被告上巨泰公司得分最高,與其他2家廠商差距各為5.67、7.67分。依前揭評審須知所載(他卷第57頁),「產品製造與安全」評分佔總分100分中之20分,被告上巨泰公司提出其他廠商均無之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檢驗報告,實有可能在20分的評分範圍內,造成5.67至7.67分的差距,此差距已足以影響本案標案決標廠商對象。被告甲○○變造A、B報告欺瞞評審人員,確屬詐術之實施,且造成評審人員誤判被告上巨泰公司產品品質較為安全,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⒊被告甲○○變造A、B報告,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⑴如前所述,被告上巨泰公司以企劃書中變造之A、B報告表彰其產品之品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造成義賢國小該次採購標案開標之正確性、其他投標廠商公平競爭投標之權益,以及日後發放背包予雲林縣境內學童之大眾權益,均有相當之負面影響;被告甲○○變造A、B報告,置於企劃書中參與投標之行為,也足使台灣檢驗公司關於檢驗報告之憑信性與商譽受到質疑,此均屬被告甲○○行使變造A、B報告所致生之損害。
 ⑵至被告甲○○雖辯稱後來有補送鑑定合格、也沒有被終止契約等語。然本院認為,上開作法均屬事後彌補之措施,無從正當化其原先欺瞞標案評審人員之犯行。況本案雲林縣政府也不斷發函予義賢國小,質疑義賢國小為何已知檢舉察覺有不實文件投標卻未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參雲林縣政府112年4月10日府採稽二字第1122005553號函,他卷第271頁),且未經上級機關(即雲林縣政府)核准就決定讓廠商繼續履約(參雲林縣政府112年4月25日府採稽二字第1120526256號函,他卷第281頁)。以本案日後發展之情況而言,其實是義賢國小未經上級機關同意,逕讓被告上巨泰公司繼續履約,並將背包全數發放予雲林縣境內學童後,因為收回獎品(即背包)將造成紛擾,雲林縣政府始於事後同意不解除契約(參雲林縣政府112年8月18日府教社一字第1122438505號函,他卷第295、296頁),並非如被告甲○○所辯,有何不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況。
 ⒋關於被告甲○○其餘辯詞之說明:
  辯護人為被告甲○○另提出本案為匿名檢舉,本不應處理,檢舉之人涉有洩密罪之答辯;又辯稱被告甲○○是賠錢做本標案,不可能賠錢了還造假,並聲請鑑定本案得標背包之價錢等情。前揭辯詞,均與本案行使變造文書、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之構成要件認定並無直接關連,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此併予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甲○○、被告上巨泰公司之犯行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⒈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斷。又被告甲○○變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變造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但查刑法第212條之行為客體係以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要件,立法意旨係認此類證書或介紹書,多屬為謀生或一時便利,情節較輕,故於同法第210條、第211條外,設該條科以較輕之刑。然本案遭變造行使之檢驗報告並非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而應屬私文書之一種,被告無製作權限,將之內容變造後持以行使,該當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檢察官認被告所犯為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即有未洽。惟二罪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就此部分變更起訴法條
 ⒉被告甲○○為被告上巨泰公司之負責人,則被告上巨泰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
 ㈡科刑部分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然被告甲○○竟為圖得標,變造檢驗報告,令標案審查人員陷於錯誤,並使其他廠商遭受不公平競爭,其所為實值非難。惟被告甲○○所提供之背包業已發放完畢,目前也查無學童反應收受背包後有何問題之情況,可認被告甲○○本案犯罪所生損害尚屬有限。又被告甲○○犯後否認犯行,自難以此犯後態度,對其刑度為有利之調整。暨衡酌被告甲○○於審理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56頁),就被告甲○○、上巨泰公司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所處之刑,知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上巨泰公司雖因本案犯行而得標本件標案,然本件標案之決標金額為新臺幣22萬5千元,金額不高,本院考量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上巨泰公司因本件標案所獲取之利益為何,今被告上巨泰公司既已履約完成,雲林縣政府也同意不解除契約,且被告上巨泰公司除履約外,也增加提供商品數量20份,並延長保固一年,有雲林縣二崙鄉義賢國民小學採購工作小組會議紀錄(他卷第290頁)可佐。於此情形下,對被告甲○○、被告上巨泰公司再命沒收犯罪所得,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程慧晶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編號
原始檢驗報告內容
變造後之報告內容
1
第一頁:
顏色:藍色/淺藍色/灰色組
第三頁:
第一頁:
顏色:
第三頁:
2
第一頁:
報告號碼:TX31153/2021/LI日期:2021年3月19日
顏色:藍色/淺藍色/灰色組
型號:SCT-8313
收件日期:2021年03月15日
測試週期:2021年03月15日至2021年03月19日
第二頁:
報告號碼:TX31153/2021/LI日期:2021年3月19日
第三頁:
報告號碼:TX31153/2021/LI日期:2021年3月19日
第一頁:
報告號碼:TX31153/2022/LI日期:2022年1月27日
顏色:淺藍色/粉色組
型號:SCT-8203
收件日期:2022年01月22日
測試週期:2022年01月22日至2021年01月27日
第二頁:
報告號碼:TX31153/2022/LI日期:2022年1月27日
第三頁:
報告號碼:TX31153/2022/LI日期: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