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能量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黃守正
共 同
吳文城律師
被 告 華宏工程企業社
代 表 人 徐明津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 4164、5089、7317、7318號),上列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守正共同犯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七罪,分別處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併科罰金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能量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七罪,分別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二百四十萬元。
華宏工程企業社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七罪,分別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一百七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
黃守正係能量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能量公司)代表人,劉景木(本院另行審理)係華宏工程企業社(代表人徐明津,下稱華宏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渠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員,亦為政府採購法第92條所稱之廠商及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黃守正、劉景木均明知公共工程應透過公平、公開之方式,經由市場競爭機制以決定價格而求公共工程之精實,竟為求獲取標案最大利潤、避免價格競爭,自民國108年起至111年間,共同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破壞招標程序的價格競爭功能,以下列方法參與如附表所示之台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台南區營業處、新營區營業處及鳳山區營業處共7件標案,致台電公司辦理採購人員
陷於錯誤,誤信投標廠商間有競標之假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㈠黃守正有意以能量公司承攬附表編號:①台電公司高雄區營業處辦理之 「前鎮二次變電所#6主變壓器拆裝移運工作」(標案案號:0000000000)、③台電公司台南區營業處辦理之「歸仁等2所MTR汰換及善化等3 所GCB汰換等相關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④台電公司新營區營業處辦理之「白河S/S#1MTR
暨永華S/S蓄電池汰換等相關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⑤台電公司台南區營業處辦理之「佳里等2所MTR汰換及車行變電所3具GCB汰換等相關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⑥台電鳳山區營業處辦理之「翠屏S/S主變壓器汰換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及⑦「仁大S/S主變壓器拆除移裝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等6件標案,竟與劉景木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協議由劉景木以華宏企業社填寫較高之價格參標,使華宏企業社不與能量公司競爭,以此詐術虛增投標家數,製造形式上具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台電公司人員因誤信該等標案有公平競爭關係,遂開標並決標予能量公司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㈡劉景木有意以華宏企業社承攬附表編號:②台電公司中施處辦理之「新竹P/S#1、#2MCSG汰換工程機電設備
搬運與安裝工程」標案(標案案號:0000000000),竟與黃守正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協議由黃守正以能量公司填寫較高之價格參標,使能量公司不能與華宏企業社競爭,以此詐術虛增投標家數,製造形式上具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台電公司人員因誤信該等標案有公平競爭關係,遂開標並決標予華宏企業社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⒈113年4月22日調查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303至317頁)
⒉113年4月22日
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453至458頁)
㈡證人即能量公司會計周宥萱:
⒈113年4月22日調查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481至492頁)
⒉113年4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541至547頁)
㈢證人即奕星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孫逸民:
⒈113年4月22日調查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461至468頁)
⒉113年4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475至477頁)
⒈華宏企業社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字第7317號卷第41至43頁)
⒉能量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偵字第7317號卷第45頁)
⒊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前鎮二次變電所#6主變壓器拆裝移運工作」(標案案號:0000000000)公開招標公告、更正決標公告(偵字第7317號卷第11至12頁)
⒋台灣電力公司中施處「新竹P/S #1、#2 MCSG汰換工程機電設備搬運與安裝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偵字第7317號卷第13至15頁)
⒌台灣電力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歸仁等2所MTR汰換及善化等3所GCB汰換等相關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偵字第7317號卷第16至18頁)
⒍台灣電力公司新營區營業處「白河S/S #1 MTR暨永華S/S蓄電池汰換等相關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偵字第7317號卷第19至21頁)
⒎台灣電力公司台南區營業處「佳里等2所MTR汰換及車行變電所3具GCB汰換等相關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偵字第7317號卷第22至23頁)
⒏台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翠屏S/S主變壓器汰換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0)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偵字第7317號卷第24至25頁)
⒐台灣電力公司鳳山區營業處「仁大S/S主變壓器拆除移裝工程」(標案案號:000000000)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偵字第7317號卷第26至27頁)
⒑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254號
搜索票(受搜索人:劉景木、華宏工程企業社、能量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守正)(本院卷第313至321頁)
⒒法部部調查局南部地區工作站113年4月22日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劉景木、華宏工程企業社、黃守正、能量機電科技股份有限松)(本院卷第335至355頁)
⒈
扣案被告黃守正所有價目表3本、延得工程行資料1本、永華案查核委員紀錄表1本、西螺S/S案資料1本、古坑S/S案資料1本、手機1支、筆電資料光碟2片、OPPO手機1支、西螺S/S案合約書1本、(廷)112年9、10月發票5張、能量公司112年度發票1本、能量公司113年1、2月發票1本、周宥萱電腦資料1本、雜記4本、相關單據1本、周宥萱隨身碟2個、周宥萱電腦資料光碟2片、黃政德電腦資料光碟1片
⒉扣案被告劉景木所有存摺(華宏工程企業社台企存摺2本)、劉景木筆記本3本、能量匯入華宏合作款項明細4張、支援各工程工資費用明細2本、謝鳳真筆記本4本、劉景木札記1本、能量公司勞保資料1本、中變801支出費用明細1本、110年5、6月發票明細3張、華宏材料費用3張、華宏與能量工作契約1本、能量與華宏合作款項明細3張、各工程費用明細1本、新竹P/S案核對明細表3張、新竹P/S案核對明細表1本、零用金代墊及出勤月報表21本、華宏工程企業社手機(型號:Samsung Galaxy A5456)1支、劉景木手機(型號:Samsung Galaxy S22)1支、台企
傳票1本、華宏工程企業社隨身碟2個、華宏會計謝鳳真電腦資料(台企傳票、薪資)1片、薪資及其他支出明細(112年3月)1本、傳票26本、電子產品(謝鳳真電腦資料)1支、薪資支出5張
㈥同案被告劉景木:
⒈112年1月4日調查筆錄(他字第997號卷第9至16頁)
⒉113年4月22日調查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5至26頁)
⒊113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105至115頁)
⒋113年4月29日調查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599至613頁)
⒌113年5月20日調查筆錄(偵字第5089號卷第195至209頁)
⒍113年5月20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089號卷第233至238頁)
⒎113年6月21日第一次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第997號卷第137至145頁)
⒏113年6月21日第二次具結之偵訊筆錄(他字第997號卷第997號卷第151至157頁)
⒐113年4月23日本院
羈押訊問筆錄(聲押字第94號卷第287 至297頁)
㈦被告黃守正:
⒈113年4月22日調查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199至215頁)
⒉113年5月20日調查筆錄(偵字第5089號卷第309至315頁)
⒊113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4164號卷第289至296頁)
⒋113年5月20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5089號卷第325至331頁)
㈠核被告黃守正就附表所示7件標案所為,均係犯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黃守正為被告能量公司之代表人,則被告能量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罪,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該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同案被告劉景木就附表所示7件標案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其為被告華宏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則被告華宏企業社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該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就附表所示7件標案,被告黃守正、同案被告劉景木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上開被告等就附表所示7件標案之間,各標案所涉犯行各自獨立,行為可以相互區別,堪認均係不同犯意的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然被告黃守正夥同同案被告劉景木竟相互為圖得標,找來彼此陪標,在附表所示7件標案,虛增投標家數,製造形式上具有多家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妨害投標之正確與正當程序,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附表所示這些標案都已經實際執行許久,目前並未發現有何明顯公安缺失,可認渠等所生損害尚屬有限。被告黃守正犯後已坦認犯行、被告華宏企業社代表人到場表示均無意見(同案被告劉景木也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黃守正審判中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407頁),分別依照各標案金額大小、所擔任為投標或陪標角色之不同情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就被告黃守正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罰金刑,及被告能量公司、華宏企業社各罪宣告之罰金刑,均合併定應執行刑,且就被告黃守正各罪之宣告刑與執行刑,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雖辯護人請求對被告黃守正宣告緩刑,然而,被告黃守正先前早在112年3月間就另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遭檢察官起訴,現仍在橋頭地院審理中,且被告黃守正在本案共計得標6次、陪標1次,其中所得標案有5件金額將近新台幣千萬元至二千萬餘元不等,考量其犯行涉及如此多次的標案與金額,以及後述關於公司犯罪所得難以確認或估算之問題,本院認為對被告黃守正(或能量公司)所宣告之刑仍應依法執行,無從宣告緩刑。 四、關於
沒收:由於附表所示各編號之標案,依卷內證據,並未發現有偷工減料或引發公安疑慮等設備缺失問題,復考慮到近年來原物料越來越高漲的國內物價情況,則被告黃守正或能量公司、華宏企業社是否有取得如何的犯罪所得,確實有疑問,若各別去估算渠等犯罪所得,恐怕欠缺公平的標準,也耗費太多的司法資源,另一方面,本院認為透過附表各罪宣告刑與主文執行刑之處罰,應已足以達到剝奪犯罪所得及預防再犯的效果,因此,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沒收或
追徵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晉展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元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
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相關標案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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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黃守正/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能量公司/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華宏企業社/罰金新台幣七萬元。 |
| | | 新竹P/S #1、#2 MCSG汰換工程機電設備搬運與安裝工程 | | | | | 黃守正/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能量公司/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華宏企業社/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 |
| | | 歸仁等2所MTR汰換及善化等3所GCB汰換等相關工程 | | | | | 黃守正/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八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能量公司/罰金新台幣六十萬元。 華宏企業社/罰金新台幣四十萬元。 |
| | | 白河S/S #1 MTR暨永華S/S蓄電池汰換等相關工程 | | | | | 黃守正/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能量公司/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 華宏企業社/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
| | | 佳里等2所MTR汰換及車行變電所3具GCB汰換等相關工程 | | | | | 黃守正/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八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能量公司/罰金新台幣六十萬元。 華宏企業社/罰金新台幣四十萬元。 |
| | | | | | | | 黃守正/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八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能量公司/罰金新台幣六十萬元。 華宏企業社/罰金新台幣四十萬元。 |
| | | | | | | | 黃守正/有期徒刑五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能量公司/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 華宏企業社/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