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侯珷文
被 告 陳金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嗣改行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金簡字第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