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510號
原 告 周月卿
被 告 右昀浩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生
被 告 林宗智即晟豐農機
上列被告等因莊國勝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
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莊國勝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27號),本院早在民國113年8月6日
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起訴,原告係在113年9月2日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此有本院所蓋收文戳章
可憑,而檢察官針對本院上開駁回公訴之裁定提起
抗告之後,也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463號
裁定駁回檢察官之抗告而確定,因此,本件已沒有任何
刑事案件繫屬,原告自無從「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外,原告並非對刑事案件的被告莊國勝請求賠償,而是對上開第三人等請求賠償,這也與上開條文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係「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規定不符。是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