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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附民字第 7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45號
原      告    郭子朋
被      告    陳芷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芷葳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原告如認受有損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