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字第745號
原 告 郭子朋
被 告 陳芷葳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
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芷葳被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89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
駁回,惟原告如認受有損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