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鳳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張長瑋告訴被告張鳳文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件:114年度偵字第8060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