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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吳基銘
廖慧玲
上 二 人
訴訟
代理人
吳昇燁
被 告 黃明煌
陳阿明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0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