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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撤緩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勝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51、715、813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緩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A01(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以112年度易字第351、715、81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4年,並附緩刑條件等情,於114年5月24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緩刑期前即112年7月8日、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4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14年4月30日以114年度簡字第7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14年6月4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聲請書誤載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業已更正,本院卷第75頁)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5條第2項分有明文。次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關於得撤銷緩刑事由之規定,因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項併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前述「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兩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112年度易字第351、715、813號判決判處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4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1,000元折算1日。均緩刑4年,並附緩刑條件等情,並於114年5月24日確定(下稱原案)。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2年7月8日、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4日犯詐欺罪,經本院於114年4月10日以114年度簡字第7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114年6月4日確定(下稱後案),聲請人於114年9月26日即後案判決確定後4個月內,提出本案聲請等情,有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影本、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26日雲檢智木114執緩241字第1149032047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且聲請人業已於法定期限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之緩刑宣告,洵堪認定。
 ㈡本院審酌兩案均屬於詐欺取財案件,前案犯罪時間為110年3月2日、111年10月1日、111年10月7日、111年10月18日、111年10月22日、111年10月22日、111年10月26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9日、111年11月3日、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16日、111年12月19日、111年12月19日、112年1月12日,後案犯罪時間為112年7月8月、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4日,前案所載原因為A01原為羽球教練,因沉迷網路賭博,造成經濟拮据,復因積欠他人債務,遭到暴力討債,導致手部受創嚴重,已難以繼續負荷羽球教學之工作,因而為錢所逼,均借羽球名義為詐騙,後案亦為借羽球原因詐騙,故兩案件受害者不同、偵辦進度不同及檢察官分別起訴,方分為不同案件,分別先後為判決後確定,則受刑人於為前案犯行時,尚無法預知其犯行,將分為前後案分別進行偵查、審判,亦無法預見其所犯前案將受緩刑之寬典,更不可能得知其所為後案犯行對將來前案所受緩刑宣告可能產生影響,自難憑此遽認受刑人於為前案犯行後,有再展現其主觀惡性,使原緩刑之宣告已難收預期效果之情形,是難認受刑人之再犯可能性及反社會性已達前案所宣告之緩刑有執行刑罰必要之程度。況檢察官又未能提出除上開前案、後案判決以外之其他證據,亦未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實質要件,綜上所述,檢察官聲請撤銷前案判決之緩刑宣告,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喬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主文欄
佐證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告訴人
沈昱成
A01於民國110年3月2日10時4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沈昱成佯稱:為支付羽球用具貸款,急需借錢云云,致沈昱成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①110年3月2日22時28分許
1萬5000元
A01名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1台新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110年3月3日18時33分許
2萬5000元
⒈告訴人沈昱成112年1月17日警詢時之指訴、112年5月11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3556卷第7至15、115至117、123頁)。
⒉戶名沈昱成之玉山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影本、存戶交易明細(雲檢偵3556卷第19至24頁)。
⒊告訴人沈昱成提供之被告身分證翻拍照片2張、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25張(雲檢偵3556卷第25至77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檢偵3556卷第81至83、87至88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4162號、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482號函暨所附溫勝凱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26~111/10/07、111/10/03~111/10/31}、開戶業務申請書、行動網路銀行登錄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55至59頁;雲檢軍偵10卷第171至185頁)。
⒍羽勝體育事業有限公司出貨單2紙、113年7月16日回函(本院351卷第111至113、131頁)。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
簡詠潔
A01於111年10月1日14時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簡詠潔佯稱:要開辦兒童羽球課程,須先收取學費云云,致簡詠潔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111年10月2日22時43分許

5000元
A01台新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告訴人簡詠潔111年11月6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435卷第185至189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67至69、191至195頁)。
⒊告訴人簡詠潔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9張(雲檢偵1435卷第197至199頁)。
⒋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雲檢偵1435卷第199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4162號、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482號函暨所附A01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26~111/10/07、111/10/03~111/10/31}、開戶業務申請書、行動網路銀行登錄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55至59頁;雲檢軍偵10卷第171至185頁)。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告訴人
謝宗翰
A01於111年10月7日13時4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宗翰佯稱:要開辦羽球課程,如參與投資購買羽球拍轉賣給學生,可獲得抽成云云,致謝宗翰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①111年10月7日13時48分許
2萬元

A01台新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111年10月7日17時42分許
2萬元
⒈告訴人謝宗翰112年2月3日警詢時之指訴、112年5月23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軍偵10卷第33至36、324至325、3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37至47、57至59頁)。
⒊告訴人謝宗翰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4張(雲檢軍偵10卷第49至52頁)。
⒋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雲檢軍偵10卷第53至54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5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34162號、112年3月2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09482號函暨所附A01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26~111/10/07、111/10/03~111/10/31}、開戶業務申請書、行動網路銀行登錄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55至59頁;雲檢軍偵10卷第171至185頁)。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告訴人
李俊鋒
A01於111年10月18日19時39分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羽球隊招生之不實資訊,經李俊鋒瀏覽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A01聯繫,A01即向李俊鋒佯稱:要舉辦兒童羽球課程,須先收取學費云云,致李俊鋒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111年10月20日13時9分許
1萬6200元

A01名下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A01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⒈告訴人李俊鋒112年1月6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軍偵10卷第61至6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65至69、79至81頁)。
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雲檢軍偵10卷第71頁)。
⒋告訴人李俊鋒提供臉書暱稱「溫勝凱」、LINE暱稱「小溫」之個人檔案頁面、向陽羽球隊招生海報擷圖3張、與「小溫」之通訊軟體LINE文字版對話紀錄(雲檢軍偵10卷第73至77頁)。
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各1份(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
黃奕誠
A01於111年10月22日11時18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向黃奕誠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急需借錢云云,致黃奕誠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①111年10月22日12時29分許
2萬元

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111年10月22日12時45分許
1萬2000元
③111年10月23日17時58分許
1萬8000元
④111年10月25日13時27分許
4萬6400元
⒈告訴人黃奕誠111年11月27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435卷第201至203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檢偵1435卷第205至215頁)。
⒌告訴人黃奕誠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之對話紀錄擷圖10張(雲檢偵1435卷第217至221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電子轉出明細擷圖4張(雲檢偵1435卷第221至223頁)。
⒎被告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雲檢偵1435卷第53頁)。
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告訴人
陳柏翰
A01於111年10月22日11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向陳柏翰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投資2萬元,將來可獲得2萬4000元云云,致陳柏翰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111年10月23日12時37分許
2萬元

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告訴人陳柏翰111年12月1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435卷第247至251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告訴人陳柏翰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之對話紀錄擷圖17張(雲檢偵1435卷第97至129頁)。
⒌行動網路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雲檢偵1435卷第13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尖石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檢偵1435卷第253至263頁)。
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告訴人
謝惠琴
A01於111年10月26日14時3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惠琴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投資1萬元,將來可獲得1萬2000元云云,致謝惠琴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111年10月26日15時52分許
1萬元

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告訴人謝惠琴112年1月8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軍偵10卷第83至85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87至89、99至101頁)。
⒌告訴人謝惠琴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球-溫勝凱」之對話紀錄擷圖9張(雲檢軍偵10卷第91至95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擷圖(雲檢軍偵10卷第95頁)。
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告訴人
曾國荃
A01於111年10月27日15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佯請謝惠琴向其男友曾國荃轉述: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投資1萬元,將來可獲得1萬2000元云云,致曾國荃聽聞謝惠琴之轉述後,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111年10月27日13時30分許
1萬元

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告訴人曾國荃112年1月8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軍偵10卷第103至105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擷圖(雲檢軍偵10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二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107至113頁)。
⒍告訴人謝惠琴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球-溫勝凱」之對話紀錄擷圖9張(雲檢軍偵10卷第91至95頁)。
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被害人
簡伯叡
A01於111年10月29日19時26分前芋時,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向簡伯叡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參與投資,將以投資金額加20%返還云云,致簡伯叡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①111年10月29日19時26分許
1萬1000元

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111年10月29日19時29分許
3萬元
⒈被害人簡伯叡111年12月1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435卷第225至227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被害人簡伯叡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之對話紀錄擷圖10張(雲檢偵1435卷第153至171頁)。
⒌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埤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檢偵1435卷第229至239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3張(雲檢偵1435卷第241至245頁)。
⒎被告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雲檢偵1435卷第53頁)。
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0)
告訴人
王心儀
A01於111年11月3日12時3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及LINE向王心儀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參與投資,將以投資金額加20%返還云云,致王心儀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①111年11月5日22時22分許
3萬元

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111年11月29日17時35分許
5萬元
覃事嫻名下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王心儀112年1月5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軍偵10卷第115至116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證人覃事嫻112年3月26日警詢、112年7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雲檢軍偵10卷第23至27頁;宜檢偵3482卷第58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檢軍偵10卷第117至129、135頁)。
⒍告訴人王心儀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簡章、被告溫勝凱身分證翻拍照片擷圖11張(雲檢軍偵10卷第131至133頁)。
⒎行動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2張(雲檢軍偵10卷第132頁)。
⒏證人覃事嫻提供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對話紀錄暨通話紀錄擷圖11張(雲檢軍偵10卷第165至169頁)。
⒐被告提款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3張(雲檢軍偵10卷第29、149至159頁)。
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0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110005293號、彰化分行112年1月18日北富銀彰化字第1120000003號函暨所附A01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10/07~111/11/07}、存摺存戶內容查詢、對帳單細項資料{交易期間:111/10/10~111/12/21}、金融卡/電話銀行/網路銀行約定轉入帳號申請書(雲檢偵1435卷第61至66頁;雲檢軍偵10卷第187至197頁)。
⒒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668號函暨所附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11~111/12/08}(雲檢軍偵10卷第199至205頁)。
11
(即112軍偵28、2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
葉沛均
A01於111年11月15日15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向葉沛均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如參與投資,將連本帶利歸還云云,致葉沛均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①111年11月21日14時30分許
1萬元
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111年11月21日14時31分許
1萬元
③111年11月21日14時31分許
5000元
④111年11月22日16時27分許
1萬元
⑤111年11月22日16時28分許
1萬元
⒈告訴人葉沛均111年12月7日警詢時之指訴(宜檢偵3482卷第7至8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證人覃事嫻112年1月26日警詢、112年7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宜檢偵3482卷第4至6、58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宜檢偵3482卷第19至22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5張(宜檢偵3482卷第23至24頁)。
⒎告訴人葉沛均與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sandy1103sandy」之對話紀錄擷圖22張(宜檢偵3482卷第24至29頁)。
⒏證人覃事嫻提供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對話紀錄暨通話紀錄擷圖11張(雲檢軍偵10卷第165至169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668號函暨所附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11~111/12/08}(雲檢軍偵10卷第199至205頁)。
12
(即112軍偵28、2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被害人
文芷茜(原名文婷儀)
A01於111年11月16日13時59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文婷儀佯稱:要舉辦「第一屆峰奇盃全國羽球獎金挑戰賽」,可參與投資云云,致文婷儀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111年11月17日12時42分許
1萬元
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證人文婷儀111年12月8日警詢時之指訴(宜檢偵3482卷第9至10頁)。
⒉證人林晉丞112年5月18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雲檢偵1435卷第307至311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2年3月13日雲警南偵字第1120003689號函暨所附偵查隊查訪表(雲檢偵1435卷第295至299頁)。
⒋證人覃事嫻112年1月26日警詢、112年7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宜檢偵3482卷第4至6、58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宜檢偵3482卷第31至37頁)。
⒍證人文婷儀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溫勝凱」之對話紀錄擷圖12張(宜檢偵3482卷第38至43頁)
⒎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宜檢偵3482卷第40頁)。
⒏證人覃事嫻提供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對話紀錄暨通話紀錄擷圖11張(雲檢軍偵10卷第165至169頁)。
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8日遠銀詢字第1120000668號函暨所附覃事嫻遠東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交易期間:111/09/11~111/12/08}(雲檢軍偵10卷第199至205頁)。
13
(即112偵1160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
許睿棋
A01於111年12月19日11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睿棋佯稱:其要協助朋友在台北舉辦羽球比賽,可參與投資云云,致許睿棋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①111年12月21日17時50分許
1萬元
楊世任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世任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②111年12月25日15時38分許
9985元
③111年12月26日12時30分許
5985元
④111年12月26日0時7分許
9000元
沈宜生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沈宜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許睿棋112年2月24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11602卷第51至53頁)。
⒉證人楊世任112年3月23日、112年6月23日警詢時之證述(雲檢偵11602卷第13至20頁)。
⒊證人沈宜生112年4月30日警詢時之證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檢偵11602卷第41至50頁)。
⒋證人楊世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檢偵11602卷第21至22、33至35頁)。
⒌證人楊世任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溫勝凱」之對話紀錄暨溫勝凱之臉書個人檔案頁面、線上賭博手遊Natural8之App圖示擷圖、楊世任提供之虛擬幣買賣記帳資料擷圖共16張(雲檢偵11602卷第23至31、38至40頁)。
⒍告訴人許睿棋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溫」之對話紀錄擷圖12張(雲檢偵11602卷第77至83頁)。
⒎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2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2張(雲檢偵11602卷第85至87頁)。
⒏告訴人許睿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雲檢偵11602卷第89至93頁)。
⒐楊世任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12/01~111/12/31}(雲檢偵11602卷第55至71頁)。
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函暨所附沈宜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及整合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12/01~112/01/31}(中檢軍偵第61至65頁;雲檢偵11602卷第73至75頁)。
14
(即112軍偵28、2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
蕭文信
A01於111年12月19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文信佯稱:要開辦兒童羽球課程,可預繳10堂之學費8500元云云,致蕭文信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①111年12月19日18時44分許
8500元
沈宜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A0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01復於112年1月5日18時1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蕭文信佯稱:欲配合寶成公司舉辦羽球活動,需借款購買球具云云,致蕭文信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②112年1月5日19時21分許
3萬元
林峰民玉山銀行帳戶
③112年1月10日6時28分許
3萬元

⒈告訴人蕭文信112年1月17日警詢、112年6月19日偵訊具結時之證述(中檢軍偵147卷第57至59、139至141頁)。
⒉證人沈宜生112年3月5日警詢時之證述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中檢軍偵147卷第41至48頁)。
⒊證人林峰民112年3月12日警詢時之證述(中檢軍偵147卷第49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檢軍偵147卷第77至91頁)。
⒌告訴人蕭文信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4張(中檢軍偵147卷第93至99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3張(中檢軍偵147卷第93、97、99頁)。
⒎林峰民提供與被告之交易轉帳紀錄、被告之臉書個人檔案暨照片、通訊軟體LINE搜尋好友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taniey Kuo」、「溫勝凱」之對話紀錄、行動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線上遊戲Natural8之遊戲幣交易紀錄擷圖共68張(雲檢偵4938卷第13至14、17至123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函暨所附沈宜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及整合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期間:111/12/01~112/01/31}(中檢軍偵第61至65頁;雲檢偵11602卷第73至75頁)。
⒐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3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27303號函暨所附林峰民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交易期間:111/12/01~112/01/12}(中檢軍偵第67至7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41至42頁)。
⒑羽勝體育事業有限公司出貨單2紙、113年7月16日回函(本院351卷第111至113、131頁)。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11)
告訴人
蘇翊威
A01於112年1月12日8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向蘇翊威佯稱:願以受1萬4500元價格,出售線上賭博手遊Natural8遊戲幣500枚予蘇翊威云云,致蘇翊威陷於錯誤,匯款右列金額至A01指定之右欄帳戶。
112年1月12日9時53分許
1萬4500元
簡嘉瑋華南銀行帳戶
  ↓
A01再指示簡嘉緯自簡嘉瑋華南銀行帳戶轉帳1萬4500元至林峰民玉山銀行帳戶,向林峰民購買Natural8遊戲幣465枚,並藉此隱匿上開詐欺所得之去向。
A01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告訴人蘇翊威112年1月12日警詢時之指訴(雲檢偵4938卷第136至138頁)。
⒉證人林峰民112年1月16日、113年4月19日警詢時之證述(雲檢偵4938卷第9至1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37至40頁)。
⒊證人簡嘉緯112年1月13日、113年4月26日警詢時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7至10、25至2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檢偵4938卷第133至135、139至142、153頁)。
⒌告訴人蘇翊威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溫勝凱」之對話紀錄、臉書暱稱「溫勝凱」、「蘇翊威」之個人頁面、臉書社團「N8幣快速買賣服務站」頁面擷圖18張(雲檢偵4938卷第143至151頁)。
⒍行動網路銀行立即轉帳交易成功擷圖(雲檢偵4938卷第145頁)。
⒎證人簡嘉緯提供與LINE暱稱「小溫羽球」之對話紀錄擷圖3張、華南銀行存簿封面暨內頁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11至12頁)。
⒏證人林峰民提供與被告之交易轉帳紀錄、被告之臉書個人檔案暨照片、通訊軟體LINE搜尋好友電話號碼「0000000000」、與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Staniey Kuo」、「溫勝凱」之對話紀錄、行動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線上遊戲Natural8之遊戲幣交易紀錄擷圖共65張(雲檢偵4938卷第13至14、17至123頁)。
⒐Facebook社團「N8幣快速買賣服務站」頁面擷圖3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45頁)。
⒑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2年3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20027303號函暨所附林峰民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交易期間:111/12/01~112/01/12}(中檢軍偵第67至7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41至42頁)。
⒒簡嘉緯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287732號第15至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