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易字第1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俊雨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114年度易字第12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廖俊雨(下稱上訴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250號判決後,並於民國115年2月6日將上開判決
正本送達上訴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嗣上訴人雖於115年2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
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刑事上訴狀在卷可查,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15年4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0日送達被告,亦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