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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 於113年10月27日0時3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前,徒手竊取徐文輝停放於該處之腳踏車1臺(已領回)、放置在車上之黑色工具袋及灰色背包各1只(合計價值約1萬元)得手後隨即騎乘離開現場。嗣經徐文輝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 腳踏車1臺(已領回)、黑色工具袋1只、灰色背包1只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工具袋、灰色背包各壹只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⒈告訴人徐文輝警詢筆錄(偵257卷第15至17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257卷第47、49頁)。 ⒊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及截圖24張(偵257卷第19至45頁)。 ⒋監視器影像紀錄光碟1片(於偵257卷光碟存放袋內)。 | | |
|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於 113年10月29日0時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前,以自備鑰匙(起訴書誤載為徒手,本院逕予更正)竊取杜朝旭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臺(價值1萬5,000元,已發還),得手後隨即駛離現場。嗣經杜朝旭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⒈告訴人杜朝旭警詢筆錄(偵634卷第13至16頁、第17至18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偵634卷第35頁)。 ⒊監視器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及截圖11張(偵634卷第21至31頁)。 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偵634卷第33頁)。 ⒌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偵634卷第19頁)。 | | |
|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0月27日1時18分許,在雲林縣○○市○○街00號前,徒手竊取鄭紹宏所有放置於停放該處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1,48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鄭紹宏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⒈被害人鄭紹宏警詢筆錄(偵1532卷第11至13頁)。 ⒉現場照片8張、監視器紀錄畫面截圖16張(偵1532卷第17至39頁)。 ⒊監視器影像紀錄光碟1片(於偵1532卷光碟存放袋內)。 | | |
|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2月21日18時52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前騎樓,徒手竊取陳浚騰所有放置於該處之電動車遙控器1個、鋁門鑰匙、電動車鑰匙各1支,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嗣經陳浚騰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 電動車遙控器1個、鋁門鑰匙1支、電動車鑰匙1支(與附表編號5合計價值約2,000元)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車遙控器壹個、鋁門鑰匙、電動車鑰匙各壹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⒈告訴人陳浚騰警詢筆錄(偵2235卷第9至11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永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2235卷第33、35頁)。 ⒊現場照片、監視器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及截圖17張(偵2235卷第19至29頁)。 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偵634卷第33頁)。 ⒌現場圖1份(偵2235卷第31頁)。 ⒍監視器影像紀錄光碟1片(於偵2235卷光碟存放袋內)。 | | |
|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2月22日19時10分許,在雲林縣○○鄉○○○路0○0號前騎樓,徒手竊取陳浚騰所有放置於該處之電動車遙控器1個、電動車鑰匙2支,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嗣經陳浚騰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並循線追查,始查知上情。 | 電動車遙控器1個、電動車鑰匙2支(與附表編號4合計價值約2,000元)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車遙控器壹個、電動車鑰匙貳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⒈告訴人陳浚騰警詢筆錄(偵2235卷第9至11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永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2235卷第33、35頁)。 ⒊現場照片、監視器紀錄畫面翻拍照片及截圖17張(偵2235卷第19至29頁)。 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偵634卷第33頁)。 ⒌現場圖1份(偵2235卷第31頁)。 ⒍監視器影像紀錄光碟1片(於偵2235卷光碟存放袋內)。 | | |
|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2月12日8時52分前某時,見楊振昆停放在雲林縣○○市○○路○段00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車門未上鎖,認有機可乘,隨即打開車門進入車內,並徒手竊取楊振昆所有黑色斜背包1個(包含金融卡4張、楊振昆之身分證、健保卡、電腦技術士丙級證照、駕照各1張及現金5,000元),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 | 黑色斜背包1個(包含金融卡4張、楊振昆之身分證、健保卡、電腦技術士丙級證照、駕照各1張及現金5,000元)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斜背包壹個、新臺幣伍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⒈告訴人楊振昆警詢筆錄(偵2749卷第13至15頁、第17至18頁)。 ⒉ 證人李金全警詢筆錄(偵2749卷第19至21頁)。 ⒊113年12月12日路口暨店面前監視器畫面截圖及翻拍照片及說明1份(偵2749卷第23至59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2749卷第61、63頁)。 ⒌監視器影像紀錄光碟1片(於偵2749卷光碟存放袋內)。 | | |
|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2月15日1時54分許,以自備之鑰匙開啟大門,進入張進森位於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住處,徒手竊取張進森所有、置於客廳木桌上之皮包1個(起訴書誤載為綠色小皮夾1個、紅色小皮夾1個,本院逕予更正)、手錶1支,及置於木桌下方之零錢罐1罐(內含現金3,000元),得手隨即騎乘機車逃逸。 | 皮包1個、手錶1支、零錢罐1罐(內含現金3,000元) | 李藝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包壹個、手錶壹支、零錢罐壹罐、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⒈告訴人張進森警詢筆錄(偵2743卷第13至15頁)。 ⒉證人李金全警詢筆錄(偵2743卷第17至18頁)。 ⒊現場照片1份(偵2743卷第23、25頁)。 ⒋113年12月15日住家暨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2743卷第25至35頁)。 ⒌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偵2743卷第115至117頁)。⒍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林內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2743卷第19、21頁)。 ⒎監視器影像紀錄光碟1片(於偵2773卷光碟存放袋內)。 | | |
|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2月17日13時49分許,見張月秋位於雲林縣○○市○○路0號住處之車庫小門未上鎖,認有機可乘,即徒手開啟小門,進入張月秋上開住處,並竊取張月秋所有、置於餐廳椅子上之粉紅色包包1個(包含金融卡5張、張月秋之身分證、健保卡、行照各1張、駕照2張、印章1個、IPhone 15 Plus 手機1支、現金9,700元),得手隨即騎乘機車逃逸。 | 粉紅色包包1個(包含金融卡5張、張月秋之身分證、健保卡、行照各1張、駕照2張、印章1個、IPhone 15 Plus 手機1支、現金9,700元),合計損失價值約2萬5,000元 | 李藝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粉紅色包包壹個、印章壹個、IPhone 15 Plus手機壹支、新臺幣玖仟柒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⒈告訴人張月秋警詢筆錄(偵2747卷第15至17頁)。 ⒉證人李金全警詢筆錄(偵2747卷第19至20頁)。 ⒊被告行竊之路線圖1份(偵2747卷第21至頁)。 ⒋現場照片1份(偵2747卷第27至29頁)。 ⒌113年12月17日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2747卷第31至45頁)。 ⒍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偵2747卷第47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張月秋報案資料: ①遭竊手機之外包裝盒說明1份(偵2747卷第23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埧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偵2747卷第25、49、51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1日刑生字第1146004118號 鑑定書1份(偵2747卷第173至174頁)。 ⒐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扣押物品清單1份(偵2747卷第175頁)。 ⒑監視器影像紀錄光碟1片(於偵2747卷光碟存放袋內)。 | | |
|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2月18日16時46分許,見魏彤芳停放在雲林縣○○鎮○○路00巷0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認有機可乘, 隨即打開車門,並徒手竊取魏彤芳所有之米白色提包1個(包含郵局存簿1本、印章1個、現金500元),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 | 米白色提包1個(包含郵局存簿1本、印章1個、現金500元),合計損失價值約1,200元 | 李藝欣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米白色提包壹個、印章壹個、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⒈被害人魏彤芳警詢筆錄(偵1963卷第9至11頁)。 ⒉113年12月18日店面前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1963卷第17至21頁)。 ⒊監視器影像紀錄光碟1片(於偵1963卷光碟存放袋內)。 | | |
| | 李藝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於113年12月18日22時許,行經黃佳恩位於雲林縣○○鎮○○街000巷00號租屋處,見該處大門未上鎖,認有機可乘,隨即徒手開啟大門進入上開租屋處,並竊取黃佳恩所有、置於櫃子上皮夾及包包內之現金共計6,000元、劉益豪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鑰匙1把,嗣接續前開犯意,持前開鑰匙開啟劉益豪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竊取該汽車(連同放在車內之金項鍊1條、金子1批、眼鏡1副、太陽眼鏡1副、無線車輛充電器2個、鞋子1雙、包包1個、皮包1個、車用藍芽連接器1個、充電線2條、現金1萬元),得手後隨即駕車離開現場。 | ⒈黃佳恩部分:現金6,000元。 ⒉劉益豪部分: ①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及車鑰匙1把(已發還)。 ②上開車內之金項鍊1條、金子1批、眼鏡1副、太陽眼鏡1副、無線車輛充電器2個、鞋子1雙、包包1個、皮包1個、車用藍芽連接器1個、充電線2條、現金1萬元(合計損失價值約5萬6,700元)。 | 李藝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項鍊壹條、金子壹批、眼鏡壹副、太陽眼鏡壹副、無線車輛充電器貳個、鞋子壹雙、包包壹個、皮包壹個、車用藍芽連接器壹個、充電線貳條、新臺幣壹萬陸仟元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⒈告訴人黃佳恩警詢筆錄(偵1966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劉益豪警詢筆錄(偵1966卷第13至14頁、第15至17頁)。 ⒊現場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辨識系統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1966卷第27至28頁、第31頁)。 ⒋113年12月18日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1966卷第29頁、第32至33頁)。 ⒌Google map地圖翻拍照片1份(偵1966卷第35頁)。 ⒍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偵1966卷第25頁)。 ⒎告訴人黃佳恩報案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1966卷第53、55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