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易字第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詹景量
共 同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案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4月22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