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刑事判決原本正本(113年度易字第254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段落三、中,關於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已使用)」應予沒收之記載,均更正為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已使用)」應予沒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段落三、,就關於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已使用)」應予沒收之記載,誤載為扣案之「注射針筒3支(已使用)」應予沒收,此經聲請人提出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13年9月13日雲警西偵字第1130015779號函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564號扣押物品清單為佐,為顯然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聲請予以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