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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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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資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資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資麟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60號核准假釋,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