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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5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謝易展聯繫,佯稱參與之線上抽獎活動已中獎,需依指示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致謝易展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①114年2月26日12時20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2時21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 ⒈告訴人謝易展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352頁反面至353頁) ⒉告訴人謝易展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355頁) ⒊告訴人謝易展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354頁反面至355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7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36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莊婷婷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莊婷婷聯繫,佯稱網路銀行限額,需要借款云云,致莊婷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①114年2月26日12時13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2時14分許 | | | | ①114年2月26日12時41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2時42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2時42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12時43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12時43分許 ⑥114年2月26日12時44分許 ⑦114年2月26日12時44分許 ⑧114年2月26日12時45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 | ⒈告訴人莊婷婷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06頁) ⒉告訴人莊婷婷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08頁) ⒊告訴人莊婷婷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07頁反面) 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7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6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陳君怡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君怡聯繫,佯稱網路銀行限額,需要幫忙轉帳云云,致陳君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陳君怡114年2月28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16頁反面至218頁) ⒉告訴人陳君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22頁) ⒊告訴人陳君怡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19頁反面至221頁) 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7頁) ⒌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8頁) ⒍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6至27頁) |
| | | | | | | ①114年2月26日14時7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4時9分許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張南山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南山聯繫,佯稱缺錢需要借款云云,致張南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張南山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36頁) ⒉告訴人張南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40頁) ⒊告訴人張南山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40頁反面至243頁) 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8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7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杜永吉之親友,佯稱急需借錢云云,致杜永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114年2月26日12時46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2時47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2時47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12時48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12時48分許 |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④30,000元 ⑤20,000元 | | ⒈告訴人杜永吉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75頁反面至276頁) ⒉告訴人杜永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78頁) ⒊告訴人杜永吉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77頁) 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1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30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李岱橒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岱橒聯繫,佯稱網路銀行限額,需要借款云云,致李岱橒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李岱橒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28頁) ⒉告訴人李岱橒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33頁) ⒊告訴人李岱橒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33頁) 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1頁) ⒌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8頁) ⒍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7頁、第30頁) |
| | | | | | | ①114年2月26日13時22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3時23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3時24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13時24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13時25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告訴人陳靜怡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並傳送假冒賣貨便之網址及假冒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告訴人陳靜怡,謊稱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陳靜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①114年2月26日13時11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3時12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3時16分許 | ①49,989元 ②49,989元 ③19,123元 | | | ①114年2月26日13時40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3時41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3時41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13時42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13時42分許 ⑥114年2月26日13時42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19,000元 | | ⒈告訴人陳靜怡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306頁) ⒉告訴人陳靜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309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靜怡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310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3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32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薛哲修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薛哲修聯繫,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薛哲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①114年2月26日13時29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4時3分許 | ①40,000元
②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① 雲林縣○○鎮○○路0段000號(虎尾郵局) ② 雲林縣○○鎮○○00號(萊爾富超商虎尾雲內店) | ⒈告訴人薛哲修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164頁反面至165頁) ⒉告訴人薛哲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166頁反面) ⒊告訴人薛哲修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166至167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3頁) ⒌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8頁) ⒍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3、27頁) |
| | | ①114年2月26日 13時40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 13時42分許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王瑋浩聯繫,佯稱欲購買遊戲帳戶,並傳送網址連結予被王瑋浩,謊稱需要繳交保證金云云,致王瑋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①114年2月26日14時11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4時12分許 | | | ⒈被害人王瑋浩114年5月2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359頁) ⒉被害人王瑋浩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360頁) ⒊被害人王瑋浩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361至362頁) 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7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36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徐依鈴聯繫,佯稱欲購買門票,需要徐依鈴進行金融帳戶認證云云,致徐依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①114年2月26日15時54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5時55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5時56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1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雲林縣○○鎮○○路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虎尾若瑟店) | ⒈告訴人徐依鈴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154頁) ⒉告訴人徐依鈴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160頁) ⒊告訴人徐依鈴提出之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160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2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2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呂沁垣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並傳送假冒交貨便之網址及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與呂沁垣,謊稱需依指示操作驗證程序云云,致呂沁垣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點數、轉帳至指定帳戶。 | ①114年2月26日18時12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8時30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8時50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18時51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18時51分許 ⑥114年2月26日18時59分許 ⑦114年2月26日19時0分許 ⑧114年2月26日19時1分許 | ①29,994元 ②29,985元 ③10,000元 ④10,000元 ⑤10,000元 ⑥10,000元 ⑦10,000元 ⑧10,000元 | | | ①114年2月26日18時25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8時26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8時37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18時38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19時4分許 ⑥114年2月26日19時4分許 ⑦114年2月26日19時5分許 | ①20,000元 ②1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③20,000元 ④1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 ①至④ 雲林縣○○鎮○○路000號之1(統一超商土庫中正門市)
⑤至⑦ 雲林縣○○鎮○○路00號(土庫郵局) | ⒈告訴人呂沁垣114年2月26日、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100至102頁) ⒉告訴人呂沁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107頁) ⒊告訴人呂沁垣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106頁) 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49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19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社群軟體DCARD與林芸聯繫,以商品無法下單為由,傳送假冒賣貨便客服人員之LINE帳號連結予林芸,謊稱需依指示進行認證云云,致林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①114年2月26日18時58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8時59分許 | | | | ①114年2月26日19時7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19時8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19時9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19時9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5,000元 | | ⒈告訴人林芸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91至92頁) ⒉告訴人林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95頁反面) ⒊告訴人林芸提出之社群軟體DCARD、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94頁反面至95頁) 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39至48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1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花子涵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並傳送假冒PCHOME平台網址及客服人員之LINE帳號連結予花子涵,謊稱需進行金流驗證云云,致花子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①114年2月26日19時59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20時1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20時1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20時3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20時4分許 ⑥114年2月26日20時5分許 ⑦114年2月26日20時6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8,000元 ⑦20,000元 | | ⒈告訴人花子涵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169至170頁) ⒉告訴人花子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175頁) ⒊告訴人花子涵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172至176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4至55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4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在社群軟體THREADS文章發布留言,並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與蔡雨涵聯繫,佯稱欲購買門票,並傳送假冒賣貨便之網址及客服人員之LINE帳號連結予蔡雨涵,謊稱需驗證身分比對資料云云,致蔡雨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蔡雨涵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181頁) ⒉告訴人蔡雨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189頁) ⒊告訴人蔡雨涵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190頁反面、第191頁反面至192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4至55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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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李昱辰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並傳送假冒PCHOME平台網址及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李昱辰,謊稱需要身分認證云云,致李昱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李昱辰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194頁反面至195頁) ⒉告訴人李昱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198頁) ⒊告訴人李昱辰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197頁反面至198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4至55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4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3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易以文聯繫,佯稱參與之線上抽獎活動已中獎,需依指示轉帳云云,致易以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①114年2月26日20時20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20時26分許 | | | | ①114年2月26日20時36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20時37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20時37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20時37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20時38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 ⒈告訴人易以文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75頁) ⒉告訴人易以文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86至87頁) ⒊告訴人易以文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77至88頁) 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38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17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黃鉅勝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鉅勝聯繫,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黃鉅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①114年2月26日20時54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20時55分許 | ①6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②52,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 ⒈告訴人黃鉅勝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109頁反面至110頁) ⒉告訴人黃鉅勝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111頁) ⒊告訴人黃鉅勝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111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凌鈺棋)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0至51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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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李偉鵬聯繫,佯稱欲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李偉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李偉鵬114年3月1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112頁反面至113頁) ⒉告訴人李偉鵬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116頁反面) ⒊告訴人李偉鵬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116頁反面至119頁) 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0至51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0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14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賴傳棟聯繫,佯稱看屋需先預付定金云云,致賴傳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賴傳棟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199頁反面至200頁) ⒉告訴人賴傳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04頁反面) ⒊告訴人賴傳棟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04頁) ⒋告訴人賴傳棟提出之社群軟體FACEBOOK社團貼文畫面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04頁) ⒌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6頁) ⒍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5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洪淑慧配偶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洪淑慧之配偶王文川聯繫,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洪淑慧及其配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①114年2月26日21時7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21時13分許 | | | | ①114年2月26日21時45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21時46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21時46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21時47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21時48分許 ⑥114年2月26日21時48分許 ⑦114年2月26日21時49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10,000元 | | ⒈告訴人洪淑慧114年2月2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80至281頁) ⒉告訴人洪淑慧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85頁反面) ⒊告訴人洪淑慧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85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黃俐思)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2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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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林巨昌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巨昌聯繫,佯稱網路銀行限額,需要借款云云,致林巨昌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林巨昌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88頁反面至290頁) ⒉告訴人林巨昌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95頁反面) ⒊告訴人林巨昌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94至295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2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31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假冒賴震川之親友,以通訊軟體LINE與賴震川聯繫,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賴震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①114年2月26日21時33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21時40分許 | | | | | | | ⒈告訴人賴震川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97頁) ⒉告訴人賴震川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303頁) ⒊告訴人賴震川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303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2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31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在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貼文,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蔣宇翔聯繫,佯稱欲販售象龜云云,致蔣宇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①114年2月26日22時17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22時18分許 ③114年2月26日22時18分許 ④114年2月26日22時19分許 ⑤114年2月26日22時20分許 ⑥114年2月26日22時21分許 ⑦114年2月26日22時22分許 ⑧114年2月26日22時23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20,000元 ⑦20,000元 ⑧10,000元 | 雲林縣○○鎮○○路000號之1(統一超商土庫中正門市) | ⒈告訴人薛宇翔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44頁) ⒉告訴人薛宇翔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48頁) ⒊告訴人薛宇翔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48至250頁) 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9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姜津郁聯繫,佯稱欲購買門票,並謊稱交貨便驗證無法通過,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姜津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①114年2月26日22時5分許 ②114年2月26日22時8分許 | | | | | | | ⒈告訴姜津郁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52頁反面至254頁) 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9頁) ⒊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弘育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並傳送假冒嘉里快遞之網址及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陳弘育,謊稱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弘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陳弘育114年2月27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260至262頁) ⒉告訴人陳弘育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271頁) ⒊告訴人陳弘育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268至271頁) 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59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28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曉芳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並傳送假冒好賣+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陳曉芳,謊稱需要簽署認證文件云云,致陳曉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①114年3月6日15時56分許 ②114年3月6日15時58分許 | | | | ①114年3月6日16時7分許
②114年3月6日16時8分許
③114年3月6日16時8分許
④114年3月6日16時9分許 ⑤114年3月6日16時10分許 ⑥114年3月6日16時11分許 | ①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②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③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⑥18,000元 | | ⒈告訴人陳曉芳114年3月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312頁) ⒉告訴人陳曉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314頁) ⒊告訴人陳曉芳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314至316頁) ⒋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佑芯)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4頁) ⒌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33頁)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與王崧承聯繫,佯稱欲購買商品,並傳送好賣+客服人員、假冒中華郵政客服人員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連結予王崧承,謊稱需配合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王崧承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 | | | | | | | ⒈告訴人王崧承114年3月6日警詢筆錄(警1983號卷第320至324頁) ⒉告訴人王崧承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344至345頁) ⒊告訴人王崧承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983號卷第336至342頁) 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4頁) ⒌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5頁) ⒍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1983號卷第66頁) ⒎被告提領款項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警1983號卷第33至35頁) |
| | | ②114年3月6日16時43分許 ③114年3月6日16時48分許 | | | | ①114年3月6日16時58分許 ②114年3月6日16時59分許 ③114年3月6日16時59分許 ④114年3月6日17時1分許 ⑤114年3月6日17時2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19,000元 | | |
| | | ④114年3月6日16時54分許 ⑤114年3月6日16時58分許 | | | | ①114年3月6日17時19分許 ②114年3月6日17時19分許 ③114年3月6日17時20分許 ④114年3月6日17時21分許 ⑤114年3月6日17時22分許 | ①20,000元 ②20,000元 ③20,000元 ④20,000元 ⑤20,000元 【含其他不明款項】 | 雲林縣○○鎮○○里○○○00○0號(全家土庫雙人厝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