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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5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97號
原      告  陳志遠

被      告  曾明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曾明殷被訴詐欺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2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之民國114年11月1日死亡,並經本院判決被告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