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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易字第 30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貞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王子睿告訴被告劉貞君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調解成立,而於民國115年7月20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刑事庭移付調解單、告訴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晉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儀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982號
  被   告 劉貞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貞君於民國114年6月25日20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車頭朝南),自雲林縣○○市○○○路0段000號前起步向左迴車,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迴車,適同向在後由王子睿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外側車道由北往南駛至,劉貞君所駕甲車撞及王子睿所騎乙車,乙車再撞及沿中線車道由北往南行駛,由程郁翔(未受傷)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王子睿因此受有四肢多處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王子睿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貞君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王子睿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程郁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行車紀錄器錄影翻拍照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
被告駕駛甲車自路外起駛,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來車,並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5
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坦承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蔡 勝 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鄧 瑞 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