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淑芬
被 告 朱思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6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有明文,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
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83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因原告已
具狀表示,若本案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