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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淑芬

被      告  朱思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6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有明文,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683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因原告已具狀表示,若本案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