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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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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附民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鄭伃倩
被      告  李嘉富



            陳翰  



            顧惠珍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所載
二、被告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上開被告三人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5年度原訴字第15號審理中,然觀諸該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就有關原告遭受詐欺部分,刑事案件同案被告莊文承、劉峻源之起訴範圍(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並非上開被告三人經起訴之範圍,上開被告三人就原告遭受詐欺部分既未經起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就上開被告三人即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