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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2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政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5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石政功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年,並應依附表所示調解成立內容賠償義務。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石政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石政功(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案犯行,侵害告訴人貨款新臺幣(下同)153萬4,015元,所為實有不該,被告雖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履行部分調解條件,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告訴人願意給被告機會,兼衡被告侵占之財物價值及所生危害,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從事業務工作、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及檢察官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本案侵占之款項計153萬4,015元,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扣除被告已返還4萬8,065元及調解已賠償1萬5,000元部分(本院卷第55頁)為147萬95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若本案判決後,除前揭已實際賠償之金額外,被告尚有就本案實際賠償告訴人,因與實際發還犯罪所得予告訴人無異,則檢察官於指揮執行上開犯罪所得沒收、追徵時,依犯罪利得之被害人保護優先原則,自應予扣除被告已實際賠償告訴人之部分,當不致生使被告遭受雙重剝奪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成立調,願負賠償責任,且徵得告訴人之諒解,業如前述,足認被告態度良好,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另為保障告訴人之權益,促使被告遵期履行和解成立內容,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向告訴人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倘被告違反本院所諭知前揭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仍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袖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數額
支付方法
備註
1
新臺幣(下同)148萬5,950元
被告應給付告訴人永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8萬5,950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5年6月1日起,共分78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第1期至第12期各給付1萬5,000元,第13期至第77期各給付2萬元,最後1期給付5,959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39、40頁)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596號
  被   告 石政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石政功受僱於永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雲林縣○○鄉○○村○村00號,下稱永賀公司)擔任外勤業務兼維修人員,業務內容包含向客戶收取貨款、維修款,並須於確認款項後繳回永賀公司,為從事業務之人。石政功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收款日期,利用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客戶收取貨款、維修款之機會,接續將其所收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應收貨款、維修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53萬4,015元均私自挪用,而未繳回永賀公司,以此方式將上開款項全部侵占入己。經永賀公司發現後,石政功僅以獎金扣抵方式返還4萬8,065元,剩餘之148萬5,950元則未繳還,永賀公司因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永賀公司委請廖彗如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石政功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永賀公司總經理特助廖彗如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已收帳款未沖帳112/10~114/9/13表格、被告維修費用、悔過書、應收帳款、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本署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又被告利用同一執行業務機會,將其業務負責經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應收貨款、維修款侵占入己,故就本案被告侵占之153萬4,015元,顯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永賀公司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請論以接續犯
三、至被告業務侵占之款項共計153萬4,015元,扣除被告已經償還之4萬8,065元,仍餘148萬5,950元,此等款項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檢 察 官 羅袖菁
附表一:
編號
客戶名稱
收款日期
(民國)
應收貨款
(新臺幣)
1
千順工程行
112年10月間
應收貨款4,200元
2
上允水電
112年11月間
應收貨款2萬7,195元
3
賴建成
112年11月間
應收貨款3萬5,050元
4
余其昌
112年11月間
應收貨款6萬5,300元
5
宗美水電
112年11月間
應收貨款7,800元
6
金軒水電
112年12月間
應收貨款4,500元
7
千順工程行
113年1月間
應收貨款1萬元
8
羅仁漢
113年1月間
應收貨款7萬1,800元
9
鑫展室內裝修
113年1月間
應收貨款1萬5,800元
10
振順工程
113年1月間
應收貨款5萬8,800元
11
宏大水電
113年1月間
應收貨款8,800元
12
華盛水電
113年1月間
應收貨款1萬2,600元
13
陳明泉
113年1月間
應收貨款1萬2,400元
14
永燁工程
113年1月間
應收貨款1萬4,805元
15
上允水電
113年2月間
應收貨款2萬6,880元
16
鑫展室內裝修
113年2月間
應收貨款2萬1,300元
17
世奇水電
113年2月間
應收貨款1萬1,550元
18
陳明泉
113年2月間
應收貨款1萬0,800元
19
鉑悅設計
113年2月間
應收貨款1萬1,400元
20
盈進水電行
113年2月間
應收貨款1萬1,000元
21
永燁工程
113年2月間
應收貨款2,310元
22
華盛水電
113年3月間
應收貨款1萬1,400元
23
昆龍營造
113年3月間
應收貨款3,600元
24
千順工程行
113年8月間
應收貨款2,000元
25
兆光水電
113年10月間
應收貨款3,800元
26
永燁工程
113年10月間
應收貨款1萬1,550元
27
宏達發
113年11月間
應收貨款7,350元
28
杉埼水電
113年11月間
應收貨款8,300元
29
智揚水電
113年11月間
應收貨款4萬4,540元
30
振順工程
113年12月間
應收貨款1萬3,545元
31
智揚水電
113年12月間
應收貨款2萬2,590元
32
黃大益
113年12月間
應收貨款7萬0,100元
33
盈進水電行
114年1月間
應收貨款2萬6,350元
34
永燁工程
114年1月間
應收貨款1萬3,860元
35
智揚水電
114年1月間
應收貨款6萬3,860元
36
鈞拓營造
114年1月間
應收貨款1萬1,050元
37
楓緹水電
114年1月間
應收貨款1萬1,240元
38
兆光水電
114年2月間
應收貨款1萬1,050元
39
永燁工程
114年2月間
應收貨款1萬3,346元
40
智揚水電
114年2月間
應收貨款9萬6,380元
41
鈞拓營造
114年2月間
應收貨款1萬1,050元
42
順安水電
114年2月間
應收貨款5,500元
43
正合水電
114年2月間
應收貨款1萬5,265元
44
鑫展室內裝修
114年3月間
應收貨款1萬1,050元
45
華盛水電
114年3月間
應收貨款1萬5,600元
46
陳明泉
114年3月間
應收貨款1萬1,050元
47
智揚水電
114年3月間
應收貨款5萬8,890元
48
溢展土木
114年3月間
應收貨款1萬4,595元
49
昇龍
114年3月間
應收貨款1萬1,050元
50
哥德水電
114年3月間
應收貨款8,925元
51
盈進水電行
114年4月間
應收貨款8,400元
52
兆光水電
114年4月間
應收貨款1萬9,360元
53
智揚水電
114年4月間
應收貨款4,940元
54
林美仁
114年4月間
應收貨款10萬6,470元
55
鴻旭水電
114年4月間
應收貨款4,045元
56
杉埼水電
114年5月間
應收貨款8,030元
57
鴻旭水電
114年5月間
應收貨款1萬6,464元
58
漢雄水電
114年5月間
應收貨款5,830元
59
盈進水電行
114年6月間
應收貨款7萬4,800元
60
黃大益
114年6月間
應收貨款1萬3,600元
61
楓緹水電
114年6月間
應收貨款9,000元
62
昇龍
114年6月間
應收貨款4萬2,000元
63
漢雄水電
114年6月間
應收貨款1萬3,200元
64
騰元水電
114年6月間
應收貨款1萬1,100元
65
黃大益
114年7月間
應收貨款2萬4,500元
66
漢雄水電
114年7月間
應收貨款4萬2,700元
67
智揚水電
114年9月間
應收貨款4,400元
68
羅素霞
114年9月間
應收貨款8,000元
共計147萬0,015元

附表二:
編號
客戶名稱
收款日期
(民國)
應收維修款
(新臺幣)
1
陳先生
114年7月12日
應收維修款2,200元
2
陳先生
114年7月12日
應收維修款1,500元
3
陳先生
114年7月12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4
柏運吊車
114年7月12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5
崔先生
114年7月12日
應收維修款3,500元
6
楊先生
114年7月12日
應收維修款5,500元
7
張小姐
114年7月12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8
黃先生
114年7月15日
應收維修款1,500元
9
游先生
114年7月17日
應收維修款3,500元
10
施小姐
114年7月17日
應收維修款500元
11
許小姐
114年7月17日
應收維修款3,500元
12
張先生
114年7月17日
應收維修款500元
13
林先生
114年7月19日
應收維修款1,500元
14
蕭先生
114年7月19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15
簡小姐
114年7月19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16
林先生
114年7月19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17
黃小姐
114年7月19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18
葉先生
114年7月19日
應收維修款3,500元
19
葉先生
114年7月21日
應收維修款300元
20
林先生
114年7月22日
應收維修款500元
21
林小姐
114年7月22日
應收維修款500元
22
林先生
114年7月23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23
陳先生
114年7月23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24
微笑洗衣坊
114年7月24日
應收維修款6,000元
25
陳中興
114年8月30日
應收維修款200元
26
翁嘉蔚
114年8月30日
應收維修款800元
27
蕭雅尹
114年8月30日
應收維修款500元
28
張先生
114年8月30日
應收維修款6,000元
29
劉小姐
114年9月4日
應收維修款500元
30
王麗卿
114年9月6日
應收維修款1,500元
31
蔡小姐
114年9月6日
應收維修款2,000元
共計6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