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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4年11月16日16時17分許,至雲林縣○○鄉○○村○○00號前,徒手竊取 黃詩涵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價值新臺幣﹝下同﹞4萬元, 嗣後已發還)。 | ⒈告訴人黃詩涵114年11月16日21時4分之調查筆錄(偵959卷第15至16頁) ⒉告訴人黃詩涵114年11月17日14時54分之警詢筆錄(偵959卷第13至14頁) ⒊贓物領據1紙(偵959卷第17頁) 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1份(偵959卷第19至29頁) ⒌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5年1月29日雲警六偵字第1150002916號函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鑑定書1份(偵959卷第133至139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年度偵字第959號、第1456號、第1822號、第1823號、第2480號、第2761號、第41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1月21日16時30分許,至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前,徒手竊取蔡清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價值2萬元,嗣後已發還)。 | ⒈告訴人蔡清洲114年11月22日8時11分之警詢筆錄、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1456卷第13至15、21至25頁) ⒉告訴人蔡清洲114年11月22日8時19分之調查筆錄(偵1456卷第17至18頁) ⒊告訴人蔡清洲114年12月18日15時7分之警詢筆錄(偵1822卷第19至21頁) ⒋告訴人蔡清洲114年12月18日14時48分之警詢筆錄(偵1822卷第25至26頁) ⒌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2份(偵1456卷第27至31頁、偵1822卷第29至33頁) 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偵1456卷第33頁) ⒎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1822卷第15至17頁) ⒏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偵1822卷第27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年度偵字第959號、第1456號、第1822號、第1823號、第2480號、第2761號、第41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114年12月8日15、16時許,至雲林縣○○市○○里○○00號前,徒手竊取 沈永靖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價值2萬元,嗣後已發還)。 | ⒈被害人沈永靖114年12月9日10時10分之警詢筆錄(偵1823卷第15至16頁) ⒉被害人沈永靖114年12月13日21時28分之調查筆錄(偵1823卷第19至20頁) ⒊被害人沈永靖114年12月15日21時16分之警詢筆錄(偵1823卷第17至18頁) 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1823卷第21至25頁) ⒌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1份(偵1823卷第29至35頁) ⒍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偵1823卷第37頁) ⒎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偵1823卷第39頁) ⒏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5年2月9日雲警南鑑字第1150002599號函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報告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現場勘察照片1份(偵1823卷第67至90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年度偵字第959號、第1456號、第1822號、第1823號、第2480號、第2761號、第41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2月9日7時5分許,至雲林縣○○市○○里○○路0號之5前,徒手竊取ARUN SOVANA FIRMANSYAH(印尼籍,下稱阿倫)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得手(價值1萬元,嗣後已發還)。 | ⒈告訴人阿倫114年12月11日14時11分之警詢筆錄(偵2480卷第17至19頁) ⒉告訴人阿倫114年12月11日14時48分之警詢筆錄(偵2480卷第21至22頁) ⒊告訴人阿倫114年12月15日17時52分之警詢筆錄(偵2480卷第23至24頁) 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扣案物照片1份(偵2480卷第25至45頁) ⒌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2480卷第49至55頁) ⒍員警職務報告1紙(偵2480卷第47頁) ⒎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偵2480卷第59頁) ⒏扣案物照片1份(偵2480卷第173至187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年度偵字第959號、第1456號、第1822號、第1823號、第2480號、第2761號、第41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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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12月9日4時許,騎乘車號不詳之普通重型機車,至雲林縣○○市○○路000號前,持自備鑰匙,竊取NGUYEN MINH HIEU(越南籍,下稱阮明孝)所有之電動腳踏車電池1個(價值3,000元,未扣案)得手。 | ⒈告訴人阮明孝114年12月18日15時27分之警詢筆錄(偵2761卷第17至19頁) ⒉員警職務報告1紙(偵2761卷第21頁) 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1份(偵2761卷第23至25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腳踏車電池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度偵字第959號、第1456號、第1822號、第1823號、第2480號、第2761號、第41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1月21日4時4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雲林縣○○市○○路000號前,徒手竊取林隆啟所有之盒子(內有羊奶4瓶,總價值200元,未扣案)得手。 | ⒈被害人林隆啟115年1月21日20時48分之警詢筆錄(偵4100卷第11至12頁) 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1份(偵4100卷第13至23頁) 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偵4100卷第25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盒子壹個及羊奶肆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度偵字第959號、第1456號、第1822號、第1823號、第2480號、第2761號、第41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2月23日7時33分許,騎乘腳踏車至雲林縣○○市○○路000號,徒手竊取鄭俊達所有之工具包1個(內有螺絲起子、電表、線材1批、尖嘴鉗、斜口鉗等工具)得手(價值約6,000元,嗣後已發還)。 | ⒈告訴人鄭俊達115年2月23日11時27分之警詢筆錄(偵5291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鄭俊達115年2月23日15時52分之警詢筆錄(偵5291卷第17至18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5291卷第19至23頁)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偵5291卷第27頁) ⒌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扣案物照片1份(偵5291卷第29至41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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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志豪與陳錦榮為叔姪關係,其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志豪竟與2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15年1月20日23時40分許,前往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前,持陳志豪所有而客觀上足以作為兇器使用之老虎鉗1支、鋸子1支、油壓剪1支,將陳錦榮所有之3條電線(各60公尺,共180公尺,價值15萬元,未扣案)剪斷後竊取得手。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扣得陳志豪等人遺留在現場之老虎鉗1支、鋸子1支、油壓剪1支。 | ⒈告訴人陳錦榮115年1月31日16時3分之警詢筆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偵4117卷第15至22頁) ⒉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扣案物照片1份(偵4117卷第23至44、157頁) ⒊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偵4117卷第45至49頁) | 陳志豪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鋸子壹支及油壓剪1壹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線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度偵字第4117號、第4243號、第4722號、第500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2月19日15時19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前,見周淑慧所經營鎮邦水電工程行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門未上鎖且鑰匙未拔,逕以鑰匙發動車輛而徒手竊取上開小貨車得手(嗣後已發還)。 | ⒈告訴 代理人劉省鎮115年2月21日16時18分之調查筆錄(偵4243卷第13至15頁) ⒉ 告訴代理人劉省鎮115年2月26日19時5分之警詢筆錄(偵4243卷第17至18頁) 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偵4243卷第23頁) ⒋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4243卷第25至31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5年度偵字第4117號、第4243號、第4722號、第500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2月17日18時53分許,至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與南興路口,徒手竊取黃清村所有之手機2支、黑色斜背包1個、現金1萬3,000元得手(未扣案)。
| ⒈告訴人黃清村115年2月24日13時40分之警詢筆錄(偵4722卷第11至12頁) ⒉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4722卷第13至19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貳支、黑色斜背包壹個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度偵字第4117號、第4243號、第4722號、第500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之犯意,於115年3月1日10時32分許,至雲林縣○○市○○路00○0號,發現NGHIEM DING CHU(越南籍,下稱彥庭字)房間窗戶未鎖,從窗戶打開原本上鎖之房門,進入房間內,徒手竊取彥庭字所有之皮夾1個(包含現金1萬1,000元、越南國身分證、居留證、健保卡、金戒指1個)及外套內之現金4萬3,000元得手(均未扣案)。 | ⒈告訴人彥庭字115年3月1日15時13分之警詢筆錄(偵5006卷第13至15頁) ⒉現場照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5006卷第17至31頁) | 陳志豪犯侵入住宅踰越窗戶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皮夾壹個、金戒指壹個及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度偵字第4117號、第4243號、第4722號、第5006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2月15日10時23分許,至雲林縣○○市○○○路0段00號前,徒手竊取賴英貴所有之腳踏車1台(價值新臺幣約500元,未扣案)得手。 | ⒈被害人賴英貴115年3月10日9時33分之警詢筆錄(偵5427卷第15至17頁) ⒉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5427卷第19至27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腳踏車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2月10日16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雲林縣○○市鎮○路000巷00弄00號前,徒手竊取廖心岑所有置於騎樓鳥籠內之鸚鵡1隻(價值1萬8,000元,未扣案)得手。 | ⒈告訴人廖心岑115年2月10日20時18分之警詢筆錄(偵4765卷第13至14頁) 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4765卷第15至17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鸚鵡壹隻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4764號、第4765號、第49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2月16日22時許,至雲林縣○○市○○路000號旁,見楊宗翰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插有鑰匙停放該處,徒手竊取該車鑰匙3支及手套1副(總價值1,200元,均未扣案)得手。 | ⒈告訴人楊宗翰115年2月19日11時27分之警詢筆錄(偵4695卷第15至17頁) ⒉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1份(偵4695卷第13、21至25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鑰匙參隻及手套壹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4764號、第4765號、第49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2月24日9時2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雲林縣○○市○○街000號之得利資源回收場,徒手竊取曾鈺期所有之背包1個(內有現金4萬元、鑰匙1串、電動遙控器3個、存摺4本,均未扣案),得手後騎車離去。 | ⒈告訴人曾鈺期115年2月25日12時31分之警詢筆錄(偵4900卷第15至18頁) 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4900卷第19至23頁) 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偵4900卷第25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背包壹個、現金新臺幣肆萬元、鑰匙壹串及電動遙控器參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4764號、第4765號、第49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
| 陳志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5年2月27日7時17分許,至雲林縣○○市○○路000號前,徒手竊取鄭徽華所有置於該處之行李箱1個(內有鞋子3雙、開心果1罐、巧克力球1盒、磁鐵貼35個、吊飾20個、茶葉2包、瓜子4包、咖啡3包、巧克力15個,總價值1萬7,300元,均未扣案)得手。 | ⒈告訴人鄭徽華115年2月27日8時26分之警詢筆錄(偵4764卷第11至13頁) ⒉現場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4764卷第15至19頁) | 陳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李箱壹個、鞋子參雙、開心果壹罐、巧克力球壹盒、磁鐵貼參拾伍個、吊飾貳拾個、茶葉貳包、瓜子肆包、咖啡參包、巧克力拾伍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5年度偵字第4695號、第4764號、第4765號、第490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