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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11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品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第20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225號),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顏品隆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顏品隆為任職在址設雲林縣○○鄉○○路00號省錢超市崙背店之店員,平日從事結帳、收集當日營業額入庫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顏品隆於民國114年1月下旬起至同年3月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9,000元),侵占入己。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品隆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淑燕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相符,並有省錢超市崙背店114年1月至3月值班表3紙及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雖於114年1月下旬起至同年3月間均有業務侵占之行為,然其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之時間內易持有為所有,侵害法益亦同一,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㈢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故是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應就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情狀,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本案所犯業務侵占罪係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得併科罰金)之罪,然同為業務侵占,犯罪情節未必盡同,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衡諸本案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損及他人財產權,固應非難。惟觀其整體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侵占金額亦非高,且其於案發後坦承犯行,從而本院考量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及犯後態度後,認為縱然科以最低度刑,仍不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有情輕法重之感,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省錢超市崙背店營業額,使省錢超市崙背店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本院慮及被告於偵、審期間均坦認本案犯行,且業已與告訴人所代表之省錢超市崙背店(金幸福有限公司)達成調解,並將所侵占款項繳還完畢,有本院115年度司刑移調字第510號調解筆錄附卷可證,犯罪態度尚佳,復酌以其本案所侵占之款項數額、具體採取侵占行為之方式、犯罪之動機,兼衡其於審理期間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現與爸爸、阿姨同住,目前職業為幫忙家中務農之家庭及經濟現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所侵占之營業額共計39,0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據告訴人於偵訊期間所供,被告於本案繫屬前已有將10,000元匯還省錢超市崙背店,復於本院調解期日當場再給付29,000元予告訴人點收,至此業將侵占款項全數歸還完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翺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
1
114年1月20日
1,000元
2
114年1月21日
1,000元
3
114年1月22日
1,000元
4
114年1月28日
1,000元
5
114年2月4日
1,000元
6
114年2月10日
1,000元
7
114年2月22日
1,000元
8
114年3月4日
1,000元
9
114年3月6日中午
3,000元
10
114年3月6日晚上
4,000元
11
114年3月8日
4,000元
12
114年3月9日
5,000元
13
114年3月12日
3,000元
14
114年3月13日
6,000元
15
114年3月15日
1,000元
16
114年3月16日
3,000元
17
114年3月17日
2,000元

總計
3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