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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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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3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鴻順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鴻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鴻順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1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7年9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即附表編號1)確定前所犯,復無重覆裁定情形,且上開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因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罪,犯罪時間分布於民國113年11月至113年12月間,時間尚屬密接,罪質相同,責任重複非難程度較高等因素,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受刑人對於本案如何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有本院定刑陳述意見調查表(本院卷第53頁)附卷可查等一切情狀,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郭鴻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8罪)
②有期徒刑1年3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①113年12月6日(7罪)
②113年12月20日(1罪)
③113年12月6日(5罪)
①113年12月7日
②113年12月9日至113年12月10日
①113年11月12日
②113年12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14505號、114年度偵字第1020、1220號
114年度偵字第3535、7005號
114年度偵字第232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938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1日
114年10月2日
114年1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69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567、938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確定日期
114年5月5日
114年11月10日
115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962號
②編號1至2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更字第152號)
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802號
②編號1至2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更字第1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1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9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9日(4罪)
①113年12月12日(7罪)
②113年12月13日 
③113年12月15日
113年12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4年度偵字第2325號
114年度偵字第833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4號
114年度偵字第833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10日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527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確定日期
115年1月7日
115年2月13日
115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1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12月12日
113年11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4年度偵字第833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4號
114年度偵字第8332號、113年度偵字第1155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114年度訴字第841、863號

確定日期
115年2月13日
115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13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