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宏成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郭宏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10月、9年4月,並移付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7號),且受刑人確於民國115年9月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
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書記官 林雅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