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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寬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0號、112年度訴字第219號)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確於民國115年2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