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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即1 1 3 年 度 偵 字 第 1 9 2 、 1 9 3 、 1 9 4 號 追 加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附 表 二 編 號 1 ︶ | | 黃世裕、 陳瑋澤、沈鑫誼(陳瑋澤、沈鑫誼所涉部分,業經法院審結)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8日晚間9時許起,以交友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與陳永真聯繫,佯稱:預約見面須先支付保證金、押金等語,致陳永真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點數卡後,提供序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儲值(追加 起訴書所載遭詐金額誤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詳如右列所示)。 | ①112年2月11日晚間7時10分許,儲值5,000元 ②同日晚間7時11分許,儲值5,000元 ③同日晚間7時12分許,儲值5,000元 ④同日晚間7時12分許,儲值5,000元 ⑤同日晚間7時15分許,儲值5,000元 | | |
| | | | ⑥同日晚間7時16分許,儲值5,000元 ⑦同日晚間7時17分許,儲值5,000元 ⑧同日晚間7時17分許,儲值5,000元 | | |
| | | | ⑨同日晚間7時39分許,儲值5,000元 ⑩同日晚間7時40分許,儲值5,000元 ⑪同日晚間7時40分許,儲值5,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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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告訴人陳永真警詢之指訴(偵62228卷第12頁至第14頁)。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62228卷第37頁至第38頁)。 ⒊被告黃世裕與LINE暱稱「沈」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62228卷第19頁正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偵62228卷第20頁、第21頁、第50頁)。 ⒌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62228卷第22頁至第26頁)。 ⒍GASH POINT點數購買收據影本12張及明細清單1份(偵62228卷第29頁至第34頁)。 ⒎遊戲橘子訂購手機門號認證及儲值明細清單2份(偵62228卷第35頁至第36頁反面)。 ⒏同案被告陳瑋澤收購門號(含黃世裕申登門號10支)EXCEL清單1份(本院訴63卷二第69頁至第147頁)。 | | | |
2 ︵ 即1 1 3 年 度 偵 字 第 1 9 2 、 1 9 3 、 1 9 4 號 追 加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附 表 二 編 號 2 ︶ | | 黃世裕、 陳瑋澤、沈鑫誼(陳瑋澤、沈鑫誼所涉部分,業經法院審結)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1日下午2時2分許起,以遊戲軟體及LINE與沈秋萍聯繫,佯稱:遊戲裝備款項已匯入「GM」官網帳戶、該帳戶遭凍結,須先購買點數並完成儲值後,才能解凍等語,致沈秋萍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點數卡後,提供序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儲值。 | ①112年2月11日晚間7時43分許,儲值5,000元。 ②同日7時43分許,儲值5,000元。 ③同日7時43分許,儲值5,000元。 | | 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黃世裕)(追加起訴書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為贅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⒈告訴人沈秋萍警詢之指訴(偵60281卷第3頁正反面)。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62228卷第37頁至第38頁)。 ⒊被告黃世裕與LINE暱稱「沈」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62228卷第19頁正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偵60281卷第4頁、第5頁、第8頁、第9頁)。 ⒌GASH POINT點數購買收據影本3張(偵60281卷第10頁反面)。 ⒍遊戲橘子訂購手機門號認證及儲值明細清單2紙(偵60281卷第11頁、第12頁)。 ⒎告訴人提出之遊戲平臺頁面、對話紀錄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60281卷第15頁至第23頁)。 ⒏同案被告陳瑋澤收購門號(含黃世裕申登門號10支)EXCEL清單1份(本院訴63卷二第69頁至第147頁)。 | | | |
3 ︵ 即1 1 3 年 度 偵 字 第 1 9 2 、 1 9 3 、 1 9 4 號 追 加 起 訴 書 犯 罪 事 實 附 表 二 編 號 3 ︶ | | 黃世裕、 陳瑋澤、沈鑫誼(陳瑋澤、沈鑫誼所涉部分,業經法院審結)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4日起,以交友軟體及LINE與曾佳愉聯繫,佯稱:預約見面須先支付保證金等語,致曾佳愉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點數卡後,提供序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儲值。 | ①112年2月15日晚間10時15分許,儲值5,000元。 ②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儲值5,000元。 | | 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黃世裕)(追加起訴書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為贅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 |
| | | ⒈告訴人曾佳愉警詢之指訴(偵52418卷第49頁至第54頁)。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62228卷第37頁至第38頁)。 ⒊被告黃世裕與LINE暱稱「沈」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62228卷第19頁正反面)。 ⒋遊戲橘子訂購手機門號認證及儲值明細清單2紙(偵52418卷第81頁、第83頁)。 ⒌GASH POINT點數購買收據影本2張(偵52418卷第93頁)。 ⒍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4張(偵52418卷第101頁至第103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偵52418卷第105頁、第106頁、第107頁至第109頁)。 ⒏同案被告陳瑋澤收購門號(含黃世裕申登門號10支)EXCEL清單1份(本院訴63卷二第69頁至第147頁)。 | | | |
4 ︵ 即 新 北 地 檢 1 1 2 年 度 偵 字 第 6 8 6 7 2 、 6 9 3 2 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附 表 二 編 號 1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2月15日下午3時53分許起,以電話及LINE與王達堯聯繫,佯稱:銀行帳號個資外洩,須購買遊戲點數才能解除等語,致王達堯陷於錯誤,依指示購買GASH POINT點數卡後,提供序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儲值。 | ①112年2月15日晚間8時10分許,儲值5,000元。 ②同日晚間8時10分許,儲值5,000元。 ③同日晚間8時11分許,儲值5,000元。 | | |
| | | ⒈告訴人王達堯警詢之指訴(偵69326卷第10頁正反面)。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62228卷第37頁至第38頁)。 ⒊被告黃世裕與LINE暱稱「沈」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62228卷第19頁正反面)。 ⒋GASH POINT點數購買收據影本3張(偵68672卷第9頁)。 ⒌遊戲橘子訂購手機門號認證及儲值明細清單2紙(偵68672卷第12頁、第13頁)。 ⒍被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偵68672卷第19頁至第20頁反面)。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偵68672卷第24頁至第25頁反面)。 ⒏同案被告陳瑋澤收購門號(含黃世裕申登門號10支)EXCEL清單1份(本院訴63卷二第69頁至第147頁)。 | | | |
5 ︵ 即 新 北 地 檢 1 1 2 年 度 偵 字 第 6 8 6 7 2 、 6 9 3 2 6 號 移 送 併 辦 意 旨 書 犯 罪 事 實 附 表 二 編 號 2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8日起,以臉書廣告及LINE與林宏晉聯繫,佯稱:欲應徵娛樂城客服人員,須依指示交付提款卡等語,致林宏晉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時52分許,依指示將其申設之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及②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1張,寄放在高雄美麗島捷運站置物櫃中。嗣由詐欺集團成員以門號0000000000號指示LALAMOVE外送員(無證據證明知情)前往取件後,再轉寄至指定地點予詐欺集團使用。 | | | |
| | | ⒈告訴人林宏晉警詢之指訴(偵69326卷第10頁正反面)。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69326卷第8頁)。 ⒊被告黃世裕與LINE暱稱「沈」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62228卷第19頁正反面)。 ⒋告訴人提出之臉書廣告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交付帳戶資料及放置地點照片1份(偵69326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偵69326卷第16頁、第17頁)。 ⒍LALAMOVE用戶註冊資訊、訂單資訊、門號0000000000號與外送員之對話紀錄及取件照片1份(偵69326卷第6頁至第7頁反面)。 ⒎捷運美麗島站監視器畫面擷圖2張、置物櫃寄取紀錄查詢單翻拍照片1張(偵69326卷第9頁)。 ⒏同案被告陳瑋澤收購門號(含黃世裕申登門號10支)EXCEL清單1份(本院訴63卷二第69頁至第147頁)。 | | | |
6 ︵ 即 金門地 檢 署1 1 3 年 度 偵 字 第 7 7 9 號 移 送 併 辦 部 分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0日起,以臉書廣告及LINE與莊蕙瑄聯繫,佯稱:為製作金流以順利辦理貸款,須寄出銀行帳戶金融卡,並提供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及密碼等語,致莊蕙瑄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收件資料「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收件人:游志和、電話:0000000000號」,將其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寄至指定地點予詐欺集團使用。 | | | |
| | | ⒈告訴人莊蕙瑄警詢之指訴(偵779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偵779卷第37頁)。 ⒊被告黃世裕與LINE暱稱「沈」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62228卷第19頁正反面)。 ⒋告訴人土地銀行帳戶臺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1份(偵779卷第17頁至第21頁)。 ⒌告訴人提出臉書MESSENGER廣告、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偵779卷第51頁至第139頁)。 ⒍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779卷第35頁至第41頁)。 ⒎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0日函1份(偵779卷第43頁)。 ⒏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查詢結果1份(偵779卷第169頁、第170頁)。 ⒐同案被告陳瑋澤收購門號(含黃世裕申登門號10支)EXCEL清單1份(本院訴63卷二第69頁至第147頁)。 | | | |
7 ︵ 即 桃 園 地 檢 署 1 1 3 年 度 偵 字 第 2 7 5 2 7 號 移 送 併 辦 部 分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8月19日晚間7時35分許起,以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之LALAMOVE外送平臺帳號與林斯薇聯繫,佯稱:幫忙取貨、寄貨,再至指定地點收取運送費及代付費等語,致林斯薇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時4分許,依約前往「基隆市○○路000號」第297號置物櫃第二門領取信件,並於同日9時4分許將該信件寄放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櫃檯,嗣再依指示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領取代墊費用時,詐欺集團成員竟拒不付款。 | | | |
| | | ⒈告訴人林斯薇警詢之指訴(偵27527卷第23頁、第24頁)。 ⒉LALAMOVE用戶註冊資訊、訂單資訊1份(偵27527卷第1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1紙(偵27527卷第25頁、第26頁)。 ⒋寄貨單影本1紙(偵27257卷第27頁)。 ⒌LALAMOVE外送平臺對話紀錄1份(偵27527卷第29頁至第43頁)。 ⒍送件位址及寄取櫃費用明細擷圖2張(偵27257卷第45頁至第47頁)。 ⒎同案被告陳瑋澤收購門號(含黃世裕申登門號10支)EXCEL清單1份(本院訴63卷二第69頁至第147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