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被 告 廖俊寬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34號),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