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56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6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緒良  
訴訟代理人  楊忠禮  
被      告  廖俊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534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